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透過委任議員來提增強法的專業品質 應透過委任議員來提增強法的專業品質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條規定,行政長官在收到立法會選舉總核算紀錄後十五日內,必須以行政命令委任「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款所指的委任議員。而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已於昨日宣佈了總核算的結果,並將按照「選舉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日內將紀錄文件送交行政長官。按此時間程序計算,特首何厚鏵必須於十月十四日之前,公佈七名委任議員的名單。

澳門特區立法會保留委任議員制度,既符合「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精神,也沿續了原有立法會的制度和做法。當然,也參考了一些國家的做法,如印度聯邦院中有十二名議員由總統指定,加拿大參議員由總督指定,馬爾代夫共和國國民議會中有八名議員由總統指定等。這樣做,既有利於平衡澳門各方面利益的需要,也有利於維護和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有利於維護和強化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性質和功能。

實際上,民選議員是偏重於議員的代表性,透過直選和間選使到各階層代表進入立法會,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在立法會中反映不同階層的要求、願望和利益,協調他們之間的關係,避免社會矛盾激化和對抗。但是,立法會除了是一個民意機構之外,更重要的它是澳門特區唯一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因此,議員的法律專業知識及立法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種專業知識的程度如何,將直接關係到立法品質的優劣。在民選議員的代表性較強但專業性偏弱的情況下,行政長官行使其權力,委任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人士出任議員,以加強立法會的功能性,也就很有必要。

鑑此,委任議員應當首先考慮其功能性而不必考慮其民意代表性,亦即無須再考慮其基層、利益團體、階層代表性等的問題。比如,既然立法會是立法機關,為了彌補民選議員中法律人士比例偏少的不足,而應當首先考慮在法律界人士中物色委任議員的人選。又如,也宜針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和需要,及根據民選議員的專業結構情況,採取「缺甚麼補甚麼」的手法,委任立法工作中所需要而民選議員中又缺乏的專業人士,以提高立法品質。

從今次立法會選舉所產生的二十二名民選議員的名單構成看,它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三大一小」的板塊:賭商利益集團、基層社團、民主政團,及公務員團體。而從二十二名當選人的專業背景看,有公共行政一人〔高天賜〕,法律一人〔歐安利〕,會計師二人〔崔世昌、容永恩〕,金融界一人〔鄭志強〕,醫藥一人〔梁玉華〕,教育一人〔區錦新〕。特首在物色委任議員的人選時,除了是因應立法機關的功能,仍應注意補充法律界人士之外,以上民選議員所擁有的專業,就可不必再予考慮,而另行考慮加強立法品質所需的其他專業,如建築師、文物保護專家、機電、科技、城市規劃……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當然,既然是委任議員,更應要有能夠代表特首利益的人士。

在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中,七名委任議員的專業背景如下,法律三人:許輝年、戴明揚、黃顯輝;金融一人:區宗傑。另有階層或界別代表三人:徐偉坤〔出入口〕、賀定一〔廠商、婦女〕、張偉基〔特首代表〕。

與之比照,第三屆立法會委任議員中的法律專業人士,仍應至少保留三名。但由於在民選議員中,賭商利益集團的實力大為增強,為避免立法會向賭商利益集團傾斜,其中具有「澳博」顧問身份的黃顯輝的去留問題,就應值得思考:要不是黃顯輝辭去「澳博」法律顧問,要不就是不再續任委任議員,熊掌與魚不可兼得。至於區宗傑的委任議員資格,一方面當年對他在特首選舉中「陪太子讀書」給予補償的因素已經消失;二方面在民選議員中已有金融專業人才,不宜再重複,以免浪費寶貴資源;三方面更重要的是,有關專責小組就美國財政部對匯業銀行指控的調查尚未完成,有必要避免予人「與美國指控對著幹」的印象,而且昨日澳門特區政府亦已臨時接管了匯業銀行,匯業銀行董事會成員亦已宣佈全部暫停職務,亦即區宗傑的金融專業身份已暫時喪失,故可以不必再對其作續任委任議員的考慮。

為了適應澳門特區未來的社會經濟發展,委任議員除了應保留法律、特首代表等的專業人士之外,還應增加以下專業領域的人才:建築設計、大專教育、博彩宏觀管理、城市規劃、科技…等,使特區立法會的立法品質,尤其是專業性較強的法律的立法品質,得到保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