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立法會應考慮修改選舉法的問題 新一屆立法會應考慮修改選舉法的問題

本欄前日《修改選制,弄巧反拙;始作俑者,自嘗苦頭》一文,指出如果是繼續沿用「漢狄比例法」,傳統社團就無須分拆為四支隊伍參選。如將「同心」、「群力」、「新青年」、「澳門前瞻」所獲票數相加,就是三萬六千六百零六票。除已當選的關翠杏、梁慶庭、梁玉華、容永恩之外,其第五候選人也可獲六千七百二十一票,高於周錦輝的六千零七十九票。而且,「票王」的名銜,也輪不到由「民主新澳門」的吳國昌來佩戴。

有讀者朋友指出,本欄提出的這個觀點,有其道理,但卻又帶有片面性。因為「漢狄比例法」的依次除以一、二、三、四、五、六……的計票方針,也同樣適用於「民主新澳門」及其他所有參選團體。為此,「民主新澳門」的第三候選人,也將獲七千八百三十票,比傳統社團第五候選人六千七百二十一票更高,這個「著數」輪不到傳統社團來獨享。

這一分析,有其道理。實際上,倘若在「七劍下天山」不願「七劍合壁」變陣為「一劍走天涯」,而四個賭商利益團體也是互不服氣不願合併而是「各自修行」的情況下,倘是實行「漢狄比例法」,而組織紀律性和協調服從性較強的傳統社團又將會「合四而一」,幾個得票數跨過「當選票數門檻」的參選團體的各位候選人的得票情況,將會是如下〔以總核算委員會前日公佈的總核算得票數為準〕:

一、民主新澳門:吳國昌,二萬三千四百八十九票;區錦新,一萬一千七百四十五票〔四捨五入,下同〕;陳偉智,七千八百三十票。

二、傳統社團:關翠杏,三萬三千六百一十六票;梁慶庭,一萬六千八百零八票;梁玉華,一萬一千二百零五票;容永恩,八千四百零四票;第五候選人,六千七百二十三票。

三、愛澳聯盟:馮志強,八千五百二十九票。

四、澳門發展聯盟:梁安琪,一萬一千六百四十二票;蘇樹輝五千八百二十一票。

五、繁榮澳門:周錦輝,六千零八十一票。

六、新希望:高天賜,九千九百七十四票。

七、澳門民聯協進會:陳明金,二萬零七百零一票;吳在權,一萬零三百五十一票;吳林,六千九百票。

按得票多少次序排列,就是:一、關翠杏;二、吳昌國;三、陳明金;四、梁慶庭;五、區錦新;六、梁安琪;七、梁玉華;八、吳在權;九、高天賜;十、馮志強;十一、容永恩;十二、陳偉智。

也就是說,「民主新澳門」可以多一名候選人當選,但周錦輝則被擠了下來。傳統社團仍然維持四名候選人當選的格局。不過,「票王」的名銜就的確是輪不到由「民主派」吳國昌來配戴。這無論是在政治影響上還是在「三大版塊」的實際實力對比方面,都較為實事求是。

其實,澳門選舉制度的利弊,並不是在於計票方法究竟是採用「漢狄比例法」還是「改良漢狄比例法」的問題。──實際上,既然在實行政黨政治的國家和地區,如按照「比例代表制」是有利於讓各政黨均衡參與,可令一些較小政黨的候選人也有機會當選的原旨,「改良漢狄比例法」是比「漢狄比例法」更有利於打破大政黨對議席的壟斷,讓較小的政黨也有機會參與國會運作。但問題是,「比例代表制」是專門適用於政黨政治的國家和地區,這與華人社會尤其是澳門華人社團的傳統選舉計票模式根本上是風馬牛不相及〔為此,當一九八四年高斯達向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一些「德高望重」的傳統左派社團的負責人就根本不了解「比例代表制」有利於「均衡參與」的原理,而是以傳統社團選舉的計票方式來想象澳門立法會選舉的計票方式,自以為是地聲稱「聯合提名委員會」將可全部囊括澳門立法會的六個直選議席;筆者提出不同看法時,還被人罵了一面屁:「你剛落來澳門,識得乜(口野)」、「淺薄」〕,而且還帶有鼓勵和滋生政黨政治的影響作用。

另外,比例代表制在選舉實務上,也有若干弊端:一,不便於「唔埋堆」的有才幹新人脫穎而出,使遭受到詬病的「輪資排輩」陋習擁有得以繼續存在的政治環境;二、選民對候選人的選擇權受到束限,尤其是在屬於同一個組別的候選人中,既有喜歡的人,也有憎恨的人,就不知如何抉擇,最後只好另投他組或放棄投票權;三、相反而言,也將會向某些參選組別採用「魚頭搭魚腩」戰術,亦即將某一社會上並無好名聲的人硬塞在較前位置,以扯頭位者的聲望來帶動其當選提供了方便,難以完全保証當選人的素質。

因此,未來在修訂「選舉法」時,確是有必要考慮是否放棄比例代表制的選制,改以直接投票給某個候選人的多數選舉制的問題。另外,也宜引進「保証金」制度。就以今次選舉為例,「民權協進會」只拿到一百九十一票,遠低於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的三百名候選人連署數。另外的一些參選團體,得票也在一千票以下。但選舉委員會同樣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為其提供與其他參選團體均等的選務服務,這無疑是浪費社會成本。還有,個別參選團體為了能符合「選舉法」關於候選人不得少於四人的規定,就只能隨便找幾位選民來濫竽充數,以至有不識字的家庭主婦成為候選人者。雖然說,民主權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畢竟立法會是立法機關,要求其成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立法能力,因而一些國家對候選人設定了文化程度的資格標準。而澳門的「選舉法」對候選人的被選資格,只是規定年滿二十一周歲,及並非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卻未對其文化教育程度作出限制,應是一大缺失,間接地貶低了立法機關的專業性和形象尊嚴。

因此,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確是有必要思考修改「選舉法」,尤其是使之更適合華人社會選舉模式的多數選舉制中的「名單圈選制」〔有可圈選與應選名額同額的候選人數,或每票只能圈選其中一人的兩種做法〕,及建立「保証金」制度,以及對候選人的資格加以消極限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