台當局打壓投資大陸潮迫使商人逃離家園

台灣當局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為由,對前往大陸投資高科技事業的台灣商人進行嚴苛的「管、卡、壓」,導致在營商環境日趨惡劣的台灣地區呆不下去 ,必須到大陸地區尋找出路的商人,只好想盡辦法,躲避台灣當局的「懲罰」。其中最「流行」的,是以在海外開設的子公司的名義前往大陸投資。而最新的發展趨勢,是寧願不要「中華民國國籍」,也要到大陸投資。

實際上,在上海投資設立圓晶廠的「中蕊國際」負責人張汝京,最近就在美國透過台灣當局的「外交機構」,向台當局提出「退出中華民國國籍」的申請。此事在台灣地區引發軒然大波,不少人同情張汝京的處境,並批評台灣當局迫到商人不得不重唱「商人無祖國」的舊調,連自己的故土都要被迫背離放棄。而台灣當局則十分恐慌,擔心將會引發連鎖效應,誘發一些具有外國國籍的台灣商人紛紛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甚至一些雖然沒有外國國籍可作「依仗」,但卻因早已並根大陸的台商,乾脆宣佈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而掀起一股「逃離家園」熱潮,這就將會使台灣當局在國際社會上的境況更為尷尬。

張汝京是具有美國和「中華民國」雙重國籍的台灣商人。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他經由英屬開曼群島註冊的「中蕊國際體積電路製造有限公司」,在大陸華東地區投資設立「中蕊國際集成電路製造〔上海〕有限公司」,開設圓晶廠。台灣當局以其在前往大陸投資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台灣地區的高雄市設有戶籍為由,主張對他擁有司法管轄權,並認定他違反「兩岸關係條例」有關規定,未經「經濟部」投審會批准就到大陸投資,而且還是投資「禁止」項目,因而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向其作出罰款五百萬元〔新台幣〕的處分」,並限期他在六個月內必須停止投資。倘未改善,期限屆滿時還可連續處罰,並得調查張汝京在台灣地區的有價証券及其他資產,並予強制執行。台灣當局還聲稱,倘若執行前年修訂的「兩岸關係條例」條文的規定,還可追究張汝京的刑事責任,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只不過因為在張汝京發生「違法投資」行為時,「兩岸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尚未完成修法,因而仍適用舊有規定,只能處以「行政罰」〔罰鍰〕。台灣當局此語的阻嚇意圖,十分明顯。

顯然,張汝京不服台灣當局的「處罰」決定,並主張自己是美國公民,不受「兩岸關係條例」中對「台灣人民」的限制,因而並未繳交罰金。待到半年期限即將屆滿時,於一個半月前向台灣當局「駐洛杉磯辦事處」遞交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的申請。由於「外交部」並非是處理居民「國籍」的權責單位,只是「轉呈」單位,故「外交部」已將該申請書轉交主管單位「內政部」。按「國籍法」規定,經「內政部」公告期限滿後,即應批准。

其實,五百萬元對張汝京來說,只是「九牛拔一毫」而已。即使是可以連續再罰,按修訂前的「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也是幾百萬元,而且無須負刑事責任,張汝京並非繳交不起,也不必「逃罰」。因此,他寧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也要拒絕繳交罰款,這就折射出張汝京的心態,是藉此向台灣當局作出抗議,並以其「棄國而去」的舉動,向國際社會控訴台灣當局將政治力介入商業投資行為的惡劣做法。

張汝京提出「撤銷國籍」申請,給台灣當局拋出了一個燙手山芋,無論是否批准,都將十分尷尬:倘若拒絕,必會撕下台灣當局自行披上的「人權」畫皮。實際上,按國際慣例,選擇國籍是民主國家/地區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只要符合「國籍法」所規定的相關要件,政府不能予以拒絕辦理。而陳水扁上台後,一直鼓吹「人權立國」,甚至還煞有介事地聲稱要將「立法院」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遞交聯合國秘書處存檔。但卻在處理張汝京國籍問題上侵犯人權,所謂「人權立國」之說,不攻自破。倘若依法批准,就必然會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引發其他具有雙重國籍的大陸台商,紛紛效尤,形成一種商人「離棄國家」、「逃離家園」的現象,讓台灣當局的「國際人格尊嚴」嚴重受損。

實際上,目前就有一批與張汝京同樣處境的具有雙重國籍的台商,也遭受到台灣當局的處罰。他們中包括有宏力半導體董事長蔡瑞珍,大連勝利廣場董事長蔡寬民等。在二零零四年「總統」大選中揭露吳淑珍內線交易的陳由豪,也具有美國國籍。倘若他們也有樣學樣,宣佈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台灣當局就將一個頭兩個大。

其實,張汝京並非甘心於「逃離家園」,他對生他養他的台灣尤其是高雄,懷有極深的感情,最近他還深情地表示很想返回高雄看一看。這股思鄉之情,更是反襯了「扁政府」為了阻止台商到大陸投資高科技事業,已到了不近人情、背離人性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