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立法會順利畢業但不能算是圓滿 本屆立法會順利畢業但不能算是圓滿

第三屆立法會昨日舉行其屆期內最後一次全體會議,完成其屆期內最後一項立法工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從而宣告其使命正式完結,第三屆立法會的全體二十九名議員,全部順利畢業。

遺憾的是,這項「畢業禮」並不圓滿。這是因為,因意見觀點分歧,這項法案有部份條文未獲通過,致使這項法案成為並不完整的法律。當然,日後特區政府在制訂實施細則時,將會根據法律的精神予以補充,或是依據現行法律習慣繼續實施。只要沒有抵觸這項法律的立法原意的,都將會屬於合法。但畢竟仍將會有「行政法規抵觸法律」的拗撬。

實際上,繼《勞動關係法》後的《聘用外地僱員法》,既是澳門特區的重要勞動法律,而且又涉及到各方權益,因而又是最難「啃」的一部法案。因此,這個法案的前身——《規範聘用外地僱員的原則》,經歷一年間七次討論,多方意見未達成一致,到今年八月本屆立法會臨近完結仍未完成,而有流產危機。盡管澳門立法會不象其他地區的立法規例那樣,法案倘未能在本屆期內完成,就視同廢案,在新屆期開始後,政府再須重新提案,但在政治觀感上並非是什麼好事情。因此,立法會與特區政府達成共識,決定由本屆立法會完成該項立法,政府除了提交新文本之外,立法會也決議延期至十月。但即使如此,昨日仍是有部份條文未獲共識,使之成為「有缺陷法律」。

第三屆立法會未能圓滿完成屆期,還受到另一宗涉及「澳門基本法」事件的干擾。那就是高天賜議員質疑《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規範限制外地僱員選擇職業和轉職的權利的規定,牴觸在澳門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和「澳門基本法」都賦予居民有選擇工作的自由和權利的規定;他特別指出,「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而第四十三條則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因此,任何可以在澳門逗留的人都可享有就業的自由。表面上看,高天賜議員似乎是維護「澳門基本法」和《國際勞工公約》,實質上卻是斷章截義,偷換概念。曹其真主席理直氣壯的反駁,有理有利有節,站好了最後一次崗。

實際上,高天賜的質疑,是曲解了「澳門基本法」的。這正如曹其真主席所解釋的那樣,「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的前提,是必須「依法」,包括依循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亦即是外地僱員必須遵守本澳的相關法例,才可在澳門享有工作的自由和權利。而且,立法會沒有解釋「澳門基本法」的權利,即使政府代表當場解釋「澳門基本法」,亦不是恰當的做法,因為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才有「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前日的大會不便就「澳門基本法」條文和原意作解釋和闡述。這並非是什麼公平不公平對待的問題。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按此規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並非是直接適用於澳門特區,而是只能由澳門特區制定的各個單行法規予以實施。也就是說,高天賜議員所指的「國際勞工公約」並不能直接適用於中國的澳門特區,其適用於澳門特區的規定必須透過澳門特區制定單行法規才可實施。而《聘用外地僱員法》,就是屬於這種單行法規。而《聘用外地僱員法》是排除了非澳門居民可自由在澳門選擇職業的權利的。這就如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部份內容,包括第一條「民族自決權」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第十三條關於「驅逐外國人出境」的規定,第二十五條關於「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規定,被排除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做法一樣。

其實,即使如號稱「人權大國」的美國,也不是任由非美國公民或在美國具有居留權的外國人享有可任意在美國工作和選擇就業的權利。就是高天賜議員的祖家--葡國,也是如此。盡管葡國容許歐盟成員國居民在葡國就業,但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居民,並不是可隨意在葡國就業的。這是國際慣例,作為葡僑委員會委員及經常將國際公約掛在咀邊的高天賜議員,是不可能不知道的。

高天賜議員還推出了「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來為自己的訴求作「背書」。對此,曹其真已經在理論上作了解答,關鍵就是「依法」二字,此不再贅。在這裡,我們只是談一些實務問題。實際上,「其他人」(即指在澳門特區合法停留或居住,但無權取得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在法律地位上與澳門居民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他們雖然可以「依法」享有「澳門基本法」第三章規定的澳門居民享有的部份權利,但不能與澳門居民同等享有「澳門基本法」上規定的權利。大體上說,「基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大部份權利和自由,「其他人」都能「依法」,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社會福利、取得旅行證件等的權利,就不能享有。如按高天賜議員的邏輯,是否非澳門居民就可參以澳門立法會選舉,可以享受各項社會福利,可以領取澳門特區的旅行證件?高天賜的做法,是否要爭取在突破了非澳門居民的「工作權」後,進而再突破非澳門居民的選舉和被選舉權,以擴大其所屬團隊參選立法會的成果?

因此,正如曹其真所言,「其他人」在澳門所享受的權利,是有「依法」的限制的。「依法」就是依照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其他法律。如《立法會選舉法》規定非澳門永久性居民不能登記為選民,就限制了「其他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權利。對此,高天賜議員不會又認為是「不公平對待」,就此又在立法會中「發炮」,聲稱這一限制抵觸了「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