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釘子戶一哭二鬧三跳樓令人嘆為觀止 最牛釘子戶一哭二鬧三跳樓令人嘆為觀止

近年我們看內地有關拆遷的新聞報導,經常可看到「最牛釘子戶」這個詞彙。「釘子戶」,按新版《現代漢語詞典》的詮釋,是指在城市建設徵用土地時,討價還價,不肯遷走的住戶。「百度」的詮釋則是「用來指代某些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拆遷,而又身處鬧市或開發區城的房屋」,又指個人的願望要求高於政府或開發商徵用條件的公民被稱作「釘子戶」。「牛」則是我國北方方言,指固執或倔(上強下牛)、傲氣。「最牛釘子戶」,當然是指最無理取鬧的「釘子戶」。

內地的「最牛釘子戶」事件,指的是一件發生在重慶楊家坪的拆遷事件。一家住戶向天要價不肯搬遷,開發商只得該在住戶宅房周圍開挖基坑,使之成為了高於地面十餘米,像口大釘子的「孤島」。這張照片極具震撼的視覺效果,在中國大陸甚為罕見。

想不到,這種「最牛釘子戶」風氣,也「傳染」到了我們澳門。近日,也發生了「最牛釘子戶」事件。房屋局月來為啟動青洲坊經濟房屋興建工程,對青洲坊地段四進行木屋清遷工作。但對最後剩下的一棟編號為「一四零」的木屋有如老鼠拉龜,無從下手。據房屋局記錄,該戶主已於一九九四和一九九五年先後購買兩間經屋,其後於監管期後把經屋轉賣,雖未進行轉名手續,惟已屬合法購買經屋。而青洲坊「地段四」屬政府公地,政府已規劃興建一個有五百個單位的經屋項目,並原定於今年五月底前完成木屋清遷工作後立即動工。經房屋局協調,「一四零」木屋的家團於五月初再次要求購買兩間經屋,房屋局回覆該家團不符合安置資格及通知發展商跟進清拆。但「一四零」木屋家團仍死賴不走,一直拖延了「地段四」的經屋興建時間。考慮到公屋興建的緊迫性,當局於八月十日啟動了清遷程序,同日刊登清拆通告,兩日後於該木屋張貼清遷告示,通知僭建物使用人應在三十日內搬出該木屋。雖然期限已屆滿,房局屋繼續多次協調「一四零」木屋家團與發展商洽商搬遷條件,惟該家團堅持提出購買經屋,或要求發展商安排以經屋單位的價格購買一間三房一廳的私人物業,或要求發展商支付一半金額以購買一間三房一廳的私人物業等。發展商願意提供協助,但售價未能滿足該家團的要求。同時,該家團並提出在鄰旁天橋底再建一間木屋。由於「一四零」木屋家團底要求實在是無理,房屋局前天聯同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社會工作局,按法律程序,對「一四零」木屋進行強行清拆程序。在清拆行動期間,「釘子戶」家團拒絕遷出,一名男住戶還爬上房屋局外圍牆危坐,要當局必須滿足其提出的補償要求,與警方及消防員通宵對峙,演出了「一哭二鬧三跳樓」的鬧劇。

誠然,在處理方式上,標榜「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的澳門特區政府及其相關行政單位,是客氣得多了。一直到強行拆遷後,房屋局昨日所發的《青洲坊「地段四」公屋興建啟動前期工作》「新聞稿」,仍稱「對於該木屋家團在清遷行動後作出的行為房屋局表示理解,但社會對公共房屋的需求十分強烈,因應整體的公眾利益,特區政府對必須對青洲坊『地段四』的木屋進行清遷」。忍讓到幾乎是低聲下氣的地步!

這確實是使人感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處於兩頭壓力的夾縫之中。一方面,政府在公屋問題上承受了極大的壓力,不但是各種政治力量(不單止是「反對派」)為了提高知名度的「主打」議題,而且也是第四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無論左、中、右參選團體幾乎「異口同聲」的「選戰砲彈」。而青洲坊的經屋建設項目 ,已經因木屋遷拆問題延宕了多年,如再無進展,政府及其相關行政單位必定要「洗定蘿柚」。另一方面,「最牛釘子戶」卻以種種理由,死賴不走,甚至使用了「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手段。在「動輒得咎」的環境下,房屋局只能是一忍再忍,一讓再讓。不過,屋屋局還是緊緊掌握到社會輿論並不同情這家「釘子戶」的有利輿論環境,終採取強硬手段,在其他部門協助下,強行將之拆遷。不但是落實了青洲坊『地段四』的經屋項目,更重要的是維護了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威。

實際上,「一四零」木屋家團的種種訴求,是極為無理的要求。連網友都看不過眼,直指「被霸佔」的一間經屋其實是已經出售。因此,房屋局才有「對於該家團多次強調其中一間經屋被霸佔的問題,該家團有條件循司法途徑予以解決」之說。既然是「被霸佔」,就是《澳門刑法典》中第二百零九條所指的「侵佔不動產罪」。倘罪名成立,可被判以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但由於該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非公罪,必須由受害者行使告訴權。奇怪的是,「一四零」木屋住戶一味叫喊有一間經濟房屋「被人霸佔」,卻又拿不出理由,更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力,向法院告訴。幸好是「告訴乃論」,倘是「公訴罪」,由執法部門行使權力,控告方與「霸佔者」對薄公堂,就有好戲看了。因為「霸佔者」大可拿出當年雙方交易的各種合法文件,證明自己並非是由「霸佔」得來。這樣,被告就可反將一本,控告「一四零」木屋戶主犯了《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誹謗罪」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的「公開詆毀罪」,及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證告罪」,則須負上刑事責任。而且,按經屋法例規定,若經屋買受人於不可轉讓責任期內,無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經屋讓與另一家團居住,均違反經屋法例規定,房屋局可按權限開展程序處罰經屋買受人。

其實,解決「一四零」木屋遷拆問題的最佳辦法,還是如房屋局「新聞稿」所言,透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那就是訴諸於司法機關。相信,在法院開庭審理後,房屋局呈上所有證據,包括已對「一四零」所作安置的文件等,法院必會作出公正、公平的裁決。而執法機關也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予以拆遷,而無須一拖經年,還要受到「一哭二鬧三跳樓」的困擾了。當然,房屋局未有訴諸司法機關,而拭使用行政裁量權,是為了避免激化矛盾,其用心良苦,但卻已錯過了興建經屋的最佳時機,使政府挨了不少責罵,代價不可謂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