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內外有別澳人不易接觸無須恐慌 國家機密內外有別澳人不易接觸無須恐慌

從幾場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會與會者所作出的詢問,及網民們在網絡論壇上所發表的意見看,部份人對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懮慮,除了是「預備行為」之外,還集中在「國家機密」方面。比如,有人擔心在「國安法」實施後,其中的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將會是妨礙澳人「知情權」、「新聞自由」的「緊箍咒」,新聞記者在報導及評論政府內幕時,很容易「領嘢」。也有人擔心,接觸到國家機密的公務人員,在無意識下或會觸犯這一規定。

對此,特首何厚鏵在前晚的諮詢會中,作出了解答。他強調,有關條文訂定國家機密涉及的範圍很小,特區政府內亦只有少數人士會接觸到國家機密,相信公務員或傳媒在澳門觸犯泄密罪行的機會很低。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朱林亦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訂定的有關國家機密涉及的範圍較內地的相關規定窄,而且要就有關規定提出起訴還需要符合多個條件,包括:觸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在法律訂定有關國家機密涉及的範圍內;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有關資料是國家機密的證明文件;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要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確認有關文件屬國家機密;這三項條件具備後,還要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提出起訴。

何厚鏵和朱林將在為「國安法」的「國家機密」解畫時,是將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國家機密」的定義及內涵,與在內地適用的「國家機密」的定義及內涵,嚴格地區隔開來的。這就縮小了「規範面」亦即「打擊面」。而且,由於國家對機密文件的管理甚為嚴格,澳門居民是極難接觸到國家機密的。因此,部份人的懮慮,是不必要的。

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第六條第四款,把「國家機密」的定義及內涵,嚴格地規限在涉及國防、外交或「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的有關事項而應予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而按一般理解,涉及國防的文件、資訊及物件,主要是由解放軍駐澳總部掌管,而涉及外交方面的文件、資訊或物件,則主要是由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掌管,一般澳門居民是沒有機會接觸的,所謂「無意接觸」、「泄露」,也就無從談起。除非是故意竊取或收買。

當然,涉及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的國家機密,由於需要澳門的公務人員去執行、操作,能夠接觸到的人就會多些。為了遵守「國安法」,為了保守國家機密,在「國安法」頒佈及實施後,澳門特區政府是有必要專門就此發出規範指引,對公務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使每位有機會接觸國家機密的公務人員,都能做到「不該說的機密不說,不該知道的機密不問,不該看的機密不看,不該記錄的機密不記錄」;不私自或不准在無保密保障條件下製作、處理和保存屬於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一切秘密載體;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到不利於保密的場所;不在公共場所傳播秘密信息;不將秘密信息告訴或不將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交給家屬、子女、親友和其他不應知悉、接觸者。

其實,有時最大的「泄密」可能,有可能還是較為高級的行政首長。比如,在酒會、宴會等公開場合,特首、主要官員在與與會的澳門中聯辦負責人、澳門駐軍指揮官、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的官員傾談或交換意見時,倘缺乏保密意識,就很容易不經意地談及到涉到國防、外交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機密,而讓在場的不應接觸此類機密的人士無意中旁聽到,從而造成泄密後果。因此說,如果要擔心的話,這些高層人員的責任比普通「澳人」更重。

「國安法(草案)」將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國家機密」範圍,限定於涉及國防、外交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機密,並沒有引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範圍、內容,是符合「一國兩制」的特定條件的。實際上,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秘密」定義為:(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國家保密法」第九條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相對起來,澳門特區的「國安法」將「國家機密」僅限於前述的三類,就顯得寬鬆得多了。但即使如此,澳門居民如在內地非法地接觸到「國家保密法」所規定的七款「國家秘密」,甚至將之提供給境外的間諜機構、敵對組織,是不受澳門特區較為寬鬆的「國安法」所規範,而必須受到在內地適用的「國家保密法」的法律追究的。這一點,是有嚴格區限的。

由於「國安法」所規定的涉及國防、外交及中央及澳門特區關係的國家機密,體現了國家的主權和尊嚴,故在「國安法」頒佈和實施後,澳門特區也有必要作出政策指引,規定在對竊取國家機密案件進行偵察、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禁止非中國藉的司警人員、檢察官、法官參與。否則,讓非中國籍的司警人員、檢察官、法官接觸到「竊取國家機密」案件中的物證--「國家機密」,這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泄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