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正修訂國家賠償法澳門連個法也沒有 中央正修訂國家賠償法澳門連個法也沒有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在前日起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首次審議。這標誌著中國立法機關啟動了對實施了十多年的「國家賠償法」正式的修正程序。根據憲法制定的于一九九五年開始實施的「國家賠償法」,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和公民的切身利益,社會影響較大。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在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公民自身法律維權意識的提高,「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了一批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案件,一批當事人依法獲得了國家賠償。但「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比如,賠償程序的規定比較原則,對賠償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分歧。這次修正「國家賠償法」將本著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注意從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要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在修改思路上,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對賠償范圍等一時難以達成共識的問題,根據情況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作修改完善。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從賠償程序到賠償實體內容都有很大突破: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了突破性進展,首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草案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增加規定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和有關財政部門的支付責任。草案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序性規定,並對協商程序作出規定。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中分別增加了規定,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義務。暢通賠償請求渠道。對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正程序,使我們想到了在名義上是法制建設應當比內地較為完備的澳門特區,卻是直到如今,對連一部「特區賠償法」或「政府賠償法」,影都沒有。連特區政府有關未來幾年行政及法律改革的路線圖,也未將為政府賠償立法納入特區的立法計劃。這是對提出「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的特區政府,是否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及「親民要真感情,愛民要真措施,利民要真成效」的試金石。

實際上,「國家賠償」(在澳門特區宜稱為「特區賠償」),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依法履行職責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活動。在一些國家或地區(如我國台灣地區),「國家賠償」還包括因公共設施管理和維修不善而傷害公民,政府須對當事人給予賠償。在我國,「國家賠償」包括「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司法賠償」。制定「國家賠償法」,是落實憲法的需要,有助於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助於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與履行職責,並體現了國家尊重人權,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政精神。因此,國家賠償制度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一個不可阻擋的趨勢。

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澳門基本法」還在起草和詢詢過程中,因為本澳發生了一宗被羈押了長時間的犯罪嫌疑人最終獲得無罪判決,被告因而要求賠償其在被羈押期間的各種損失的事件。當時筆者是澳門基本法諮詢會的委員,此事啟發筆者提出應在「澳門基本法」中引進有關「司法賠償」的條文,以保障捲入司法官司的澳門居民的利益。為此,筆者曾與澳門基本法草委會委員、憲法學專家蕭蔚雲教授有過一次對話交流。他同意筆者這一觀點,但將有關賠償的稱謂糾正為「冤獄賠償」,還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著手進行這個方向的立法工作。後來,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通過了「國家賠償法」,但不知為何,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澳門基本法」,卻無相關條文。但這並不妨礙澳門特區可自行為「特區賠償」立法。在全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已為國家賠償立法,尤其是海峽兩岸都已頒佈了「國家賠償法」,香港特區也有相關的法例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卻在這方面呈現空白,不能不說是法制建設的一項缺失,也不能不說是「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在這方面仍存在著空白點。

年前,由於一位電單車騎士被路樹斷枝擊斃,本欄連續刊發評議文章,呼籲澳門特區為「國家賠償」立法。而立法會議員關翠杏則有所呼應,但她將之改稱為「特區賠償法」。從澳門特區的地方行政區劃性質看,「特區賠償法」的稱謂是較為準確的。另外,也有一些基層團體提出為政府賠償立法的建議。但遺憾的是,有關權責部門卻將之當作是「耳邊風」,在後來發表行政與法律改革「路線圖」時,並未將為特區賠償立法開列進去。

制定「特區賠償法」是完善澳門特區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填補澳門特區法律空白的重大步驟。國家賠償制度自十九世紀後期產生後,在世界各國得到迅猛發展。目前,已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尺,澳門特區不能置身度外,脫離世界潮流。而制定「特區賠償法」,對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反貪腐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和各種法規相互配合才能奏效。「特區賠償法」通過確定特區對違法行為的賠償責任,有助於加強公務人員的責任感,糾正不正之風和官僚主義。制定「特區賠償法」也是保護澳門居民合法權益的需要。「特區賠償法」最直接的目的和效果就是使在公務和司法活動中,尤其是因延期羈押、輕罪重判、錯拘而致權益受到非法損害的公民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份、及時、有效的賠償。制訂「特區賠償法」,也有助於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澳門特區的長期穩定繁榮。如果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犯,卻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向規定的法律機構得到合理、及時的解決,就會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的因素,留下許多隱患,同時也將會影響特區行政、司法機關的威信,以至於致使受害者產生很強的抵觸情緒,甚至會使矛盾激化到對抗的程度,這是不可不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