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打擊私霸公地又不能隨意割讓公地 既要打擊私霸公地又不能隨意割讓公地

特區政府七個部門上周進行聯合清遷行動,對位於路環竹灣馬路一幅被霸佔的政府土地進行清遷。這是繼成功地清遷被霸佔的(乙水)仔TN二七地段之後,又一次撥亂反正的依法行政行動,值得支持。

實際上,離島的霸佔公地行為,向來十分嚴重。某些人出於私利,利用離島存在所謂「沙紙契」問題,進行霸地,不但侵佔公權,而且也妨礙整體規劃建設。當政府相關部門執行任務時,就進行所謂「維權鬥爭」。而政府相關部門往往「欺善怕惡」,向惡勢力低頭退縮即告停止,也助長了這些「霸地」之人的氣焰,從而形成了一種「只要夠惡,政府也難以奈何」的現象,公權力受到嚴重挑戰和踐踏。

其實,發生「沙紙契」糾紛的土地,除了少數個案或是真「沙紙契」但沒有來得及在回歸前辦妥確認為私有土地的之外,大部份都是以假「沙紙契」而霸佔公地的。其中最明顯的是TN二七地段。實際上,,TN二七地段所處的卓家村一帶,仍是分隔大、小潭山兩個孤島的一片海灘,約在一九二零年左右才由政府填海造地,將大、小潭山兩島連成一個(乙水)仔島。故此,該地段是屬於政府所擁有的土地。「紗紙契」持有者所持有的土地,是非法佔有的,並未經過登記。因為在「紗紙契」上所載的時間,該地段當時仍是一片海灘,根本不可能有「土地」,當然也就沒有甚麼「紗紙契」。 因此,聲稱擁有TN二七地段者所持有的「紗紙契」,是徹頭徹尾的偽造文書。政府不但應當依法否定此「紗紙契」的法律效力並將之收回 ,而且還要追究持假「紗紙契」與公權力對抗者的偽造文書罪。

可以說,(乙水)仔島的土地,除了大潭山、小潭山、觀音岩及(乙水)仔市區之外,基本上都是在清朝滅亡之後,由前澳葡政府填海而得。既然清朝已經滅亡,又何來由清朝官衙發出的「沙紙契」?這是十分淺顯的道理,只要說明這個事實,就能以理服人。遺憾的是,政府相關部門偏偏是忽略了這一點。為甚麼二十六年前,前澳葡政府部門都懂得由計劃設備暨建設政務司(相當於現在的運輸工務司)透過新聞處(相當於現時的新聞局)發出「公報」,並同時展示一九二零年代大、小潭山周邊海域的「水文圖」,以勝過千言萬語、大條道理的事實來說話,而按理論來說,實行「澳人治澳」的特區政府,應比實行「殖民管治」的前澳葡政府,更聰明、更能幹,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但卻不懂得採用「以事實來說話」的文宣手段,任由所謂TN地段「紗紙契」的持有人,以一紙偽文書來對抗特區政府的公權力,拖延關係到數千低收入居民居住權益的「上樓權」,損害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從中也就折射出,從特區政府到政府的相關部門,都是頗為忽略宣導工作的,亦即放棄了「宣傳戰」這個施政「武器」。這就往往使特區政府的施政及行政工作陷於被動。

實際上,本來特區政府的一些決策、措施,是有利於維護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及可持續發展,及符合大多數居民的切身利益的。但由於忽略了宣導工作,沒有採取種種文宣手段進行宣導,以佔領輿論陣地,結果被那些反對派或只顧小團體甚至是個人利益的「民粹主義」乘虛而入,採用各種手法如發表聲明,舉行記者會,請願……等等,佔據了輿論陣地,主導了社會輿論傾向,而使這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儼然成了社會「主流輿論」,致使政府的正確決策、措施受挫。更重要的是,令政府的管治權威和公權力受損。

因此,日後政府相關部門在(乙水)仔島遇到同樣的「沙紙契」訴求時,應當再次公佈一九二零年代大、小潭山周邊海域的「水文圖」,以證明該「沙紙契」是假的。而路環的情況則較為複雜,因為發生「沙紙契」糾紛的土地,大多是山地,並非是由前澳葡政府填海得的土地。因此,面對這類「沙紙契」,必須區別對待。唯一的法理依據,是「澳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受理」。早在葡治時代,路環島上一些「紗紙契」的持有人,也深知「紗紙契」不具法律效力,便設法將之「漂白化」。於是,便透過各種辦法,以「紗紙契」作憑,取得了官署所發出的「西契」。尤其是在「澳門基本法」頒佈之後,一些「紗紙契」的持有人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深刻理解「澳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暗中掀起了一股「紗紙契合法化」的小浪潮,透過各種門路爭取澳葡政府相關部門,「確認」其所持有的「紗紙契」為 「私人土地」。據說,不排除有人是使用了「賄賂」的手段。這也正是那些「後知後覺」,或是「有知覺」但「無賄金」,因而未能搶在澳門回歸前辦妥「確認私有土地」手續者,至今仍不服氣的其中一個原因。

而政府七部門周前聯合清遷路環的霸地,則是另一種類型。它不但不涉及「真假難辨的沙紙契」問題,而且更是並未持有開工準照,就動工的違法行為。不但是挑戰政府的公權力,而且也破壞山林、樹林,影響公眾安全。

其實,連政府相關部門自己也有涉嫌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因為根據這個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後,除了在澳門回歸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澳門的土地仍是屬於國家所有,澳門特區就再也無權出售「澳門的公有土地」。但近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卻往往可以看到有所謂「調整公地」的批示,亦即為了便於建築發展商整體開發,將本是公地的土地,改變其性質為私有土地。

因此,政府各相關部門在依法行政之時,必須注意被掩蓋的另一個傾向,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既要打擊霸佔公地行為,又要自覺保護公地,不能隨意地割讓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