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編印法律彙編填補法律推廣工作一項空白 宜編印法律彙編填補法律推廣工作一項空白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日前在向立法會引介二零零九年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時,談到明年度法務領域的工作重點之一,是就相關法規製作及出版具參考價值的刊物,根據具體的情況和特點,對法規的修訂背景、過程、原則與思路、法律調研等各種文件進行編輯,並對法規的重點問題和規定進行釋義。

陳司長所指的法務工作,固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法」賦予行政法務司的各項職權中,「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的具體執行。而且更是在執行「法律推廣」的職權時,予以深化和靈活化,確是進取的表現,比以往的只是就推廣而推廣,令受眾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要進取得多了。這可算是陳司長在其兩任共十年任期即將結束前,為光榮「平安降落」而作出的加倍努力。

然而,似是仍有不足之處。那就是在何厚鏵的兩屆共十年特首任期即將結束之際,澳門仍沒有一部「法律彙編」出現,而陳麗敏司長的「引介講話」也未提到此方面的情況。這似乎是政府在推廣法律工作方面,仍有「欠賬」。

實際上,澳門特區至今尚未有一部「法律彙編」。雖然印務局每年都有分兩冊印行最新的法律專集,但那只是按照當年法律法規頒佈時序編排的動態「法律集編」,對於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要查找所需要的法律文件,並不容易。即使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據說也感到龐雜混亂,影響其工作效率。

本來,在澳門回歸前夕,內地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一巨冊「澳門法律彙編」;及在澳門剛回歸時,法律出版社也出版了一套兩巨冊的「澳門特區法律彙編」,這兩套「法律彙編」都嚴格地執行了靜態的法律彙編規格。但可惜一方面是囿於當時的條件,重要法律收錄不全,相反某些批地之類很部門化的批示卻又充斥其間,另一方面則因出版時間較早,澳門回歸後所頒佈的大量的重要法律,當然也就未能收錄進去。而且,據說這兩家出版社都無意根據形勢的發展,出版新的「澳門法律彙編」,增補近年頒佈的新的法律文件。

在編印「法律彙編」方面,海峽兩岸是做得很認真、細緻、及時的。比如,在內地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每年都主編一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交由民主法制出版社及法律出版社等出版單位出版。這種「法律彙編」,將正在生效的重要法律,以分門別類方式,按「憲法」、「行政法」、「商法」、「民法」、「刑法」等大類編排,然後再分國家機構、基本建設、經濟體制改革、外事、司法、公安、財政、稅務、商業、外貿、經濟特區、農林業、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業、地質礦產、能源、物價、工商管理、勞動人事、文化、科學技術、教育、衛生、統計、其他等小類。「澳門基本法」及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等,就收錄在「憲法」大類。浙些出版社每年出版新的「法律彙編」,並非是象澳門那樣,只是收錄去年頒佈的新法律,而是在已收錄的歷年頒佈的重要法律的基礎上,將去年所頒佈的新法律增補進去。又如,台灣地區一些出版社如五南出版社等,也定期彙編出版新的《六法全書》,將台灣地區的重要法律,以「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作分類。其中的「行政法」,還可分為行政機構組織法規、選舉事務、經濟、治安、人事等小類。至於定期再版,也同樣是將近年頒佈的新法律增補進去。

海峽兩岸出版「法律彙編」的做法,就大為方便法律工作者以「按圖索驥」的方式查找使用法律了。這比澳門出版「法律集編」的做法,要科學得多。

實際上,海峽兩岸的「立法學」教科書中,都有「法的彙編」一節,指出「法的彙編」又叫「法規彙編」。靜態的法的彙編是指將一定範圍內的所有法規範性文件集中起來,按照一定的標準分門別類並編排成冊的活動。法的彙編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統化,從而便於集中、系統地反映國家法制或某方面法制的面貌,便於人們全面、完整地而不是一鱗半爪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地了解各種相關法的規定,便於人們確定現存法的範圍和查閱,援用各種相關法的規定,便於人們執法、司法、守法,也便於開展法學研究。另外,法的彙編也使得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通過法的彙編可以集中、系統地明瞭現存法的基本清況,發現現存法的優點和缺點,了解現存法的缺口所在,立、改、廢的任務何在,總結立法上的經驗和教訓,這就有利於立法者有成效地、及早地開展。

由此,澳門特區宜參考海峽兩岸的做法,進行靜態性的法的匯編,即現行動態性的按法律性文件頒佈日期編印出版的法律集編,可由澳門立法會繼續出版;而靜態性的分門別類編排成冊的法律彙編,則由其職責含有「促進及進行澳門特區法律資訊的提供及推廣工作」的法務局編彙,然後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名義出版。而且,最好是在明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十周年之前完成並出版,作為向回歸十周年的獻禮,也是填補法律推廣工作的一個空白,避免將責任推卸給下屆政府。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