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拒絕接納澳巴標書於情法均似不合 交通局拒絕接納澳巴標書於情法均似不合

試看看行政操作如果遇到如下這麼兩個場景,將會造成甚麼樣的後果:

一、某場公職選舉,法定的投票截止時間是晚上八時。一些選民在晚上八時前已經抵達並已進入了投票站,但在時針指正八時之時,仍未完成領票、填票或投票程序,而票站管理人員則以「投票時間已過」為由禁止其投票,這些選民會作如何的反應?

延而擴之,就像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的一次立法會選舉那樣,由於選務行政主管部門失誤,所安排的投票站數量與選民數量不成比例,致使領、投票進度緩慢,導致晚上八時投票時間截止時,仍有大批選民在投票站外排長隊。如果選務行政主管部門機械式地宣佈「關門」,禁止這些選民進入投票站行使公民權利,選民們會否鼓噪甚至是在受到煽動後暴動?

二、澳門關閘聯檢大樓的每日的通關時間,是於午夜十二時忪止。倘在時間踏正十二時之時,有旅客雖已進入聯檢大樓內,但尚未完成通關檢驗手續,出入境事務廳警員卻宣佈他已「逾時」,拒絕其通關,此旅客會否作出抗議?

相信,任何負責該行政範疇的主管官員,以至是前線工作人員,都會「網開一面」,決定給已進入投票站的選民行使投票權利,直至所有已進入投票站的選民都已投票為止;或是已經進入聯檢大樓的旅客,都讓其通關。就是在二十年前的那次立法會選舉,雖然是已過了投票截止時間,選舉委員會也決定讓在投票站外排隊的選民繼續排隊進入投票站,即使是有個別選民在投票截止時間過後才抵達投票站外混進隊伍,明顯是混水摸魚,也在所不惜。不過,仍是作出了權宜處理,就是在截止時間時在「人龍」後拉線,遲到者不得加入排隊。

如今,在全新模式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投開標行政作業上,也發生了類似上述場景的事件,那就是接收標書的時間於本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截止,而「澳巴」在當日四時五十八分已遞交了第一份文件,並收到交通局人員的收據;但因文件太多,火漆在運輸途中脫落,經整合後在五時零四分再交給交通局人員,並獲發第二份收據。而交通事務局前日開標時,卻以收妥「澳巴」全部文件的時間為準,認為「澳巴」逾時四分鐘始交齊標書和文件而不接納,現需視乎「澳巴」提交上訴陳述書後再作判決。若敗訴的話,恐怕服務本澳三十五年的「澳巴」,便將被迫退出本澳巴士服務市場。但如按投票站和關閘聯檢大樓的標準衡量,既然「澳巴」在五時前已抵達並已遞交標書,也已收到其中一份收據,延誤的部分文件也已在現場,只是須整理火漆而致「逾時」,但也只不過是四分鍾而已,實屬「可以投票」或「可以通關」之列。

筆者提出此問題,並無所謂同情「澳巴」之意,只是感覺到,在執行行政權力時,既要堅持原則,又應視實際情況行使裁量權即酌情權。實際上,既然競投作業已有一定時間供各方有意參投者作充分準備,但「澳巴」到最後一刻才送交標書,而且其中一份標書還脫落火漆,可見其有點並不著意能否得標,至少是不夠認真。當然,由於最初傳說有十多家公司參與競投,估計競爭將很激烈,不排除「澳巴」是使用欺敵戰術,到最後才遞交標書,以偵察其他參與投標者的情況。但正是這種態度,導致自「大意失荊洲」。

然而即使如此,從技術層面說,「澳巴」也終能趕在截標當日的下午五時截標時間之前就已將投標文件送抵交通局,並於四時五十八分就已遞交了第一份文件的,因而顯示其是有意參與投標並努力遵守投標遊戲規則的,只不過是因為部份文件在遞送途中火漆脫落需要在現場整理,而延遲了四分鐘遞交。如比照體育比賽中的某些田徑項目,是以數次試跳中最有利於運動員的成績為確實計分成績,及法院判案時實行「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交通局應是以「澳巴」在四時五十八分遞交第一份文件的時間作為體現「澳巴」參與競投遞交文件的實效時間。

除了此技術問題之外,還要看社會效應問題。如果因是「澳巴」的標書內容確不符合競投要求而被「叮」出局,應是無話可說。但僅是這要命的「四分鐘」就剝奪已在澳門為居民服務了三十五年的「澳巴」的參投資格以至繼續經營權,則未免太殘酷。何況,這還牽涉到「澳巴」幾百名員工的生計問題。交通局長汪雲昨日下午曾到關閘巴士站慰問了「澳巴」員工一番,只能予人「貓哭老鼠假慈善」之感。因為他們的生計,就將是被由汪雲扯大旗,並由交通局人員組成的開標委員會剝奪的。

另外,「澳巴」服務即使是仍有改善的空間,畢竟擁有豐富經驗,市民對其也有感情,讓其透過競標而繼續為市民服務,有利於落實第三任特首崔世安的「傳承」承諾。試想,在二零零二年賭牌開放之時,雖然「澳博」的綜合評分不是太高,但為了「延續」及「穩定」的考慮,也讓其拿到其中一個賭牌。交通局即使不重視「傳承」及「穩定」,也應效仿賭牌競投委員會的合理做法吧?何況,即使「新福利」和「維澳蓮運」的資格和標書都符合要求,但鑑於當局是將全澳巴士路線分為五個標段,而每間公間最多只能承批兩個標段,「新福利」和「維澳蓮運」也是「啃」不下的。這就更需要「網開一面」,讓有經營經驗的「澳巴」來填補其中一個標段的「空缺」,興許其提交的條件比其他兩家更好,或能投得兩個標段?

其實,交通局在技術上也有責任,就是沒有仿效賭牌競投委員會、投票站及關閘聯檢大樓的做法,在「截止時間」一到,就關上大門,將遲到者拒於門外,而已進入者則讓其繼續辦妥應辦的手續。這樣,才有足夠的理由讓一切「遲到者」無法可說,自己能在法律訴訟上處於不敗之地。

交通局成立後,為改善澳門的交通做了大量的工作,對群眾的批評也能擇善而納,也能做好危機處理,如最近的停車場收費問題,公評不差。在市面交通狀況已得到部份改善的同時,其行政行為和作風也受到好評,本欄也曾予以高度肯定。希望能再接再厲,不要被有點「不近人情」的「澳巴」問題這粒「老鼠屎」而攪砸了一鍋「好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