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關係互相制衡配合性質不容改變 行政立法關係互相制衡配合性質不容改變

澳門特區第四屆立法會將於今日正式成立並開始運作,主要議程有選舉立法會正、副主席和第一、二秘書,及全體議員和相關職務人員分別宣誓就職。預料,上屆立法會副主席劉焯華擔任第四屆立法會主席,及具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身份的賀一誠擔任副主席的呼聲較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行政長官也即將換屆換人,形成了密切的互動配合。

實際上,澳門特區立法會既是澳門地區的唯一立法機關,也是澳門特區的民意機構。其與特區政府互動的關係如何,將關係到澳門特區能否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特區政府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昨日表示,期望立法會能充分發揮職能,監督政府、做好立法和反映民意的工作。並指出過去四年的行政立法關係良好,就體現了政府的意願,期望立法會能夠傳承過去四年的經驗,與特區政府保持著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的關係,不要搞對立,更不要搞對抗。

立法、行政、司法之間的關係問題,是政治體制的基本問題。由於澳門特區並非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故不能實行西方政制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體制,而是在行政主導的前提下,行政與立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在制衡中有配合,在配合中有制衡。使到行使首長制的行政長官所的責任明確、指揮靈敏、行動迅速,效率高的特點,與實行合議制的立法會所體現的集思廣益、發揚民主,反映多數人的意願和願望的優勢,能夠結合起來,這對於實現澳門特區的良好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必須指出的是,澳門特區立法會的制度與西方的議會制度不同,西方的議會涉及政權鬥爭,可能會與政府敵對,或存在矛盾;但澳門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原則下,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的目標一致,都是為服務居民而努力,不存在政權爭奪的問題。因此,「澳門基本法」設計了在行政主導的前提下,行政與立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的政治體制,政府立法會適當分工,互相配合,有所制衡。亦即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能各司其職,又能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一方面,行政長官可依法解散立法機關,另一方面又賦予立法機關以較大的權力,使之由原先為澳督服務的立法諮詢機構,變成享有真正完整的立法權的機構。它可依法要求行政長官辭職,甚至有權彈劾行政長官;行政機關必須對立法機關負責。

澳門特區行政、立法之間的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關係,沒有照搬國外通常的內閣制的做法,是充分考慮了澳門的實際情況,貫徹行政主導原則,從有利於社會穩定、避免動盪出發,適度規範二者的制衡關係。出於同一考慮,行政長官又很強調行政、法法之間的互相配合、協調發展,而不是沿用三權分立原則,只強調制衡。這一點對於將來行政與立法之間可能出現矛盾紛爭而中央政府又不便干預的情況,尤其有重大意義。互相配合的形式是設立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委任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組成。其作用是溝通、協調立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消除二者的歧見,提高工作效率,協助行政長官的決策。這一諮詢機構的設置,博采眾家之長,融匯形成了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特色。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近年,隨著公民意識的提高,也隨著立法會中非建制力量席位的增加,立法會議員問責的要求也隨之高漲,動議和質詢亦有相對增多,這是形勢發展所趨,也是「澳人治澳」的體現。但要將之定位為「質變」,則可能會有誤。因為「質變」,可能就將涉及到要改變立法機關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是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關係的性質,演變為「三權分立」。這是不符合「澳門基本法」對澳門政制的設計的。不管議員的問政如何激烈、質詢如何高調,都是屬於「量變」,仍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性質,亦即這一性質並沒有改變。而將不能跳脫這一框框,去模仿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三權分立」,立法權高於行政權的模式。

就此,應當建立和鞏固符合澳門特色的政治文化和議會文化。警惕有人可能會藉口「質變」,意圖改變澳門特區行政、立法之間的關係是互相配合、互相制衡關係的性質,引進外國的「三權分立」制度,將立法會和政府的關系弄成貓和老鼠的對立關係,並引進「擲蕉」的手段和「肢體問政」的作風,這已不單止是影響澳門社會穩定,而且也有衝擊基本法所設定的政治體制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