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要立法監管網絡還要設立網絡監察隊伍 不但要立法監管網絡還要設立網絡監察隊伍

法務部局長張永春日前透露,澳門特區政府正密切關注網上犯罪及傳播色情信息等問題並研究對策。法務部門將聽取各界意見,研究完善打擊網絡犯罪和管制色情物品兩部法規草案,爭取短期內進入立法程序。

近來本澳和鄰埠曝光和揭發的一系列利用網絡犯罪的事件,令人觸目驚心。有關「艷照門」問題,固然是嚴重毒害青少年,而本澳個別網民打著「言論自由」的旗號,肆意散佈不實消息甚至是惡意誹謗他人,以至是「詐彈」勒索,更是製造社會恐慌,觸犯刑法。雖然澳門《刑法典》等刑事法律中,已訂立了若干懲治網絡犯罪的條文內容,但由於不是單行法律,在使用時頗為不便,更因為有關監管網絡的法律條文頗為單薄,而且規範範圍不夠全面,也存在著許多漏洞。另外,駭客肆意攻擊合法正當網站,及製造和傳播病毒,也使大眾討厭。因此,專門制訂監管網絡的法律,已是刻不容緩。

嚴格來說,本澳的互聯網在傳播色情資訊方面,尚不算太嚴重。但在利用網絡傳播謠言,誹謗他人,教唆犯罪,敲詐勒索等,卻不時有見。其中最嚴重的是,有人教唆鼓動網民「放火燒車」;有人在網絡上誹謗他人,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有人在網上聲稱要襲擊特定公共設施,聲稱已安裝了定時炸彈,並以此勒索金錢;有人以捕風捉影的「事實」來醜化攻擊政府官員,意圖挫傷特區政府的尊嚴和威望;也有人利用網絡平台,肆意醜化他人人格,無中生有地進行「抹黑」、「污名化」,「論壇阿叔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另外,一些青少年將自己虐待女同學及殘害小動物的影像上傳網絡,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當有有識之士針對這些劣質現象提出「立法監管網絡」建議時,立即遭到某些網民反擊,聲稱他們的言論自由將會受到侵害。

言論自由確實是天賦人權之一,「澳門基本法」也明文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但「澳門基本法」又規定,澳門居民有遵守澳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因此,言論自由既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受到法律的制約。言論自由必須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行使,倘若所發表的言論觸犯了法律,就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不但不能再受保障,相反還須接受法律懲處。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也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尊嚴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澳門居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維護人格尊嚴不但是法律的要求,也要通過社會輿論、社會風尚、人的良知來倡導和維護。因此,維護居民的人格尊嚴也是道德的要求。但由於網絡是一個開放的、互動性較強的交流平台,把關弱化,而容易發生侵犯人權行為。由於借助了互聯網,網絡侵犯居民名譽的實施方式變得非常簡化,只要有一台能接入互聯網的電腦就可完成。更值得懮慮的是,與傳統媒體相比,網絡媒體的把關功能體現得更弱,許多網站幾乎是「零門盤」,把關人角色嚴重缺位,導致大量誹謗侮辱他人人格權的文字問題出現在網絡上,直接傷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居民權利。

因此,立法監管網絡,防治利用網絡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應是主攻方向之一。雖然《澳門刑法典》已對侵犯居民人格尊嚴的犯行作出了懲罰規定,但受《刑法典》立法時的時空背景限制,尚未有處理網絡誹謗的相應內容,而形成一大漏洞。與此同時,網絡經營者及其同業行業,也宜制訂自家行業行為規範,將網絡道德建設納入居民道德建設的範疇。

必須指出的是,既然立法就要執法,否則所立的法就會變成一紙空文。而要執行,就必須具備一支技術過硬的網管隊伍,在刪除網絡上有害訊息的同時,及時發現網上犯罪線索,尤其是那些利用網絡來進行敲詐勒索、教唆犯罪的線索,協助警方破案。

目前,在內地,各地公安局都設有網絡監察部門,招聘或調集懂信息技術、懂偵察、懂法律、懂電腦的高素質警員,監察本地網站上發放的信息。如發現了犯罪線索,即開展偵察,進行偵破。至於一般的有害訊息,或是予以刪除,或是通知原發佈網站刪除。這個經驗,值得參照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