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振球也救不了陳水扁只能把牢底坐穿

一向精於政治算計,而且也因自己是律師出身而渾身充滿律師性格細胞的陳水扁,在台北高院召開羈押庭前夕大打「扁案應該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的盤算,卻完全失算。因為正是這場瘋狂表演,坐證了他企圖出逃的意圖,從而成為台北高院羈押庭裁定繼續羈押他三個月的其中一個重要考量因素。這充分顯示,陳水扁的小聰明,只能是「聰明反被聰明誤」、「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台北地方法院對陳水扁的第三度延押裁定,是於九月二十五日期滿。由於台北地院已於九月十一日對「扁案」作出一審判決,而檢察署及陳水扁檢辯雙方均已在十天的法定上訴期內分別向台北高級法院上訴,亦即是「扁案」的宗卷已經移交台北高院,因而是否繼續羈押陳水扁,就由台北高院審理。

對於被陳水扁認定為要將自己「釘死」、實際上曾連續三次作出延押裁定的台北地院,陳水扁是早就不抱幻想、死了心的。因此,他只有寄望能有兩個奇跡出現:其一是由民進黨團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裁定台北地院在審理「扁案」過程中更換法官及數度延押等行為「違憲」,發回台北地院重審,最好是由曾對他裁定「無保釋放」的周占春法官主審;其二是若萬一等不及「釋憲」,「扁案」按原定時程移送台北高院,由於高院不少法官有「偏綠」政治色彩,希望他們能為自己翻案,至少也要裁定解除羈押。

因此,「扁案」的上訴案在移送台北高院後,陳水扁就搞了不少小動作。其中最大的小動作就是狀告美國總統奧巴馬和國防部長蓋茨,其中的一個意圖,就是要爭取「偏綠」高院法官出於對「台獨」理念的共鳴而對他產生同情,及恫嚇正直的高院法官。由此,陳水扁昨日對能獲得釋放充滿幻想,故而吩咐其幕僚準備好了一億元的保釋金。尤其是延押合議庭的審判長,竟然不但是周占春的同學,而且更曾於去年十二月自己就台北地院延押裁定向高院抗告成功,承審的合議庭法官成員之一的鄧振球!而且,另一受命法官彭幸鳴也是圈內公認的「人權法官」,而自己的抗告策略之一,和民進黨中央前一段時間發動「挺扁」行動的理由,就是維護陳水扁的「司法人權」。這些,都被陳水扁認為對自己十分有利,他的幻想又加重了幾分。為了強化促成法官作出停止羈押裁定的效果,陳水扁在審庭的最後階段,壓低了姿態,提出願意接受限制出境,也願意把「護照」交出來,為他戴上電子腳銬,如果有必要,可以把他軟禁在家裡也,限制活動範圍也可以,即使他生病也會配合出庭,還可以放棄「卸任元首」的禮遇,就算法官規定不可以見什麼人,他都接受,作為換取自由的條件。  

但最後的判決卻大出陳水扁的意料之外:繼續羈押三個月。陳水扁聽判後,當場癱倒在座位上,由救護車送去醫院急救。最後證實各項生理指標都符合標準,只是血壓偏低,無礙於羈押,於是被押回台北看守所繼續羈押。

其實,陳水扁的幻想並非沒有根據,因為在合議庭經四個小時審理之後的八十分鐘評議中,鄧振球堅持陳水扁是卸任領導人,應有禮遇的主張,並認為陳水扁羈押已有一段時間,並不是重案就要羈押,如果沒有串證或逃亡之虞,就不應該繼續羈押,因而提議釋放陳水扁。但受命法官彭幸鳴和陪審法官潘翠雪卻認為,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重罪,且曾任「總統」,對逃亡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且陳水扁在海外還藏匿有巨額贓款,為確保日後審判與相關執行,仍有羈押必要。結果,以二比一的決議,確定裁決陳水扁繼續羈押三個月。這真是連鄧振球也救不了陳水扁!

這「陳水扁曾任『總統』,對逃亡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的認定,除了是陳水扁曾急於申辦「護照」的事實,及對他具有便利逃亡偷渡的各種知識的合理推測之外,看來也與陳水扁在高院羈押庭開庭前夕,高調地宣佈控告美國總統奧巴馬及國防部長蓋茨,並提出了「扁案應該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的訴求。這不但是要借助美國的「鍾馗」打鬼,恫嚇和蔑視台灣的法官,而且也暗藏了逃亡美國之意。凡是堅持司法獨立原則及有骨氣的法官,都不能忍受。

此顯示,如同民進黨中央就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陳水扁無期徒刑時作出反應的九點聲明,只是糾纏於陳水扁的「司法人權」,卻也默認了陳水扁有罪那樣,任何人都不會相信陳水扁是無辜的,因為陳水扁身涉六項罪行的所有證據確鑿。因此,一審即使是由周占春來主審,也不敢裁定他無罪,最多是在量刑時有所「照顧」而已。在由台北高院來二審時,陳水扁也得不到甚麼便宜。實際上,就連昨日陳水扁寄望甚殷的鄧振球,雖然主張釋放陳水扁,但並不是認為陳水扁無罪,而是認主張是否罪名成立,不在羈押與否的討論範圍之內,他只是以「卸任總統」的禮遇作切入點,為釋放陳水扁找藉口。

但是,鄧振球也救不了陳水扁。日後台北高院進入上訴庭審,因為二審法院仍是「事實審」,而經一審法院所認定的陳水扁犯罪事實,根本就是鐵證如山,故不可以作出無罪判決,而至多是調整一下刑期。只有到了終審法庭是實行「法律審」,最高法院不會就該案中所涉及的事實作重新認定,主要是審查一、二審法院在審理「扁案」過程中,法律見解是否妥當,所引用的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出錯,而不會另外再調查新證據和新事實,也因此在第三審中不可能做訴之變更追加,亦不可以提起反訴,只能做出下列幾種判決:一、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二、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三、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重新審理。 因此,陳水扁及其辯護律師只能在「數度延押」、「中途換法官」等問題上做文章。但令陳水扁意外的是,由陳水扁當政八年期間委任的「偏綠大法官」組成的「大法官會議」,卻遲遲未有就陳水扁的「司法人權案」開議,令到他的心如象水井中的十五個水桶,七上八下。不知是「大法官會議」明知陳水扁犯罪事實證據確鑿,不願在司法程序問題上為陳水扁「背書」,以免惹起公憤,砸了自己「司法權威」的招牌,還是認為民進黨團的做法,根本就是以政治動作來干擾司法,而不值一哂?如果連這最後一道希望都將泯滅,那麼,陳水扁就只有洗淨屁股,把牢底坐穿了。又何止是「繼續羈押」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