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高科技及跨域賄選並無法源可辦問題 注意高科技及跨域賄選並無法源可辦問題

第三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競爭十分激烈,共十八組人馬一百二十五名候選人競爭十二個直選應選名額,每一參選組別或每一名候選人的當選機率,分別為百分之六十六點六及百分之十點四。各參選組別都卯足了勁,設計了種種能吸引選民注意及認同感的競選拉票方案,以求能一擊即中,甚至是打響「雙響炮」。在種種正面及合法的競選宣傳拉票手法之外,不排除也有個別參選團體將會踩鋼線甚至是或明或暗地使用不合法的賄選手段。實際上,前一段時間坊間有鼻子有眼睛的種種傳聞,及廉政公署查獲到的一些不規則個案並將之移交檢察院偵辦的事實,就足以証明所謂「立法會選舉競爭激烈導致賄選情況嚴重」的說法,並非空穴來風。有人對此說法不以為然甚至是予以批駁,恐怕並不是實事求是的作風。

當然,如果端正選風的權責機構,如廉政公署、選舉委員會等,能充分調動一切手段,抓緊反賄選的工作,或許會使「競爭激烈將導致賄選嚴重」的預判失靈,這也是絕大多數「澳人」的良好願望。他們是希望能看到一場真正是鬥實力、拼政綱、比參政議政誠意的高素質選舉,因而是一場公平、公正、廉潔的高潔淨度選舉。唯此,才能更好地凸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優越性,和廣大「澳人」當家作主、積極參政議政的正氣、朝氣、生氣勃勃景象。

吸取了前幾次尤其是一九九六年立法會選舉中發生某些負面狀況的教訓,也是肩托著廣大「澳人」對廉潔選風的殷切期望,今年廉政公署等機構及早介入、先聲奪人,採取了加大廉潔選舉教育宣傳力度,加強調查各種賄選行為,組織參選隊伍進行類似「宣誓」的活動等手段,並已初步取得了一些成續。盡管我們很難預判,這些工作是否能完全杜絕賄選現象,但起碼是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及震懾作用。

然而,隨著選舉程序的深入進行,一些新的有可能會用作賄選的高新技術手段,也在不斷地被揭發或暴露出來,也從而反映出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存在著不少法律真空或灰色地帶,未能適應當今科技進步神速及賄選手段也越來越「高科技化」的情況。其中,有關「前期宣傳」問題,盡管選舉委員會已對「偷步」進行傳統方式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參選團體發出警告,但對提前利用網絡、手機簡訊等手段進行宣傳及拉票活動的行為,卻因沒有法源依據,而無法進行管控,更難以依法作出懲處決定。今後,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確是有必要針對這種情況,將利用網絡、手機簡訊進行的競選宣傳及拉票活動,納入管控規範之內。不但要規範其在法定的競選宣傳期內的行為,也要束限其在法定競選宣傳期開始前及結束後,尤其是在投票日當日仍在進行的拉票活動的行為。

在這裡,可能還將會遇到一些連法律也難以解決的問題,就是受司法管轄權所限而難以發揮監控作用。比如,倘競選宣傳網站是在澳門境外架設,或是拉票手機簡訊是在境外發出,澳門特區廉政公署及檢察院、法院如何查處?是否在選舉期之前,宜與鄰近地區的司法機關尋求區際司法協助,爭取到他們的配合、合作?

但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爭取到鄰近地區司法機關的協助之後,賄選分子可能還將會逆勢操作,使用「反間計」來陷害選風端正的競爭對手 。比如,故意在禁止競選宣傳期間向選民發出投其競爭對手一票的手機簡訊,或以競爭對手的名義偽設網站進行競選宣傳,再向廉正公署舉報。既可「借刀殺人」地打擊競爭對手,又可獲得勇敢檢舉賄選的「模範選民」美譽。盡管這種場景僅屬「天馬行空」式的猜想,但寧願將事情想得複雜些,及早採取防制措施,總比疏忽大意、無所作為,要好得多。

本欄今年初提出應禁止攜帶相機、手機進入投票站的建議之後,有關相機、手機不可攜進投票站的限制,已逐步成為絕大多數「澳人」的共識,選舉委員會也作出了相關指引。

但隨即而來的,就是各投票站必須因此而增加人手,從事保管相機、手機的工作。否則,隨身攜帶手機的選民在到投票站履行選民義務時,可能就會有所不便。

昨日,台灣「內政部」審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其中對「手機條款」作了某些修訂──對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懲罰,從現行嚴苛的「刑事罰」調降為「行政罰」,並增列手機未開機者不禁止的但書規定。這對澳門應具有啟發作用,即隨身攜帶手機的選民在投票時,倘手機已關機,應是可以攜帶手機進入投票站。這樣,就能從防堵選舉幣端,與人文關懷、方便選民之間,找到最大的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