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案修改展現民主惟仍有改善空間 國安法案修改展現民主惟仍有改善空間

澳門特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公開諮詢工作,已按原計劃於十一月三十日順利完成。特區政府吸納了諮詢期間各界社團和廣大居民提出的各種意見和建議,對《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必要的修改,並在昨日經行政會審議通過後,提請立法會履行立法程序。由於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已經進入了立法程序,故特首何厚鏵在明日赴京述職時,是攜帶了一份「厚禮」。

盡管特區政府從未公佈《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時間表,但從各種跡象及因素綜合分析,有可能會在第三任特首選舉工作啟動之前,完成整個立法程序。這樣,既使何特首能夠兌現自己在任期內完成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諾言,也是充分利用各項工作的時間空隙,在明年的兩個選舉之前完成立法,以避免立法工作與兩個選舉交叉重迭而互相影響。而由於今年十二月下旬是回歸周年及聖誕假期,隨後又是春節假期,明年一月是全國各地省級政協的開會時間,三月又是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的開會日期,而立法會中有不少議員具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或各地省級政協委員的身份,必須出席會議,故立法會真正能坐下來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時間,就顯得頗為偏緊,必須抓緊,不能浪費任何一個可以運用的工作日。但從為二十三條立法已獲得絕大部分議員的共識的現實看,應是能在預定的日期內,順利完成立法工作的。

從特區政府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總結報告」看,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和對「法案」的修改工作,既堅持了必須按原定計劃及時間表立法的原則,又發揮了高度的靈活性,將在諮詢期內收集到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吸納進「修改稿」中。其中尤其是有關「預備行為」、「竊取國家機密」等在諮詢期內疑慮反應最多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因而折射了特區政府是尊重民意的,也體現了其民主作風。就此可以預期,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進入立法程序後,來自澳門內外的政治「噪音」將會消減許多,而反對立法者的反對「理由」,也就更不具正當性。

當然,即使如此,由於明年就要進行立法會選舉,某些有意參選爭取連任的人士,或希望能透過參選而晉身議會殿堂的人士,及其背後的團體,必然會利用一切機會,假借反對立法而為自己造勢。也正因為如此,立法工作應趕在明年立法會選舉之前完成,就是很有必要的。

實際上,某些團體和人士,即使不是為了為明年的立法會選舉造勢,也必然會走出來對為二十三條立法說三道四,並表達程度不同的反對意見。否則,就不能凸顯其「反對派」的身份和存在價值。其實,在「一國兩制」下,有「反對派」存在和有反對聲音,是很正常的。相反,如果是「一個聲音」,反而展現不了「一國兩制」的優越性,而令歐美政客質疑「一國兩制」是否真的?何況,澳門特區存在反對聲音,而且還「調度」了香港的「民主派鬥士」來澳加入「反對大合唱」,但仍阻撓不了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步伐,仍能順利地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這才凸顯了「滄海橫流,方顯出英雄本色」。

前面說過,政府在對前段時間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歸納和總結並進行深入研究後,提出了「草案修訂文本」,對「預備行為」和「竊取國家機密」等內容作了適當的修改,並增加了「公開進行」的條文,是尊重民意的表現。但嚴格來說,仍存在著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比如,「諮詢總結報告」中將中央人民政府定位為國務院,就有值得商榷之處。誠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表述,中央人民政府確是指國務院。但這僅是狹義的,因為國務院只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亦即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而非中央人民政府的廣義定位。實際上,「澳門基本法」中規定的「中央」,是指由我國「憲法」規定的行使國家權力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委員會,這就是完整的中央人民政府,亦即是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和擁有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既然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政機關的國務院都已被定位為中央人民政府,那麼,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那麼,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本身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更應是廣義的中央人民政府。  

實際上,在「澳門基本法」第三章「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就有一些規定內容,是將「中央」的定位,超越了國務院而及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比如,第十七條的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八條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在澳門實行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第二十條的澳門特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二十一條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參選全國人大代表,依法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等。

因此,「諮詢總結報告」對「國安法」第四條「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中的「中央人民政府」,僅定位於國家院,是不夠嚴謹。倘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執行「澳門基本法」上述條文的規定,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因在澳門特區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區進入緊急狀態(「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澳門特區有人作出「阻止、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上述權力時,就可逃避《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應有懲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