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何厚鏵前晚在《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第五場介紹和諮詢會上,進一步解釋「國安法草案」第六條有關「國家機密」的問題。他指出,屬於特定文件而且列入國家機密,在當局保密系統中是不容易隨便被任何人看到的。因此,記者去了解一些狀況,自多方面收集資料,然後以新聞工作者自思維習慣作出一些判斷,完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問題。只有懷著特定的目的,透過種種方法刻意去收買人,各種方式去竊取、刺探國家機密,才會受到「國安法」的規範。
何厚鏵的解釋,再一次將保守國家機密與新聞自由嚴格地區隔開來。這是一條極為關鍵的底線,確實是有必要說清楚、講明白,以消除人們對為二十三條立法的疑慮的。
實際上,「國安法草案」第六條對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中的「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的定義和內涵,是訂定得非常嚴謹的:一、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外安全利益的;二、接受澳門特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活動而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的;三、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對國家機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進行上述兩類活動,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或公開國家機密(泄密)的。
在這裡,「竊取」、「刺探」、「收買」等三項行為,是將觸犯「國安法」與新聞工作者正常採訪區隔開來的關鍵所在。按有關司法解釋所稱,「竊取」是指以秘密手段、行為取得國家機密或情報;「刺探」是指以各種途徑、手段探聽、偵查,非法取得國家機密或情報;「收買」是指以給他人財物或者物質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國家機密或情報。顯然,新聞記者在進行正常探訪工作時,是根本不會使用這些間諜手段的。即使是某些較為進取的記者,為了取得「獨家新聞」,而與新聞來源「套近乎」,了解到一些內幕情況,也不能算是「竊取」、「刺探」及「收買」。
這是因為,要判斷這種採訪活動是否屬於「竊取國家機密」,還須符合「國安法」第六條規定的以下幾個要件:一、在實質後果上,其行為是造成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及安全利益。二、在行為動機上,是接受境外的間諜機構或敵對組織或其他的機構和人員,進行竊取國家機密的活動,或為其提供協助和方便;三、無論出於是主觀故意還是客觀效果,當自己合法接觸到或持有國家機密時,將國家機密提供給不應知悉該等國家機密者;四、「國家機密」的定義,是指涉及國防、外交及或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有關事項應予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
因此,一般說來,新聞工作者的正常採訪,即使是工作態度較為進取的記者為了解新聞內幕而進行的有點「超常」的採訪行為,都不會觸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何況,即使是在對保守國家機密要求較為嚴謹的內地,也強調必須注意區別「情報」與正常的內部信息交流的不同,以避免擴大打擊面。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只要不是採取類似「間諜」的手法來取得國家機密,甚至是將之資敵,是不用擔心會觸犯「國家安全法」的「竊取國家機密罪」的。
但即使如此,澳門特區在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仍是有必要將「禁止竊取國家機密」列為「國安法」的主要內容之一。這不但是必須全面落實貫徹「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需要,而且也是澳門特區面對現實環境變化,必須構築起保守國家機密的銅牆鐵壁的要求。實際上,澳門本來就因為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是敵特間諜活動頻繁活躍的地方。近年,由於賭權開放,美資企業進駐澳門,不排除外國的間諜組織或人員,會以賭場高管或其他職業的身份作掩護,潛進澳門伺機進行竊取、刺探和收買國家機密的活動。尤其是國家開放「個人遊」後,內地一些掌握國家機密(尤其是國防、外交機密)的高官在到澳門參賭而輸光後,極有可能會被這些人設下高利貸陷阱,從而要挾其以提供國家機密來贖身。但在目前,不但是澳門的「刑法典」沒有條文對此行為作出懲處,而且澳門的警方也無相應的機構負責偵查此類案件,因而在保守國家機密方面露出一個大漏洞。只有為二十三條立法,在「國安法」中置立「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罪」,才能有效地打擊、懲罰此類竊取國家機密的間諜行為。這與「新聞自由」根本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