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從程序上準確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 應當從程序上準確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

從澳門特區政府已進行的兩場《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介紹及諮詢會的情況看,與會者基本上都支持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他們都認為,這是澳門特區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必然舉措,亦是全體澳人和特區政府理所當然、責無旁貸的憲政責任。就連「民主派」的標桿人物吳國昌,也表示不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而人們原本評估將會聯合外來反對派進行遊行等活動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活動的極端反對派人士利建潤,前日在到政府總部請願遞信時,其主訴求也只是「捍衛言論自由,反對以言入罪」,並表示將會分析《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條文內容,再決定對「法案」的立場。這就是說,並未有「主題先行」地表明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而是在得知悉「法案」的內容後,才決定是否持反對態度。

相信,在特區政府大量派發《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文件》,並透過舉行公開介紹及諮詢會等方式,詳盡、深入介紹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立法原則和主要內容,而利建潤等人也認真閱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條文內容,得悉其立法原則是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護澳門居民的基本人權之間取得平衡,就算喊口號、 寫文章、學術研討交流,甚至批評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政策,都不會以《維護國家安全法》處理,亦即不會削弱居民在言論、思想、甚至表達意見的自由和權利,只有公然、直接地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構成嚴重的犯罪,才由《維護國家安全法》規管之後,利建潤們對政治性活動和言論自由會受到限制的擔心,應可消除。

不過,在諮詢過程中,有的與會者提出的一些技術性的問題,仍應受到「法案」創制者和立法者的注意,如「法案」內容中的一些「灰色地帶」,及「預估行為」的規範等。此外,在諮詢會會場外,一些人士包括吳國昌曾提及過的「執法素質」的問題,也應值得注意和重視。

實際上,就在特區政府決定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前夕,發生了某網民因張貼文章而遭警方傳喚(警方發表新聞時是使用了「拘捕」一詞),但檢察院卻以「證據不足」為由予以退回,要求補充證據的事件(檢察院「新聞稿」也使用了「嫌犯」一詞)。為此,吳國昌曾表示,他不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但擔心執法部門的執法品質不高,而致濫用《維護國家安全法》。

這個擔心並非多餘,就以「網民事件」的發生,確是令人產生對倘是由這種質素的執法人員來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否將會發生濫用《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憂慮。

應當說,《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研擬者,早就從香港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受挫中,注意到了此類問題。因此,採取了實體法與程序法脫鉤的立法原則和技術,將對違反本法的偵查、起訴等程序,交由刑事訴訟法規範處理,避免了「擴大警權」的疑慮。

但這仍未能徹底消解某些人對「執法品質」的疑慮。確實,本澳的司法警察人員,過去長期接觸的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而鮮有接觸帶有政治色彩的犯罪案件,因而不可避免、自然而然地產生「單純技術觀念」。再加上對政治問題尤其是中國國情的認識不足,也就難保在一旦接觸到帶有政治色彩的犯罪案件時,會把握不準、拿捏欠妥,難以做到「毋枉毋縱」。

由此,有關設置高素質的專門執法機構,來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法部門的議題,也就成為值得特區政府思考的問題。也就是說,在《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頒佈並實施後,特區政府宜考慮,成立高素質的專門執法機構(類似香港或澳門以前也曾設置過的「政治部」),來承擔對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嫌疑人的偵查任務。這個專門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熟悉國情的警務人員。當然,為了避免人們產生不必要的疑慮,這個專門機構可以作為司法警察局轄下的廳級或處級機構,但在業務上擁有一定的獨立性。

另外,為了彰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捍衛國家主權的尊嚴、安全的性質定位,日後為了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宜在相應法律中增添一個「二十三條條款」,規定在對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犯罪活動所進行的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過程中,必須由具有中國國籍的警務人員、檢察官及法官承擔職責,亦即是非中國籍的警務人員、檢察官、法官,不得參與對此類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否則,就可能會形成「另類」的損害中國的國家尊嚴以至安全的問題。這在各級法院尤其是終審法院中都有葡人法官的情況下,很有提出此問題的必要——萬一將來真的發生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並進入了司法程序,被告逐級上訴到終審法院時,只有兩位中國國籍法官卻有一位葡人法官的終審法院,如何組織合議庭(應由三位法官組成)去審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