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文莊升中院法官與任廉政專員有否衝突? 馮文莊升中院法官與任廉政專員有否衝突?

前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了特首何厚鏵簽發的一系列行政命令,對澳門司法機關的人事進行了回歸後首次較為重大的調整。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任命原初級法院法官馮文莊為中級法院法官。這是因為,前幾天才有消息說,馮文莊將會升任廉政公署專員,以接替與此同時升任特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的張裕。但現在既然馮文莊已升任中級法院法官,這豈非是意味著他已失去升任廉政公署專員的可能性?

坊間和網絡上有此疑問,可以理解。因為按一個慣例,馮文莊剛升任中級法院法官,沒有理由他在中級法院的「板凳」都未坐熱就又要「挪位置」的。何況,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去年的司法年度開幕禮上指出,中級法院由回歸後首個司法年度負責審理三百多宗案件,增至上一個司法年度的四千八百多宗,有必要增加法官人數,以減輕壓力。現在將譚曉華、馮文莊升任為中級法院法官,看來就是實施「有必要增加法官人數」設想的具體措施。如果剛升任中級法院法官的馮文莊又為了升任廉政公署專員而離開中級法院,中級法院法官就等於只是增加一人,對紓緩「堆積如山」的案件作用不大。

但以逆向思維思考,說不定把馮文莊提升為中級法院法官,目的就是要為把他調升為廉署專員作好資格鋪墊的準備,使他得以以中級法院法官的更高司法官位階資格(相比於初級法院法官而言),坐鎮廉政公署,——倘有關張裕將升任社會文化司司長,其遺缺將由司法官填補,使到廉署能擁有更強的司法公信力的傳言是符合事實的話,尤其是對在這幾年的辦案過程中,因某些疑似未能認真實行程序正義而飽受澳門律師公會和社會輿論批評的廉署而言。

實際上,倘馮文莊升任廉政公署專員,以接替與此同時升任特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的張裕的傳言屬實,就將是一個各方都滿意,各方利益能夠高度交集的最佳安排。其一、對張裕而言,既是一個獎賞,又是為他安排一個更為適用善任的重任。因為一方面,張裕坐鎮廉署十年,在反貪賄、糾正行政違法及對外地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所謂「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把他提升為司長,等於是獎賞。何況,社會文化政務範疇應是與他過去長期的公職經驗和個人興趣特質更為「對口」。另一方面,從律師公會的批評看,廉署在辦案過程中確是存在著程序正義有瑕疵的問題問題。這對於講求法治、人權的葡籍律師來說,尤為不能容忍。這雖然不能說是張裕的「錯」,但卻是與他並非法律人出身,難免缺少法律程序的思維定勢思考,相信有一定關連。因此,把他升任更適合他的社會文化司長,除了是出於適用善用的考量之外,也抵銷了因將他調離廉署而對他造成的「傷害」。

其二、正如前述,廉署在破獲和偵辦一系列貪賄及行政違法案的過程中,立下了許多功勞,但也難免存在著這樣那樣、或多或少的問題,使到實體正義因程序正義有若干瑕疵而未能得到完全張揚和圓滿達標。因此,廉署「fit人」很有必要是由法律人尤其是司法人出任。實際上,世界各地都基本上是如此,尤其是在內地,相對於廉署的各級反貪污賄賂工作局,還是置於同級的檢察院之下,由檢察官出任局長。而馮文莊的司法業務表現,有目共睹,連評價人頗為苛刻的網絡,也贊多於彈。尤其是終審法院對「廢票」認定標準的裁決,證明由他領導的選管會當初的解釋是正確的。故由認真謹慎的馮文莊出任廉署專員,應是較佳的安排,日後可盡量避免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程序正義有瑕疵的問題。倘再加上立法機關如能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對廉署偵查案件的期限加以適當的限制,就將對未來澳門社會的司法領域和諧更為有利,而且也更有利於《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生效後,避防在開展反貪賄鬥爭與維護基本人權、避免引發投資者普遍恐慌之間產生激烈、尖銳的矛盾。

那麼,馮文莊已被任命為中級法院法官,有否妨礙他再被委任為廉政專員?這要從兩方面看。如果前一個任命的目的是為了加強中級法院法官力量的話,當然是不宜如此。但如果是為了為他製造更高的司法官位階,以利於他出任廉政專員,則是適當的,而且更有利於他的工作。這是因為,廉署的兩任助理專員陳錫豪和杜慧芳,都具有檢察官的身份,如果馮文莊只是以初級法院法官的身份出任廉署專員,一來可能是三人之間的位階不相配,二來也難以「鎮得住」。

其實,從檢察官陳錫豪、杜慧芳以被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且兩人還分別兼任反貪局長或行政申訴局局長的方式(還有助理檢察長黃少澤更是以定期委任方式獲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看,由中法院法官馮文莊出任廉政公署專員,並不存在一些人們所擔心的法官能否出任廉署專員的問題。實際上,這個擔心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因為有此擔心者,原來是並不擔心原本作為初級法院法官的馮文莊出任廉署專員,是否會有「衝突」的。

當然,筆者的上述一番議題,是以現任特首何厚鏵及第三任特首崔世安,都有著計劃將馮文莊調升為廉署專員為前提的。但即使是這個傳說並不符合事實,由具有較高資格的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廉政公署的設想,卻倒是符合法治的要求和更有力地打擊貪污賄賂的需要的,尤其是在《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將反貪工作擴延到私人領域,將會涉及更多的平民,而不少私人企業主卻在擔心廉政公署分不清罪與非罪界限之際。因此,即使不是由馮文莊出任廉政公署專員,但將張裕調升社會文化司司長,另由具有較高位階司法官資格者填補其空缺,應是較佳的安排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