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建制派議員也猛烈開炮,這說明了甚麼? 連建制派議員也猛烈開炮,這說明了甚麼?

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私營部門賄賂的防治》法案,在向立法會引介並由議員們進行一般性辯論時,不但引發議員們對「法案」的內容以至是廉政公署辦案作風的強烈質疑和抨擊,而且也因紛紛發表此類質疑言論,以致四個小時的會議時間「不夠用」,導致未能在首日的一般性辯論中通過這個「法案」。這種對政府所提交的「法案」未有「賞臉」的情況,在以政制派議員為主的澳門立法會來說,是較為罕見的。之所以會發生這種情況,並非是特區立法會對特區政府「不信任」,也不是議員們否定在私營部門進行反貪腐鬥爭的正當性和必要性,而是議員們對廉政公署疑似偏離程序正義的辦案作風的強烈反彈,也可說是個別議員對其本身就曾遭遇廉政公署疑似侵犯人權的辦案作風的否定和「另類抗議」。

然而,似乎是廉政公署仍未從本質上意識和認識到此問題。因而無論是當日到立法會引介「法案」的廉署工作人員,還是昨日就此問題回答記者訪問的廉署專員張裕本人,都避開了「程序正義」和「人權」的問題,而是圍繞著「辦案技術」的枝節問題兜兜轉轉。這種未能正視問題本質的做法,當然是更為激發議員們的不滿情緒,以致莊嚴的立法會殿堂內炮聲隆隆,建制派議員們尤其是本人或其團隊成員在曾協助廉署調查中自感受到濫權、侵權對待的議員的發言的辛辣程度,甚至是其所持用的諸如「踐踏人權」的刺激語言,比平時民主派議員的表現,有過之而無不及。

本來,廉署在偵辦「歐文龍案」及「賄選案」中,發揚不怕苦不怕累的連續作戰精神,表現勇猛,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應予肯定。而廉署擬制的《私營部門賄賂的防治》法案,既是特首何厚鏵的施政目標,又是延伸至澳門特區適用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規範的國際慣例,因而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該「法案」,是健全澳門法制和構築反貪腐法網的行為,無論是立法會議員,還是包括私營部門僱主和僱員在內的廣大澳人,都應予以堅決支持。實際上,議員們在發言中,也表達了支持為《私營部門賄賂的防治》立法的立場。

但為何在政府向立法會引介該「法案」時,平時為政府「法案」勇於保駕護航的建制派議員們,卻是大炮、機關槍一齊開火,讓政府(廉署)代表窮以招架?看來,問題並非出自特區政府要為將反貪腐延伸到私營部門的本身,而是議員們藉著該「法案」在監督方面的內容未臻完善,而借題發揮,發洩他們對廉署辦案過程中出現「程序正義」偏差和疑似侵犯「人權」的辦案作風的強烈不滿。因此可以預言,在他們發洩完胸中塊壘之後,還是會「乖乖地」配合好政府,完成該「法案」的所有立法程序的。至多是對「法案」的一些未臻完善的條文,在經與政府代表協調討論後,予以修改而已。不過,正因為該「法案」觸及了議員們對「監督廉署」的敏感神經,相信在常設委員會細則審議該「法案」的過程中,將會增添有關強化「監督」機制的條文。

實際上,從議員們在一般性討論該「法案」的過程中,就是撇開該「法案」本身的立法內容,大談與該「法案」無關的廉署在偵查「賄選案」過程中的某些疑似違反「澳門基本法」所確認的「無罪推定」原則,及居民的人身權、名譽權,因而質疑廉署人員對執行《私營部門賄賂的防治》法案的執法能力及公正性的情況看,一些經民選產生的議員或其輔選團隊,都程度不同地成為廉署辦案疑似濫權、侵權作風的「受害性」。當然,一些被廉署偵辦的案情,在經法院作出「有罪」的司法判決後,證明廉署的偵查是經得起考驗的。但更多的是被判「無罪」的案例,也證明了廉署的辦案作風,難免會有議員們所批評的「捕風捉影」之虞,甚至是竟然剝奪當事人的投票政治權利。即使是被確認「罪名成立」的個案,也因「程序正義」的偏差,而致使「實體正義」顯然不夠底氣,最終受到傷害的是「司法正義」。

不可忽略的是,議員們的「發炮」內容,雖然主要是集中於廉署在偵查「賄選案」的查案作風上,但其實也含有「指桑罵槐」之意,亦即是連帶質疑廉署在偵查「歐案」過程中的疑似侵犯人權的問題。因為其中有的議員或其員工,就曾在協助廉署調查「歐案」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吃過疑似「程序正義」偏差的苦頭。

如今,就「歐案」本身的偵查程序雖然已經結束,但隨著《私營部門賄賂的防治》的立法,涉及面更廣、實際情況更複雜的私營部門賄賂活動的偵查私工作,將隨之開始進行。尤為重要的是,今年是「雙選舉年」,防、查、懲賄選的任務十分繁重。希望廉署能從議員們的批評中吸取教訓,注意維護「程序正義」及「人權」的問題。否則,廉署的偵查工作再有成績,也不會得到太多的掌聲,相反還是「嚧」聲和「炮火」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