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法即將出籠各路人馬正摩拳擦掌 特首選舉法即將出籠各路人馬正摩拳擦掌

據報導,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已於日前簽署了《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審議意見書,並提交大會安排九月提前召開的新會期作細則性表決。這就顯示,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很快就要開始進行。

那麼,何時才是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具體選舉實務工作開始進行的最佳時間點?這宜從各方面綜合因素來思考。其一、由於第三任行政長官是真正的「換屆」選舉,亦即基於現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已經連任兩任特首,按「澳門基本法」規定,不能再次參選爭取連任,故第三任行政長官就必然是一位「新人」,他必須要有自己的一套施政人馬,這就決定了他必須要有較為充裕的時間來組建自己的「班子」。比照第一任特首「組班」的時程,故第三任特首選舉的最佳時間點,應是在明年四、五月間。其二、參考以往兩任特首選舉的經驗和國際慣例,行政長官選舉的整個程序。包括有報名、確定候選人及抽簽號碼、競選宣傳、投票、公佈選舉結果等程序,需要有較充裕的前期活動時間。如果是重組選舉委員會的話,所需時間就更多。因此,無論如何,第三任特首選舉的時間點,最遲也不能遲於明年五月間。

但是,這個時間點,可能會遇上與「歐文龍案」相關案件正在審判過程中重迭的問題。因為從廉政公署公佈的案情看,「歐文龍案」尚有若干嫌犯未被起訴,當然也就更是未受法院審判。如果未能趕在特首選舉前審判完畢,就有可能會發生在特首選舉期間,與特首選舉的各項程序同時進行,亦即是「重迭」的情況。這就必然會產生法院審判「歐案」新聞與特首選舉消息「重迭交叉」,甚至是前者搶了後者的焦點的效應。因此,必須盡量避免此種效應出現。但由於特首換屆具有必須如期進行的時間要求特定性,那就只好是以法院審判「歐案」作出遷就。但為了避免抵觸「刑事訴訟法」的「不得逾期」規定,最佳的處理方法,是趕在特首選舉工作開始之前,將「歐案」審結完畢。這也是為了避免讓「歐案」被拖進第三任特首任期。

如果說,第三任特首選舉的最佳時間點,是在明年四、五月之間的話,那麼,現在距離特首選舉,就只剩下八、九個月的時間了。按照香港、台灣以至美國等地的經驗,各位有意參選者,早就已經「浦頭」,以爭取黨內初選提名,或是四出進行參選的輿論造勢活動。使到選民們對有何方神聖參選,早就一目了然,並預早對有意參選人進行觀察的了。

然而,澳門的情況卻有點反常。就是直到目前為止,仍未有任何的有意參選者,公開表示自己將會參選。甚至是曾有坊間消息傳播和公開報導稱其將會參選的,還忙不迭予以否認。這種反常情況,可能是基於現在就表達自己的參選意向,可能會令到仍然在任的現任特首何厚華尷尬,使其陷入「提前跛腳」的困境。這種思考取向,當然是對得住現任特首,但就未必對得住整體社會。因為人們希望能盡早知道有意參選者的情況,以便對他們進行評議比較。盡管並非所有的人都有權選擇新特首,但他們的意見形成輿論後,是足可影響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投票抉擇的。

不過,從坊間的傳聞看,有意參加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可能會有賀一誠、蘇樹輝、楊俊文、陳明金、吳國昌、譚伯源、何超明、崔世安等人。另外,曾兩次有意參加特首選舉,但因爭取不到法定提名票而告鎩羽的李光遠則已吸取教訓,提前分別致電若干第二任特首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爭取獲得足夠的提名票。

從被傳者的反應看,作為何鴻燊的得力助手而不願「放人」,及自己本人也揹著「博彩業經營者」的包袱,蘇樹輝參選的機會很微。吳國昌確實是得到部份市民的支持,但由於特首選舉並非是一人一票的全民普選,獲部份市民的支持不一定能轉化為特首選舉會委員的選票。何況,以吳國昌的個人特質,當一名政府的「反對派」會很出色,但要他去當政,卻不易轉變角色,將「反對派」的理念和專業技能轉化為「治澳」的能力。陳明金則是另一種類型。或許,以其樂於助人的豪爽性格,如果硬轎硬馬參選,可能會得到部份選委的支持,而對其他參選人形成威脅。但議員與特首所需具備的資質並不一致,陳明金將會是一位好的議員,但就未必會是一位「專業對口」的特首。

賀一誠則又是另一種類型。他的商人出身,似乎並不吻合目前港澳兩特區民眾的心中都湧流著的厭惡「商人治港」、「商人治澳」的思緒;而且,他與各基層社團的互動不足,倘參選可能在吸收選委選票能力方面有待加強。因此,與其當一名必須殫精竭慮的特首,不如繼續做一位地位崇隆,且是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活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楊俊文自一九九九年初被傳有意參加第一任特首選舉,但在「失蹤」一段時間後卻未有領表參選之後,一直未有要「捲土重來」的動作。按此推理,第三任特首選舉,他未必會「去馬」。

排除了上述的幾位傳聞中人之後,真正有可能會參加第三任特首而又擁有參選實力的人,可能就剩下譚伯源、崔世安、何超明等人了。本欄日後將逐一分析他們的強項與弱項、長處與短處、利空與利多。(一‧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