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有人利用原藍帶證持有者的不合理要求 警惕有人利用原藍帶證持有者的不合理要求

前日是內地公安機關開始受理澳門居民內地超齡子女赴澳定居、家庭團聚申請手續的首日。一群自知其內地子女並不在受理範圍之內的原為「臨時逗留證(又稱『藍帶證』)」持有者的澳門居民,前往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訴,指責有關規定並不公平,使到他們在內地的子女未能享受「超齡子女團聚」的權益,要求身份證明局向內地有關部門反映。期間,有人發起鼓噪。由於近百人聚集在集中了眾多政府部門辦公的中華廣場,且人聲嘈雜,場面相當「壯觀」,有網友將之戲稱為「衝擊政府機關」。

幸好,身份證明局危機處理得當,除了是以禮相待,為聚集人士送上茶水,消減他們的「躁火」之外,還耐心講解有關規定的內容,及說明有關「超齡子女」申請來澳團聚的資格是由內地權限部門決定及審批,而且「澳門基本法」更是規定內地居民申請來澳定居的措施和政策是由內地權限機關制定和頒佈,決定權並不在澳門特區政府及其身份證明局的手中,這才使這些居民逐漸消散,未有釀成「衝擊政府機關」的事件。另外,曾為「家庭團聚」多方奔走的社團和人士,或是壓根兒就不支持這種超出合法規定範疇的要求,或是連這些居民也知道自己的要求因不符法律規定而沒有「驚動」這些社團或個人,因而他們並未出現在聚集現場,避免了「火上加油」效應。當然,他們如得悉消息趕到現場,很可能會從正面發揮作用,以其在促進「家庭團聚」活動過程中所建立的威望,向這些人作出解釋,並勸說其離開的。

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澳門特區政府經過協商,決定解決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來澳門定居、與父母團聚的規定內容,是很清楚的:一、「超齡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必須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日或之前獲得澳門居民身份;二、「超齡子女」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在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之前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前,本人未滿十四周歲;三、凡符合上述資格者,可於十二月一日起,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不設截止期限,申請、受理及審批程序與現有內地居民赴澳門定居的程序基本相同,不會佔用現時其他類別內地居民赴澳定居的名額;四、「超齡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倘是曾透過確認居留權而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為證明其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之前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應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領核實其資料的證明文件。

因此可以說,在「超齡子女」申請赴澳定居的手續中,與澳門身份證明局相關的,只有向曾透過確認居留權而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超齡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出具證明書」,證明「超齡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之前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現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一項。其餘的手續均與澳門身份證明局無關。

其實,身分證明局在十一月二十六日張示的「關於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通知」的「通告」中,已經明確通告:「曾持『藍帶證』或『臨時逗留證』的澳門居民無須前來本局申請上述所持的證明書,因為上述人士僅在取得澳門身份證之日起(參照澳門居民身份證上的首次發出日期)方具有澳門居民身分。」

實際上,向「臨時逗留證」的持有人換發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第四六/GM/九六號澳督批示,是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頒佈的。此後,身份證明局就按照「臨時逗留證」的編號由小到大排列,受理其換領身份證的手續。換領工作從當年七月二十二日開始,在不到一年內完成。由此,原「臨時逗留證」的持有人,應是大多已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之前換領到澳門居民身份證。至於在此之前他們在內地的子女已超逾十四歲,其實與原本是正式居民的超齡子女的情況一樣,因而是沒有理由提出比正式居民更多的要求的。他們前日的做法,其實是在閙「法外特權」,並不足取。

何況,根據第四零/九零/M號法律的規定,「臨時逗留證」的持有人,雖然可以在澳門居住、工作,享受醫療和教育服務(包括入讀官校及私立學校),但他們仍未算是澳門居民,因而不得享受澳門居民如下的權利:一、與葡籍人士結婚滿三年可申請取得葡國籍;二、選舉和被選舉權;三、考取或加入政府公職;四、非葡籍居民居住滿一年可申請澳門居民的身份證。而且,一旦持證人違反澳門現行法律或家庭無法在澳門維持生活,總督可以批示收回其「臨時逗留證」。倘「臨時逗留證」持有人觸犯刑法,將被遣返回原居地。另外,正在路環監獄服刑者,不得換領澳門居民身份證,其在刑滿後須遣返原居地。因此,「臨時逗留證」持有人在成為澳門正式居民之前,在澳門只屬於「臨時逗留」,並未具有完全的居留權。其此時在內地的女子,當然更不具申請定居澳門的權利。而在他們換領到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日,倘其在內地的子女已超逾十四歲,也就不符合「超齡子女」的資格,這與循合法途徑進入澳門定居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者的權利,是相同的,沒有理由要求超逾他們。

現在有傳說,這些人將會在澳門回歸十周年當日,趁有國家領導人來澳門出席慶祝澳門回歸十周年大會及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之機,上街遊行提出訴求,以讓中央政府知悉此事。本來,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遊行自由和權利,但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其本來就不合法不合理的訴求,就可能會異化為政治訴求,甚至會演變為非和平遊行。這是值得關切的動向,應及早作好應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