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面選舉策略不可取選管會應作出指引 負面選舉策略不可取選管會應作出指引

本欄上周六才以《宣傳期過半參選團百花齊放尚未見負面策略》為題分析認為,各參選團體都基本上能夠遵守規定,雖然有一些輕微的投訴,但只要選管會一發聲,就立即改正。而且,人們當初所擔心的「負面選舉策略」,到如今為止尚未有明顯出現。並期盼這種健康的競選宣傳作風,能夠貫徹始終,直到下周五午夜十二時結束之時。但遺憾的是,就在當日,「同心」第一候選人關翠杏即舉行記者會,揭發有人大面積張貼「白抄」抹黑她,利用「嗱喳」招數背後傷人,以達至攻擊候選人的目的,以低劣手段影響公正選舉。這種以張貼「白抄」抹黑侯選人的做法,就是「負面選舉策略」的其中一種手法。

所謂「負面選舉策略」,據台灣書泉出版社出的《現代用語導讀‧政治/外交/法律類》一書所述,是指候選人及其陣營在選舉競爭過程,以揭露或攻擊對手的不道德或違法的言行舉止,而向選民表示對手並非是理想的候選人,是不可以投票支持的對象。這種負面選舉策略類似於市場行銷所採取的攻擊性廣告,以暴露出競爭產品的瑕疵為主,而來強化自己產品在市場的競爭力。因此,選舉過程透過黑函、耳語的方式,將對手塑造成對長輩不孝、男女關係複雜、待人處世刻薄寡恩、貪污好財的不仁不義之徒,這些都是負面選舉策略下所常見的選舉手法。由於負面選舉常為公眾形象較差的一方所採用,讓選民覺得候選人同為一丘之貉,讓游離選民對選舉產生冷漠而不去投票,進而削弱對方打形象牌的效力。當負面選舉策略普遍為候選人所採用時,選舉就不再是選賢舉能的一件神聖事情,選民只能在一堆的爛蘋果挑選比較不爛的那一個。長此以往,將會加深選民對民主代議政治的冷漠感,並對政治人物與代議體制極盡嘲諷之能事,而相當不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和鞏固。這是充斥抹黑選風的台灣所應該注意的一件事。

按照該書所述的「負面選舉常為公眾形象較差的一方所採用」來推斷,張貼「白抄」抹黑關翠杏的,應是與其同質性甚高,但公眾形象並不佳,因而感受到「威脅」的參選團體所為。這個「同質性甚高」,既可以是體現在政治觀念上,也可以是反映在問政議題方面。按道理,在政治理念方面,同是建制派內的參選團體,出於互相扶持、團結對外的「道義」,是不會作出此「嗱喳招」的,因而就極可有可能是第二類,亦即是在立法會的問政過程中,與其問政議題尤其是質詢內容較為接近的人士所為了。

本來,在選戰策略中,採用「擊人之短」策略,是與「展己之長」策略相輔相成的。實際上,打擊對手缺失,瓦解對手形象,是引導選民消極性不支持競爭對手,並進而轉向支持己方候選人的主要手段。又所謂「攻擊是最好的防御」,以打擊來消耗對手戰力,可使己方減輕受攻擊的壓力。因此,「擊人之短」的策略和技巧,在選戰文宣中的重要以不言而喻。但問題是,在實施「擊人之短」策略時,必須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注意有證有據,並應光明正大。如果是無中生有的誹謗,而且採用鬼鬼祟祟的方式,化名甚至是匿名進行,倘若被抹黑者掌握了證據提出控告,則其道德形象的受污損,將比被抹黑者還要嚴重,就將會形成偷雞不成蝕把米,賠了夫人又折兵,聰明反被聰明誤。

從關翠杏在記者會上所展示的「白抄」看,攻擊者的主擊方向是「反對政府派發六千元津貼」,其訴求對象應是中低收入選民。因為六千元現金津貼對於這部份選民來說,是一筆不菲的收入,對其生活不無幫補。此「白抄」張貼的目標指向,就是要激怒這部份選民,拒絕將選票投給「同心」,使到在立法會中既是特區政府的「管治同盟」,又常以小罵大幫忙、「只反貪官,不反皇帝」方式,在協助政府高層「過關」的同時,又能形塑「建制派內反對派」形象,以與真正的反對派爭奪對政府不滿的選民的關翠杏落選。尤其是「白抄」的張貼地點集中在筷子基、下環、祐漢、荷蘭園、三盞燈、白鴿巢等中低收入階層聚居的社區,張貼者的身影更是昭然若揭。

因此,關翠杏立即召開記者會予以澄清並進行反擊,是及時的危機管控做法。但除了是展示自己長期的維權事跡外,還應盡快公佈自己在立法會及公開場合對政府發放「現金分享」政策的態度。比如,立法會審議相關法案的表決記錄,及媒體上當時對她的相關報導等,在曾經張貼「白抄」的地方張貼派發,在抵銷「白抄」的影響的同時,也等於是以事實來進行一次另類的「展己之長」,推銷自己的政績,達到雙重效益。當然,為了維護選風和自己的聲譽,也應向選管會投訴。

向選管會投訴的目的,其一是促使選管會正視此類問題,並作出指引,強調不得以誹謗方式攻擊對手;其二是倘涉及刑事誹謗,必須將案情轉交司法機關繩之於法,以儆效尤,遏阻日後再發生此類不良現象,潔淨本澳的民主選舉風氣。實際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和《澳門刑法典》都有針對誣告、誹謗、侮辱等的法律條文,這是包括侯選人在內的所有澳門居民維護自己名譽權的護身符,是應發揮法律效力的。

隨著投票日期的逐漸趨近,選戰必將日漸白熱化,不排除在未來幾日內,還將會有此類負面選舉策略的出現。尤其是在競選期的最後一日突然拋出,致使被抹黑者來不及反擊澄清,而受到極大損害。實際上,台灣就有這樣的教訓,尤其是在高雄市長選舉中,吳敦義被其對手陣營拋出「與女記者通話錄音帶」,及黃俊英被對手陣營指責「走路工」,都因未能及時反擊,而以較少票數差距落選。盡後事後司法分別還了吳敦義、黃俊英的公道,但選舉結果已不能更改,而致抱憾遺恨!對此,各參選團體必須心中有數,研判對手有可能會採取的負面選舉策略及其主訴內容,並做好應急預案措施。另外,選管會也宜作出指引:倘有參選團體在宣傳期的最後一天遭受「抹黑」,在翌日的「冷靜期」作出澄清,應不被視為是競選宣傳活動,以求有一個更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