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金沙拒賠事件看博彩法律制度灰色地帶 從金沙拒賠事件看博彩法律制度灰色地帶

澳門特區政府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在經過對「金沙拒賠事件」的調查了解,及聽取多名法律專家的意見,並參考「澳博」前身「澳娛」過往的處理前例之下,昨日對「金沙拒賠事件」作出仲裁決定:香港十六歲少女阿彤是在合法及沒有欺騙的情況下贏得獎金,且鑑於現時本澳的博彩法存有灰色地帶及不清晰的地方,故決定通知賭場將七十四萬元獎金如常付給少女的母親。但鑑於少女的母親帶同未滿十八歲的女兒進入賭場已經違反博彩法律,故已向這對母女發出口頭警告,且不排除發出禁制令,禁止這名母親再進入澳門所有賭場一段時間。另外,為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博監局會盡快向當局提出建議,完善法例,並爭取在上半年做好規範。

博監局的這個裁決,應是在法律與理情之間、澳門博彩業形象與賭客權益之間進行權衡後所作出的最大公約數的決定。既維護了澳門博彩業的商譽,又保障了賭客的權益。當然,也維護了澳門博彩法律制度的尊嚴,但亦從中發現了其灰色地帶以至漏洞,並設法透過法定的途徑予以彌平、填補,以進一步確保博彩法律制度以至澳門特區法治形象的尊嚴。

表面上看,「金沙」賭場必須賠付七十四萬元,似是有所「損失」,心猶不甘。--直到昨晚博監局作出裁決後,「金沙」賭場仍然表示,正在研究事件,暫時沒有決定是否會把獎金付給少女的母親。但「金沙」倘是將己及彼、設身置地地細思:倘若有一名未滿十八周歲的遊客賭輸了,也是以「違例進場」為由拒絕賠付,「金沙」是否也得「認命」?

其實,從另一角度看,「金沙」賭場賠付這七十四萬元,是完全應該也萬分值得的。其一、賭客進入場來,即使是未滿十八歲,既然讓其參與了投注(包括投幣老虎機),就等於是建立了「商業契約」關係,賭客贏了就應賠付,這七十四萬元本來就是應支出的款項,賭場本身並無任何「損失」。其二、既然這名香港少女能夠透過搖老虎機贏得七十四萬元,就不啻等於是向所有賭客宣佈,「金沙」賭場的老虎機是「有料到」的,只要肯投幣,就必會有贏錢的機會。因此,賠付了七十四萬元,可能會引來更多的賭客,從中所得之營收,可能數以倍計於七十四萬元。其三、透過這一事件,使到「金沙」的知名度更高,等於是做了一次別類「廣告」,而且其效益遠高於七十四萬元的廣告費。在當今這個觀點多元的社會中,有時負面廣告的效果,可能會比正面廣告還要有效得多。因此,財雄勢大、已在澳門賺回幾個投資額的「金沙」賭場,又何必吝嗇區區七十四萬元?!

博監局在處理此事件時,並不滿足於對事件作出妥善處理的本身,而是從中發現法律灰色地帶以至漏洞,並尋求補救措施。這又使我們進一步思考:澳門博彩法律制度,的確是存在著不少灰色地帶甚至是漏洞。這次「金沙拒賠事件」揭發出來的對未成年人進入賭場有禁制無罰則,就是一例。在此情況下,等於是縱容各賭場為了應付激烈的商業競爭,而一隻眼開一隻眼閉地讓那些「唔夠秤」的未成年人混進賭場。另外,也未能對那些攜帶未成年子女來澳旅遊時進入賭場的各地賭客產生阻嚇作用。

其實,澳門博彩法律制度的灰色地帶或漏洞,又何止於此?前一段時間人們普遍質疑的賭牌「三開六」,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典例。因為這等於是間接宣佈了澳門特區政府當年的「賭牌開放競投」,是「半真半假」的。即使是落敗了,還可透過分拆賭牌的方式,持有澳門賭牌。而那些在競投中作了充分準備,本身實力也不弱,因而被列為「候補」的財團,卻並未因多批三個副牌而獲得遞補的機會。另外,投得賭牌的公司透過分拆出售副牌獲得的巨利幾乎可以填蓋其在澳門的投資額,等於是「無本沾利」,也不符正當競爭精神。

正是有此灰色地帶,現在一些本身並非是經營博彩事業的外國財團,也要來澳門博彩業市場分一杯羹。如果特區政府接納其申請,就等於是推翻自己當初在開投賭牌時所列出的第一個計分條件:「承批公司在經營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方面,在從事有關經營幸運博彩的業務方面或在管理娛樂場或其他種類的博彩或賭博方面的經驗」。而按第二六/二零零一號行政法規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所指,這項標準條件不但高於其他任何一項標準條件,亦高於所有其他標準條件相加起來的重要性。特區政府千萬不要做踐踏自己所一手制訂的標準條件的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