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貿促局人事調整看應終止置業移民政策 從貿促局人事調整看應終止置業移民政策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在證實貿促局將有人事變動時表示,作為政府行政部門,有適當、正常的人事變動亦屬正常。同時,政府在任何階段都要完善行政架構,因應不同情況對官員職務作出變更,是因應部門未來發展需要或工作安排來考量。他續稱,經濟部門或貿促部門,需要在新的經濟發展的要求下,對未來工作或功能作不同安排或考量。例如,過去長時間,貿促局著重帶領工商界人士或企業出外參加展覽,未來一段時間,貿促部門的主要工作會側重服務企業,目的是更改過去政府主導帶領企業的形式,將主導權交回市場,行業未來應如何發展由行業主導,政府扮演協助和服務角色,令行業根據市場要求,有更好發展空間,協助企業有更大的發展力度。

從譚伯源司長的這段話看,未來貿促局的業務方向,會作適當調整。貿促局過去的其中一項重要業務--帶領工商界人士或企業出外參加展覽,將會告一段落,而改為為企業服務。或許,這是政府總結過去十年來出外展覽的工作,雖然公帑花了不少,形式上也熱熱鬧鬧,但實質效果卻不明顯,並未能引進多少資金,因而需要進行調整,轉為服務和輔助本地中小企業轉型。

此顯示,政府的施政思維已有改變。實際上,經過十年來的實踐,是需要對某些施政領域進行調整的了。當前澳門特區的對外經濟交流合作,還應以按照胡錦濤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十周年大會暨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特別要充分利用中央政府已經採取的一系列支持澳門發展的政策措施以及國家頒佈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的有利機遇,加強同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的合作」為主。避免捨近求遠,更應注意避免搞「花架子」式的形式主義,應腳踏實地、實事求是,扎實工作、不圖虛名。

其實,貿促局的人事調整,可能也顯示著特區政府對「置業移民」的態度和決策。實際上,「置業移民」的政策,在早年澳門經濟低迷,空置樓宇單位嚴重積壓時,或許是一貼挽救房地產和經濟的良方。但在經濟已經復甦之後,此舉措的「救市」作用就大為減弱。相反,對本地中下階層的購樓自住能力,造成損害。更嚴重的是,「置業移民」政策嚴重抵觸中央政府的有關法律、政策。實際上,本欄過去就曾多次評析,這項措施至少是在以下三個方面,抵觸中央的相關規定要求的:

一、違背「澳門基本法」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的規定,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關於「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的辦法,以利於維護和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的規定。上述的兩項規定都顯示,內地居民赴澳門定居的數額,由中央政府掌握,雖然是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但主導權是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不能由澳門特區自把自為,在中央政府規定的名額之外自行以各種方式向內地居民提供定居權利。而所謂「置業移民」的做法,顯然是挑戰和抵觸了中央政府掌握定額的權力。

二、抵觸中國政府的外交政策。「置業移民」的其中一項手續,是申請人必須具有第三地的居留權。而本地中介人的做法,多是協助其購買岡比亞的居留權。眾所周知,岡比亞至今仍與台灣地區有「外交」關係,而作為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澳門特區,卻承認岡亞的居留權,說輕了是抵觸中央政府的外交政策,說重了是變相製造「兩個中國」。

最近澳門法院判決一宗「使用偽造文件案」,控方指控一名開設移民服務顧問公司的中介人,在七年前為三個擬申請來澳定居的內地家庭,代辦第三國公民身份。她明知三個家庭成員均沒在岡比亞居住,仍透過不明途徑為他們辦得岡比亞外國人身份證,並陪同四名來自三個家庭的代表到貿促局遞交申請表。貿促局接獲上述三個家庭申請後,經向岡比亞政府查詢,證實有關文件資料不實。法院據此依法判決持岡比亞居留證申請「置業移民」的三名內地居民「使用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雖然此案是針對他們所持有的岡比亞居留證是偽造的,但在客觀上也等於是捍衛了中國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一個中國」原則。當然,也是捍衛了中國政府關於不承認中國公民所持有的購買得來的外國護照和外國居留權的政策。

三、違反了中央政府的高考政策。部分內地居民享用澳門特區的「置業移民」政策,其中一個用意是「高考移民」,亦即讓其子女以「澳門居民」的身份參加內地高考,以博取「加分」優惠。這對其原居地的同學,并不公平,據說也有人因此而檢舉告發。本來,國務院教育部早就對那些投機取考將戶口遷到海南、新疆、青海等享有「加分」優惠的邊遠地區的「高考移民」手段,進行取締,但想不到有人卻採取了比這「高考移民」手法更為「高級」的手段,跑到澳門來以「置業移民」方式冒充「澳門同胞」享受更加優惠的「加分」政策。

吳邦國委員長在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強調,「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要依法向中央報告,需要批准的要報中央批准,需要備案的要報告中央備案」。而上述「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定額」問題,是屬於「澳門基本法」第二章「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辦事。現在,應趁特區政府換屆的機會,對違反「澳門基本法」的「置業移民」政策進行清理。盡管說,「置業移民」政策是由特區政府決策,但貿促局在執行過程中「把關」不嚴,卻使這項決策的偏差性更為強烈。因此,隨著貿促局人事調整,正式宣佈終止「置業移民」措施,是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