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宜認真總結選務失誤的經驗教訓 選管會宜認真總結選務失誤的經驗教訓

由於在點票過程中及總彙後,發現了有六千五百二十九張廢票,廢票率達到百分之四點三九,足以左右選舉的結果,尤其是對第十二名當選人的確定,故選舉管理委員會未能按原定時程正式宣佈選舉結果。此事可被視為第四屆澳門立法會選舉最大的選務失誤,因而被境外媒體嘲諷為「無能」。因此,選務行政當局是否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制定甄別廢票是否有效的標準,及據此覆核所有廢票,並最後確定當選人名單,是對本屆立法會選舉負責,對所有參選人尤其是選民負責,也是挽回澳門立法會選舉形象的正確做法。

實際上,按照基本法和「立法會選舉法」所設定的十二名直選名額,及「改良漢狄比例法」計票標準,得票率達到百分之十二即為確定當選的「門檻」。百分之四的廢票率,卻是「參選門檻」的三分之一,只要有一部分廢票的投票者的投票原意,是集中在排序為第一高票落選的侯選人的身上,那麼就隨時可能會與原並非正式公佈的最末一名的當選者來個「大易位」,關係到選舉是否公平、公正的問題。因此,事關重大,必須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審慎對應。

當然,廢票的投票意向,並不一定是指向第一高票落選者,而極有可能會分散於各個參選組別。但從各方跡象推理,廢票大多具有是由文化程度不高的選民投下的組織動員票的特質。因此,幾個有基層社團或公司行號作基礎的參選團體,將極有可能會是廢票覆核的「得益者」。而分別以第、一二高票落選的黃昇雄、陳虹,目前的臨時得票數分別是七千零四十九點五票和七千零二十一票,比照臨時當選名單中最末一名的陳美儀的七千八百五十五票,僅有八百多票之差,如果廢票覆核的「得益者」是這兩個團體尤其是其基本選民有大群老人家的「群力」的話,分分鐘選舉結果將會改寫。而據說,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昨日完成八個票站的核算工作。在二千五百六十七張廢票中,確定為有效票的有二千二百二十張。也就是說,「廢票」的有效率達到百分之八十六點五。按照這個比例,六千五百二十九張廢票將有五千六百四十六張是有效的,完全可以蓋銷八百多票的差距。當然,「改革創新聯盟」也可能擁有部分「有效廢票」,而且即使是被裁定「出局」,仍可依法進行司法上訴,打起選舉官司。屆時,將會捲入沒完無沒的法律訴訟,直到十月十五日第四屆立法會會正式開議,可能也難以解決這 「第十二席」確定當選人選的問題。因此,其影響是不能低估的,有可能會影響澳門的和諧氛圍。

其實,選舉管理委員會和行政公職局、民政總署為了改善選舉和投票環境,提高效率,已經做了大量工作。在整個選舉程序過程中,尤其是投票站的安排、設計,選民身份的確認(以電子儀器檢測身份證)等,都已實行現代化或電子化,加上增設投票站,空間改善,已不再有回歸前排隊幾個小時也進不了投票站的「盛況」,使選民們能在舒適輕鬆的氣氛中履行選民權利,這是值得肯定的。

但過於依賴電子儀器,卻成了敗筆。所謂「機器機器,壞咗就係激氣」。投票日當日上午多個投票站電腦當機,甚至連現屆立法會主席曹其真也被「當」到,已令人產生「不祥之感」。果然,到點票階段就發生了廢票率過高的問題,令到選管會未能在預定的時間內宣佈點票結果。盡管這是負責任的態度,但也給澳門選務行政工作的品質帶來負面陰影。實際上,台灣和香港的媒體就不無侃調:整個澳門只有二十多萬選民,還不如他們的一個選區,但也搞出了個「大頭佛」,何來效率和品質可言?

當然,廢票問題並非是由於「機器激氣」,而是蓋章位置認定的問題。其實,蓋章的辦法,是台灣地區早已採用的,經過多次選舉的實踐,當地選民早已運用嫻熟。澳門引進這個方式,本意是為了更公平。實際上,回歸前澳門實行葡歐制度,在選票方格上打「X」才是有效的,而澳門華人社團的選舉習慣則是打「√」,但當時澳葡的選制規定打「√」無效,導致某一工商界元老獨立參選時,就因有大多的打「√」廢票而告落選。鑒於這一選務糾紛事件,後來才改為打「√」打「X」都有效。現在,又進一步採用統一刻制的印章,就可避免發生此爭議。但想不到廢票率更多,爭議更大。

為何會出現此情況?按選管會所述,其中有些選票的印章,是蓋在某參選團體的名字之上,顯然是有著明確的投票對象意向的,只不過是蓋錯了部位而已。這既有可能是選票設計的問題,也可能是選管委會事前宣導不夠,或是投票站工作人員未有主動向選民作出示範講解。所謂「吃一塹,長一智」,有必要吸取今次選務行政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使四年後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做得更好。

其實,第三任特首選舉的選務工作,也大量採用了電子設備,但可能是選委會只有三百名成員,不存在「負荷運載」問題,而未有發生當機事故。但立法會選舉雖有二十四萬選民,亦即是選管會的電腦儲存了二十四萬名選民的資料,即使當日只有十四萬九千餘名選民前往投票,按二十八個投票站分攤,平均每個投票站也是只須處理五千餘名選民的作業而已。嚴格來說,以今天的電腦技術,這個數據對於擅於處理天文數字的電腦來說,只是「小兒科」而已。但仍「當機」,顯然是軟件設計並不成熟。選管會應加強軟件設計改善,或是要求提供電腦技術服務的商號說清楚、講明白,以至追討賠償。

不過,由於在競選宣傳期間,有某參選團隊曾遭其競爭對手以駭客技術入侵電腦,以盜竊參選部署安排資料,故「當機」事件不排除也是這些「電腦天才」的「傑作」,也應由警方的反電腦犯罪部門介入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