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劉春紅上訴得直看廉署檢院辦案擴大化 從劉春紅上訴得直看廉署檢院辦案擴大化

日前立法會議員們在一般性討論《私營部門賄賂的防治》法案時,對該「法案」缺乏監管機制及廉署偵查人員疑似濫權、侵權的辦案作風,進行猛烈抨擊。他們對廉署偵查人員的指責,不但是他們作為當事人或知情者,曾在協助廉署調查「賄選案」和「歐案」的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吃過疑似「程序正義」偏差的苦頭,因而甚有感觸,紛紛搶著發洩胸中塊壘;而且也是在眼看著法院的判決「糾正」了廉署對嫌疑人的定性和檢察院的指控後,得出了廉署在偵查案件過程中及檢察院的起訴,都有「擴大化」以至是將非罪定為罪的傾向,廉署甚至還存在著議員們所抨擊的「捕風捉影」的問題的結論,因而有感而發。

實際上,近來澳門司法機關對「歐案」中幾名被告判決的上訴案所進行的合理判決,就折射了此類問題。其中,中級法院去年十一月對「歐案」中歐文龍三名家屬和三名商人的行賄及洗黑錢上訴案,合議庭以「連續犯定意」為由裁決上訴人的部份上訴理由得直,以歐文龍三名親屬的「清洗黑錢罪」大幅減刑三分之一,商人殷飛歷、陳東生也獲減刑。而在日前,中級法院在審結第二宗「歐案」家屬及商人行賄、洗錢上訴案時,合議庭也裁定上訴人劉春紅「清洗黑錢罪」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另一上訴人歐榮光部分上訴理據得直,裁定在本案中一項「清洗黑錢罪」被另案一項「連續性清洗黑錢罪」吸納,因他在另案被判監四年,故毋需加刑。

中級法院對上述被告所被控、被判的「清洗黑錢罪」作從輕處理的法理依據,在「判決書」中已經清晰敘明,具有很強的法理邏輯性。而從政治角度上,我們也願意指出,中級法院處理「清洗黑錢罪」的做法,也是符合維護澳門特區的形象名譽的做法,避免「授人予柄」,讓美國或其他對中國及澳門不懷好意的西方國家進一步抹黑澳門,以「清洗黑錢犯罪集中地」為由,對澳門進行某種程度的杯葛、封殺,並因此而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政策予以「污名化」。

實際上,澳門早就因其特殊的政治地理環境,被國際反華勢力誣為「清洗黑錢犯罪集中地」。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初的「中蘇大論戰」中,前蘇共攻擊中共的「論戰」論文,就指責中國政府利用澳門南光貿易公司輸出鴉片製品,以賺取外匯。這一政治謠言為當時西方反華政客所利用,在國際社會上大肆擴散,既抹黑了中國政府的形像,也令澳門的聲譽受損。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澳門實行博彩業改革。而向國際博彩財團開放賭牌的時間點,恰好就是在「九‧一一事件」發生之後,美國正竭盡全力進行反恐鬥爭,並制定了《愛國者法案》之際。而《愛國者法案》的第三章《消除國際洗錢與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法案》,就將賭場視為國際恐怖集團進行洗錢活動的重要場所。正因為有此「巧合」,美國政府高度關注澳門的賭牌開放工作。為此,透過其中一個投得澳門賭牌的美國博彩財團,向澳門特區施加壓力,要求澳門制定幾項法律,其中的「賭場借貸」法律,就含有防制洗黑錢的成份。另外,某些國際性防制洗錢組織在澳門舉辦其年會,也不無負有「就地提醒」澳門特區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和抓緊防制洗錢工作的「任務」。 但即使如此,美國仍不「放心」。藉著配合在「朝核六方會議」中的「鬥爭」的需要,美國財政部依據其國內法《愛國者法案》的相關規定,把澳門的匯業銀行等幾家銀行列入「黑名單」,並施予「制裁」手段。此舉,不但令匯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蒙受巨大損失,而且也給澳門特區的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

因此,澳門必須高度重視並正確進行防制洗黑錢工作的問題。一方面,全體澳人和所有機構尤其是金融機構,必須自覺地遵守有關規定,不但是自己不涉洗錢活動,而且也必須時刻警惕可疑資金運作,不要見錢眼開,為虎作倀,以至拖累自己。另一方面,在開展防制洗錢的鬥爭中,必須嚴格區分兩類矛盾,不要風聲鶴唳,草木皆兵,把樹木當作森林,見到風就是雨,把一些本應是正常、正當的資金調動,或是單純的行賄犯罪行為,當作是「洗錢」來懲處。這不但是造成冤假錯案,使當事者蒙受不應有的損失,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客觀上形成「授人予柄」的負面效果,使到本已對賭場林立的澳門充滿戒心的美國,更認為其當初一手泡制的「匯業銀行事件」是正確的,而且對澳門的任何對外資金調動活動都抱懷疑以至敵視態度,嚴禁查檢,還要製造新的「匯業銀行事件」。

但不知廉署是耿耿於「歐案」是由境外揭發,削傷了自己的威信,因而只好以「擴大戰果」的做法來「將勤補拙」,還是政治水平和政策水平不高,在偵查「歐案」的過程中,將凡是與與錢銀來往有關的活動,都一概定性為「清洗黑錢」。例如作為公司秘書的劉春紅,只不過是奉其僱主之命轉移款項以賄賂歐文龍而已,並不屬於聯合國有關反洗錢的國際公約(如《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和本澳有關反洗錢法律中所指的「洗錢」犯罪行為的要件和特徵。但廉署和檢察院卻都認定和指控她犯了「清洗黑錢罪」。而且檢察院不服初級法院的判決,還要進行上訴。看來,廉署和檢察院都應不但要提高專業水平,認真、準確地領悟有關反洗錢的國際公約和本澳法律,而且還應提高政治水平,既要埋頭拉車更要抬頭看路,避免在客觀上成了美國等西方國家藉故抹黑澳門的「應聲蟲」甚至是「無間道」。

在這裡還須補充一句,劉春紅雖然已被中級法院裁決「清洗黑錢罪」不成立,並已即時獲釋,回復自由身,但她畢竟已被羈押在監中八個月。這就衍生了以下的這個問題:澳門政府是否應向劉春紅作出「冤獄賠償」,即不但賠償她被羈押後的實體損失(如經濟利益收入等),還要賠償她的精神損失(如名譽等)?如果澳門特區尚未就行政賠償、立法賠償、司法賠償、刑事賠償等立法,是否應透過立法活動填補這方面的法制空白?看來,前一段時間在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立下汗馬功勞的法律改革辦公和法務局,應在這方面再下苦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