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宣教工作應採普及與提高相結合方式 基本法宣教工作應採普及與提高相結合方式

按照既定安排,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引介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零年度施政方針,循其所主管的公共行政、法務和民政民生等三個領域,闡述了其在新的一年裡,其實更是在新的一屆特區政府任期頭一年的施政抱負和計劃。

本文之所以有「其實是否在新的一屆特區政府任期頭一年」的表述,其源有有自。曾記否?在去年六、七月間的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期間,當特首候選人崔世安落區視訪及與各界社團、人士座談時,有不少人反映了他們對行政、法律改革嚴重濟後的不滿,希望崔世安在組建新一屆特區政府時,能重視這一問題,物色更適當的人選,擔當起主導行政及法律改革的重任。實際上,與澳門剛回歸時,特區政府主要的管治矛盾是經濟、社會治安問題不同,在經過近十年的奮鬥,社會治安、經濟問題已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當然,經濟範疇仍須注意向適度多元發展的問題),亦即經濟、社會治安這兩個重要矛盾獲得解決後,原先看來相對並不重要的行政、法務改革滯後這個矛盾,就上升為主要矛盾了。這就需要行政、法務範疇的行政主管政務官,必須要有充足的魄力,及專深的公共行政、法律專業知識,領導改革工作。因此,當時「換人」的呼聲甚高。另外,也有不少人認為,行政法務司和社會文化司所承擔的政務較多較複雜,為了提高這兩個司的行政效率和品質,應分別將其分拆為兩個司級單位。當時崔世安也曾表示會研究上述這兩個建議。

後來,崔世安在組建第三屆特區政府時,可能是出於平穩交接穩定過渡的考慮,及出於求穩漸變開局的思路,以便在實現平穩交接穩定過渡後,俟時機成熟即兌現其競選時的「創新」承諾,以及未有來得及修改《政府組織綱要法》及《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關於特區政府設立五個司的規定之故,樣原來的五位司長都獲得留任,而行政法務司和社會文化司也沒有分拆。在經過一、兩年的積累經驗,特區政府治制團隊磨合成功並走上正軌後,再除圖創新改革,根據實際情況和市民的意願,進行調整,從而走出一條「崔世安模式」的新路來。這樣,就能正確處理傳承與創新、穩定與發展的關係,避免發生劇烈變動,從而干擾中央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穩定繁榮」的基本決策。這樣,就給獲得留任的陳麗敏帶來極大的壓力。如果其在新一屆特區政府頭一年的「開局」欠佳,就將難免會遭人「舊話重提」,日後崔世安在作必要的人事調整時,難免會讓更有為者上。因此,陳麗敏在新一屆特區政府頭一年的施政方針如何,能否滿足人們對公共行政改革、法律改革的強烈要求,並在日後落實其施政方針時能否做到切實不走樣,也就為眾人所關注。

從陳麗敏昨日所引介的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看,是基本上能夠主動配合特首崔世安的「陽光政府」、「科學決策」施政理念的,並為優良公共行政文化提出了極具個性化的「愛民為民」、「團結一心」、「勤政高效」及「清正廉潔」標準,還為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構想,包括致力革新政府管治體制,增強官員問責,強化公共行政改革的中央統籌機制,加強政策諮詢,完善社區諮詢體系網絡,增強廉政建設,提高施政透明度,適時檢討和調整政府架構內各層級間的權責與分工,簡化行政手續,加快公職法律制度改革,強化法律培訓等。應當說,陳麗敏已將基本符合崔世安治澳理念及民眾要求的「圖紙」繪劃了出來,但是否能完全按圖「施工」,將之落實,還須看其今後的行動。

陳麗敏將推廣及學習「澳門基本法」,全力推動本澳社會進一步加強對「澳門基本法」的認識、法制觀念及守法意識,確保公務人員對「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及貫徹執行,並針對不同階層市民開展對「澳門基本法」的宣導普及工作,放在法務領域工作的首位,這是「綱舉目張」的正確施政方法。實際上,「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區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法源依據,也是澳門特區一切法律規則的基本法律來源。因此,只有舉起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這個「綱」,其他各項工作尤其是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的「目」,才能「張開」。

目前的情況是,宣導「澳門基本法」的普及工作,做得比較好,但深入和提高則有待補強,尤其是未能就「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即在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基本法之前,澳門立法會仍然存在著委任議員及間選議員的法律依據「說清楚,講明白」,以致讓所謂「雙普選」的口號仍能佔領部份市場,在政制改革議題上顯得較為被動。因此,今後澳門特區宣傳教育「澳門基本法」的工作,應採取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方針。一方面,仍應繼續抓緊普及工作,即在現有的基礎上,將對基本法的宣導工作推向更廣泛、全面,力圖使基本法的概念入戶入心;另一方面,在在現有的基礎上,提升對宣導基本法的品質,尤其是針對一些已被某些人刻意曲解的條文,強化對基本法相關規定的深入及專業性的宣導,使到人們能清晰精確地認知在澳門特區並不存在所謂「雙普選」的法定條件的同時,增強對抵觸以至是違反基本法相關規定的不經之談的辨識及反制能力。

在這方面,陳麗敏司長更應以身作則,從自身做起,充分發揮帶頭作用。尤其是在對自己所主管的政務範疇有可能會存在抵觸「澳門基本法」的現象,勇敢地作出自我糾正。比如,重新檢討民政總署的設立和存在,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關於「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規定,並進而檢討,目前的做法已經導致「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關於特首選委會的成員應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規定無法實施,出現缺失的問題。

當然,這個問題的解決,並非是陳麗敏司長一人可以承擔得了,但作為主管法律改革及民政總署業務的陳司長,有責任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主動進行研究,並向行政長官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陳司長如能理順這一關係,其敢於解剖自己、勇於自我糾正的光明磊落形象就將躍然而出,從而使人們一改過去對她的某些偏見和不信任。倘此,相信在崔世安的特首任期內,她每年仍將會向立法會引介由其負責的政務範疇的施政方針。

(發自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