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對特首陽奉陰違的違反普世人權價值決定 一項對特首陽奉陰違的違反普世人權價值決定

一則《傳媒福利會屈從新聞官旨意,對從業員享醫福設無理門檻》的報導,讀後使人感到震驚。倘這則報導是屬實的話,主導「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作出非 「福利會」五個成員組織(按:指記協、記聯、傳協、傳俱及葡文記者團體)會員的新聞工作者,不得享受特區政府為傳媒從業員提供協助醫療保險計劃的決議的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犯下了「五宗罪」:其一、違反「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結社自由的規定,及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其二、抵觸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不能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受到歧視的規定;其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關於不得強迫人加入社團的規定;其四、違反澳門特區現行《結社權規範》法律有關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以任何方式脅迫居民參加任何性質的社團的規定;其五、對特首何厚鏵關於向全體新聞從業員提供協助醫療保險的指示,實行陽奉陰違。

關於政府向新聞從業員提供醫療保險的福利計劃,已經醞釀了二十餘年。在澳門回歸前的上世紀八十年代中,當時的澳葡政府就有此構思,並由該會事務政務司馬思濤主導,擬參照政府向全體私校教師提供公費醫療的辦法,讓前線記者也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但出於種種原因,直到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時,都未能實現。回歸後,特首何厚鏵也多次承諾,向新聞工作者提供醫療福利。而且,享受此項福利的對象,還從原擬中的記者,擴展至全體新聞從業員。不過,形式就有所調整,從澳葡時代的比照業餘運動員和教師、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享受公共醫療,調改為以政府提供補助為主、僱主及受益者也要繳交部份保險費用的醫療保險計劃,而且並非是「全保」,設有保險賠付上限「門檻」。

何厚鏵多次在與本澳新聞界聚會時,都強調這項福利,是適用於全體人員,從初時的前線記者,到後來的全體新聞從業員,都是如此。亦即是只要是屬於此職業範疇的澳門合法居民,都有權享受,而不必計較他是否是澳門新聞界團體的會員。後來在實務操作中,之所以由五個新聞界團體聯合成立了「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是為了便於操作,及與承保保險公司簽署保險合同有法定的簽署方。這項操作,並不因享受該項福利的具體個人,是否具有上述團體的會員而受到影響。這一點,特首何厚鏵的多次談話,都有此表示。盡管他並無具體闡述,但全體新聞從業員都可享受的主旨,是極為明確的。

全行業從業人員都可享受政府的同一福利,不因其是否是行業團體的會員而受到影響,這既是前澳葡政府,也是澳門特區政府遵守「基本人權普及化」原則的正確態度。實際上,就以教師津貼為例,凡是合法的私校教師者,無論他是否是中華教育會或天主教學校聯會的會員,都一律可以享受;而中華教育會和天主教學校聯會也從來沒有以「不入會就不得收受教師津貼」為由,強迫以至脅迫教師入會。

其實,這種正確態度,也反映在新聞行業上。回歸後不久何厚鏵為兌現其在競選特首時作出的承諾,幫助中葡文報業渡過難關及提高競爭力,決定予以補助津貼。最初承辦該項目的新聞界某團體,曾研擬「凡社長未參與某團體的報社,不得享受該項津貼」的限制條款,意圖以此來脅迫不是該團體會員的報社負責人加入該團體。但最後經特首何厚鏵頒發的批示,卻否定了這一限制條款。其間的過程如何,我們不得而知,但何厚鏵最後的決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價值及基本人權精神。

實際上,澳門現行《結社權規範》第四條「結社自由的保障」就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以任何方式脅迫留在屬任何性質的社團」。特區政府有關發放「教師津貼」並未要求教師參加任一教師團體,及向中葡文報社發放「協助提高競爭力」津貼,也並未要求報社負責人參加任一新聞界團體的做法,是嚴格遵守《結社權規範》規定的法治表現。而現今特區政府新聞局主導「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作出非其所屬團體會員不得參與新聞從業員醫療保險計劃的決議,則是濫用屬於全民所有的納稅人金錢,脅迫新聞從業員參加社團的違法行為。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這個「社會條件」,就包括了是否參加某一個社團。因此,澳門居民既擁有結社的自由,也擁有不參加任何社團的自由。這是最基本的人權原則。除非是極權的「警察國家」,否則都沒有「不參加社團就不得享受政府福利」的規定。何況,政府福利是來自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金,沒有道理有份參與納稅者,卻不能享受政府底福利。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亦體現了這一基本人權價值。實際上,結社自由的適用範圍包括組織社團、參加社團和拒絕參加社團的自由。同樣,工會權也是包括了個人自由加入一個現存的工會的權利,以及建立一個新的工會的自由,或者不參加工會的自由。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還明確地規定,「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也就是說,「結社權」也包括了不參加團體的權利。

因此,新聞局的相關主導決定,不但是在行政道德上,對特首何厚鏵的正確指示實行陽奉陰違;而且在法律上,也是嚴重違反「澳門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結社權」的基本人權原則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