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基本法既要講求正確更要追求全面 理解基本法既要講求正確更要追求全面

前日由澳門特區政府與相關社團合辦的《「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與實施》學術研討會,大多數講者——包括前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領導成員在內,都是以澳門特區政府剛結束諮詢市民意見的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方向及內容為切入點,似是把對「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和實施,集中在「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規定的選舉制度方面。這種安排,當然是含有強烈的針對性,是為澳門特區政府當前開展的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工作服務。以實務的觀點和要求看,無可非議。

但今次的學術研討活動,是在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十五周年的時空背景之下進行,亦即是「逢五逢十」的特別時序,按中國人的老傳統,研討活動應有更廣闊、更深入的內涵和外延。因此,這個研討會所標榜的對「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和實施」,就應是全面的,而不是個別的或特別的,亦即既要研究「一棵樹」,更要分析「一片森林」。鄧小平當年就指出,要全面、準確地執行毛澤東思想,可見準確理解基本法固然重要,全面理解基本法更重要。

因此,為了配合特區政府當前進行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工作,當然是可以有針對性、選擇性地深入研析「澳門基本法」中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問題,但也不宜忽略在執行和實踐「澳門基本法」的八年多歷程中,也已出現、發生了的其他的一些涉及到如何「正確理解與實施」「澳門基本法」的一些重大問題。如終審法院判決行政法規「違法」而帶出的澳門特區的立法權究竟是立法會專屬還是行政機關也可共享;民政總署的性質和功能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對「市政機構」的定位規定;以「投資移民」、「技術移民」方式向內地居民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是否與「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管理辦法的規定相抵觸;《司法組織綱要法》剝奪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在刑事訴訟中的上訴權,是否不符按「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人人均享有上訴權的規定……等問題;也趁出席研討會的兩岸四地學者專家的學術水平及權威性都很高之機,來個認真深入的探討。即使不能一次解決所有問題,至少也可澄清迷霧,弄清輪廓。

其實,出席研討會的一些學者專家,也有從其他的角度,研析澳門特區實施基本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的,只不過這些研討議題並非是今次紀念活動的主流聲音而已。實際上,有學者深入探討了為二十三條立法問題,也有學者對「行政主導」談了自己的看法,亦有學者建議澳門與台灣率先建立「CEPA」甚至自由貿易區……等。

「行政主導」,這確是值得探討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在整部「澳門基本法」中,都未見「行政主導」一詞。這個概念的起源,記憶中似是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曾就究竟是實行「立法主導」還是「行政主導」有過激烈的爭論,最後香港基本法草委會是以「行政主導」拍板。記得,香港基本法草委會負責人如魯平等人,當時為了消除部份受英式政制影響甚深的草委會委員及香港政界人士對「行政獨大」的疑慮,表示「行政主導」並非是絕對化和極大化的,主要是體現在法案的創制和提交方式之上,並非延擴至政治體制的方方面面。後來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還在此基礎上,增加了「立法會部份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元素。因此可以說,「行政主導」主要是針對立法活動而言, 在特區的整體政治體制結構上、行政、立法、司法是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的。當然,由於特區實行「雙代表權制」--行政長官既代表特區又代表行政機關,擁有高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最高權力,但也並不等於其權力不受制約、監督。因此,如何正確理解「行政主導」,也需要進行深入研討。

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不但是關係到填補國家安全的「漏洞」的問題(尤其是澳門特區的國際關係環境越來越複雜,大量外國人進駐澳門之後),而且也關係到「澳門基本法」本身是否「完整」的問題(一日未為第二十三條立法,基本法就不能說是完全完整的)。特首何厚鏵曾發誓,一定會在其任期結束前完成為二十三倏立法的工作。但現在離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只剩下一年零七個多月的時間,而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牽涉面甚為複雜,單是諮詢活動就將耗用不少時間。但在同一期間,還有包括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等在內的幾個重大法案需要立法,再加上明年還有兩項重大的選舉活動,如果還不抓緊時間,恐怕相關諾言就將會落空,對「澳門基本法」欠下一筆「帳」。因此,這次研討活動未將對為二十三條立法進行探討列為主項,令人感到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