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強化居民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立法 進一步強化居民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立法

近日,香港連續發生多宗遺失和外泄私隱資料的事故。繼醫管局遺失病人資料和匯豐銀行遺失載有近十六萬名客戶資料的電腦伺服器後,入境處多份機密文件被發現上載至網際網絡FOXY分享平台,據稱是一名新入職員工把載有機密資料的內部文件帶回家後,不小心透過個人電腦的FOXY軟體,外泄到網際網絡所致。有分析說,香港連串遺失、泄露資料事件,所涉及的資料甚為敏感,包括個人疾病紀錄,個人在銀行的交易紀錄,以至入境人士護照資料等。事關高度敏感的私隱資料,如果落入不法份子手中,更可能會造成個人金錢損失。

無獨有偶,澳門也發生了電腦資料失竊事件,山頂醫院日前遭人撬開窗門,偷去兩部電腦,內載有病人資料。從盜賊的手法看,並非是求「財」,而是要偷竊電腦中所載之病人資料。至於其動機如何,則使人高度關切。

實際上,從內地媒體的報導,我們就可知道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內地的一些單位和個人,以其工作上的便利,獲得了一些知名人物包括政府官員、演藝人員、民營企業主、企業高管等的各種個人資料,即年齡、身體健康狀況、愛好、住址、電話、電子郵箱……等。他們把這些個人資料當作是「商品」出售,那些不法份子買到後,就將之當作是進行不法行為的「索驥圖」,向名單中人進行欺詐勒索。

這就顯出保護個人資料亦即保護隱私權的重要性。隱私權是基本人權之一,是個人對其居住安寧和私人信息資料的秘密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是人格尊嚴權的一種。隱私權的內容是:一、居住安寧不受侵客。二、私人信息資料不受非法搜集、刺探、宣揚;隱私權主體可以隱瞞其秘密不被他人知悉,任何組織、個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強令公民公開其秘密。隱私權主體不得利用其秘密從事違法活動,也不得因保守秘密而故意損害他人的權益。三、制止和追究隱私權的行為。隱私權受法律的保護,對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權利主體有權予以排除並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常見的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私拆他人信件;泄露公務電腦所載私人資料;擅自公開傳播他人生活秘密;泄露他人存款或資金狀況;非法調查他人私生活等。

「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也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重覆這種干涉和攻擊」。

為了執行「澳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保護隱私權的規定,由澳門特區政府提案,立法會審議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律特別訂定了一系列關於個人資料的結構性原則、權利保障的範圍、行政上的違法處罰,以及刑事犯罪行為的法律框架。《個人資料保護法》不但適用於擁有大量居民個人資料的政府部門、公用事業機構、銀行或電訊公司,而且無論大小私人公司,非牟利社團機構、教育團體、醫療機構等,都是被規管的對象。

《個人資料保護法》頒佈後,政府成立了「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該辦公室編印了大量資料,其負責人也頻到各機構、社團拜訪,並舉辦座談會等,宣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和該辦公室的運作情況。

然而,從近日香港、澳門個人隱私資料外泄的情況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涵蓋面在廣度及專深度方面,仍不足夠。尤其是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及通訊保障監察等方面,與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要求相比,仍有距離。

因此,法務部門和立法機關似是有必要繼續深入研究,是否需要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制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和監察法》、《檔案法》等專門法律,並加重對侵犯個人隱私權行為的處罰,尤其是對公務員犯罪的加重處罰,使到澳門居民的隱私權,得到進一步的全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