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岡比亞居留權在法律及政治上都有問題 承認岡比亞居留權在法律及政治上都有問題

據初級法院消息稱,初級法院日前審理一宗偽造文件案。控方指控一名開設移民服務顧問公司的老闆娘,在七年前為三個擬申請來澳定居的內地家庭,代辦第三國公民身份。她明知三個家庭成員均沒在岡比亞居住,仍透過不明途徑為他們辦得岡比亞外國人身份證,並陪同四名來自三個家庭的代表到貿促局遞交申請表。貿促局接獲上述三個家庭申請後,經向岡比亞政府查詢,證實有關文件資料不實。而辯方則否認指控,並堅稱從沒透過不明途徑為客人代辦第三國公民身份,亦沒有為促成生意將不實資料載於岡比亞外國人身份證上,意圖瞞騙當局。

然而,即使辯方所指的「從沒透過不明途徑為客人代辦第三國公民身份」是屬實,其「為客人代辦第三國公民身份」的做法,也已是違反了中國的法律。本欄曾分析指出,由於一些國家在推銷該國的護照或居留權時,是以中國公民為主要對象的,因而就是侵犯中國國家主權,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一、從中國法律看購買護照的效力。中國法律對於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有著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這些人在購得外國護照後,卻仍然保留其在內地的戶籍,仍是中國公民。所以,以付款方式購得外國護照,在形式上取得外國人身份,是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二、從護照簽發國法律看購買護照的效力。大多數國家規定入籍的法律條件是:外籍人具有固定住所、正當職業、居留一定時限,以及對所在國歷史、法律、文化有一定程度的認識,才能被批准入籍成為歸化公民。而某些國家的某些官員利用職權向中國公民公開出售護照,是有悖於其本國法律規定的。而且,無論是高價出售還是高價購買護照,都是一種非法行為。對政府官員而言,高價出售護照是索賄、受賄行為;而對於購買者來說,則是一種行賄行為,雙方將護照變為一種商品買賣,以金錢為籌碼進行交易,雙方都是以非法方式進行不法活動。三、從國際法看購買護照的效力。從國際法理論來說,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是國家管轄權的兩個方面,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主要內容。在出入境領域,對本國公民的管轄權,主要是通過國籍管轄權來反映的,而護照則是公民的國籍所屬國發給公民本人的國籍證明。但一些國家隨意向中國公民出售護照,卻又無意讓持照人享有合法居留權和謀職權,也無意對持照人實施管轄權,只是旨在換取外匯,這是一種非完全法律意義上的護照。

更何況,已發現有個別被中國司法部門立案偵查的貪污疑犯,已持買來的外國護照或居留權逃離國境,逃避法律的懲治,給中國的反貪工作帶來一定的困擾。即使購買到外國護照或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其本身並不涉及到貪污犯罪行為,但由於他是花費了大筆外匯來取得外國護照或居留權的,其倒匯的行為也是一種擾亂中國外匯管理的違法行為。而且,這些人冒充「外國公民」出入中國國境,擾亂了中國的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及以「外國人」身份投資經商,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屬於招搖撞騙,也是一種詐騙行為。因此,這些人是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而在某種意義上說,向其售賣護照或居留權的人是這些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中的「共犯」。

另一方面,從國際法的理論來說,護照從屬人管轄權角度體現了國家主權,頒發護照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主要內容。如果護照可以用金錢購買,這無疑等於是可以用金錢來購買國家主權。而從國內法理論而言,不論是高價出售還是高價購買護照,都是一種非法行為:對政府官員而言,高價出售護照是索賄受賄行為﹔而對購賣者來說,則是一種行賄行為。雙方將護照變為一種商品買賣,雙方都是以非法方式進行不法活動。從法律觀點來看,不但要宣佈這種護照的無效性質,而且要適當追究持照人的法律責任。如香港廉政公署就曾拘捕了涉嫌收取賄賂簽發護照給中國公民的委內瑞拉駐香港總領事沙里奧‧奇拉斯。

另外,中央政府為了維護和保持香港、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在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的問題上,既要照顧內地公民依親團聚的需要,又要考慮香港、澳門的現實和承受能力,從一九八二年九月開始對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定居實行「定額」管理;一九八三年,內地公安部門也對內地公民前往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這種做法,對控制港澳人口的增長,對港澳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住房、就業、福利、交通等社會問題的逐步改善,是有利的。因此,內地公安機關對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的管理,是採取了「以我為主性、條件規定性、審批定額性、証件特定性、口岸指定性」的原則。而透過購買外國護照或居留權及「置業移民」、「技術移民」來澳,等於是「剝奪」了內地公安機關對移居港澳的審批權,從而將會使「兩地戶籍」矛盾更為直接、尖銳。

雖然說,相關法律並非是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國家法律,但當事人是中國公民,這些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區境內違反國家法律,澳門特區雖然不能按並未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國家法律進行處理,但作為澳門特區的公共行政部門,是不能助桀為虐,明知其所持的文件是違反國家法律的文件,也給予確認並接納的。何況,案中當事人所持的岡比亞居留權,還被涉嫌是假的。因此,貿促局向司法機關舉報當事人偽造文件,是正確的做法。

但是,即使是已被證實為「真」的岡比亞居留證,貿促局也不應予以接納。這除了是前述的違犯了中國的國家法律之外,還有一個政治問題,就是岡比亞與台灣當局有「外交」關係,澳門特區政府不應承認並接納台灣的「邦交國」的居留證,在客觀上干擾了國家在對外戰線上捍衛一個中國原則的鬥爭。盡管目前兩岸關係緩和,並已進入了和平發展時期,為了促進兩岸協商談判,可以「手中無劍,心中有劍」地模糊「一中」,但中國在對外的捍衛國家主權的鬥爭中,是不能模糊「一中」的。因此,作為在中央政府管轄之下的澳門特區,是不能忤悖於中國政府的外交政策,承認與台灣「邦交國」的護照和居留證的,以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