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出版法》更是加強法治依法施政的需要 修訂《出版法》更是加強法治依法施政的需要

特首崔世安在其就職後首份「施政報告」中宣佈,政府將在今年內啟動修訂已實施二十年的《出版法》和《廣播法》法規,並指出這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出版自由原則,使施政獲得有力的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更有效地提高整個政府的施政透明度的需要,與建立政府發言人機制並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相配套。他在發表「施政報告」後舉行的記者會上又指出,修改《新聞法》和《出版法》,會以捍衛新聞自由作為原則。

政府啟動修訂《出版法》和《廣播法》,確是保障輿論監督的一項法律舉措。實際上,《出版法》、《廣播法》頒佈已經整整二十年,而在這二十年間,由於科技發達,傳媒形態已有長足進展,出現了許多新型傳媒,如互聯網、手機短訊等,以往的一些法律條文規定,已遠不能適應今天的傳媒形態,因而必須與時俱進,予以修訂,為為保障和加強輿論監督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

其實,修訂《出版法》和《廣播法》,其意義卻不止於為輿論監督提供法律保障,而且更是特區政府決心實現「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實際上,本欄早就指出,就是於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頒佈《出版法》的第七章「最後及過渡規定」規定,在《出版法》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行政當局「在聽取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如有的有關社團之意見後」,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在《出版法》出版日起六十天內,行政當局公佈《出版登記規章》;在《出版法》生效一年後,訂定並公佈規範「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的法律。在《出版法》於一九九零年頒佈之後,當時的行政當局發佈了《核准出版登記規章》訓令,而《新聞工作者通則》及《出版委員會法律》,則因新聞專業人士及團體有不同意見,遲遲未有制訂及頒佈。雖然曾經裝模作樣地要求傳媒團體提供諮詢意見,但卻不作跟進,并借口傳媒團體未有在指定的時間內作出回應,也就樂得個「順水人情」,不了了之,推卸責任。一九九七年立法會議員周錦輝、馮志強等曾行使法律創制權草擬了《出版委員會法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但因新聞界中存在不同意見,立法會法定徵詢新聞界意見後再視情況處理。然而,在立法會向新聞界發出征詢意見函之後,就不了了之。澳葡政府樂得在一旁偷笑,袖手旁觀,從而導致立法流產。

回歸後,此情況似是「變本加厲」,無論是特區政府本身還是政府新聞行政主管部門,都對《新聞法》中的相關規定視而不見,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也並未將亟待修訂的《出版法》收列進去,實際上等於是「違法行政」,至少也是有所缺失。如果不計算過去前澳葡新聞政府在這方面的「不作為」,僅是從澳門回歸時開始計算,《新聞工作者通則》就已是經歷了M個法定的「一百八十天」公佈的期限,而「出版委員會法律」也已是經歷了M個「一年」內制訂的期限。這就使澳門特區在新聞出版立法方面出現一個「法律空白」,從而使政府新聞行政主管部門在這方面處於「無法可依」的情況。這不但是導致未能落實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的規定,而且對「依法治澳」、「加強法治」的要求也是一個諷刺。也就是說,負有為出版委員會立法責任的澳門特區立法會,是處於「立法者違法」的狀態;而負有為出版委員會立法草擬法案職責,及負有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任務的特區政府,也是處於「行政違法」的狀態。當然,歸根究底,是作為應當具體草擬這兩個法律文件草案的特區政府新聞行政主管機構──新聞局,處於「不作為」的狀態,從而連累了特區政府和特區立法會未能履行其應負的職責。這對強調要「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特區政府來說,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的缺失。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廣播法》的實施方面,因為《廣播法》也有該法頒布一年後必須制定《廣播委員會法律》,并成立廣播委員會的規定,但卻同樣是「泥牛入海無消息」。

如果說,前任特首何厚鏵十年來的貢獻應當值得高度肯定,但也必須實事求是地指出其施政中的某些不足,以便警誡後任,使其得以吸取教訓,切實改進,促使「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事業更上層樓,完美無暇的話,那麼,何厚鏵十任期年內的一項重大缺失,就是未能嚴格執行《出版法》和《廣播法》中有關設立《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及頒布《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規定,使新聞行政管理的特定環節處於法制缺失、法治欠彰的狀態。

崔世安早在競選第三任特首期間,廣泛聽取各界社團、人士的意見,當中也聽到了希望《出版法》、《廣播法》能與時俱進,必須進行修訂的意見,包括了其中的設立「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及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意見。而從崔世安「施政報告」中有關論述可以看出,崔世安是從善而流的,從而展現了他「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并勇於並善於接納群眾建言的良好品格。當然,我們希望修訂《出版法》和《廣播法》,不但是著眼於更有利於嚴格監督,而且亦應趁此契機,修正二十年來(包括葡治時期),在此領域上「有法不依」的缺失,從而真正做到在對法治最為敏感、最有需要的傳媒領域,依法施政、依法行政。   

退一步來說,如果是根據過去經驗,因為新聞專業團體反應強烈,致使特區立法會認為沒有必要通過「出版委員會」法律,行政長官也認為沒有必要發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話,也應趁此次修改《出版法》和《廣播法》之機,採取補救措施,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交法案,或是立法會議員自行草擬法案,將《出版法》中涉及到「出版委員會」及《法律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內容,全部刪去,在經立法會表決通過,並經行政長官簽署頒佈並生效後,特區立法會和特區政府才可摘下「違法」的「帽子」。 但這一切,還應是由新聞局主動作為,向行政長官提出相關報告及建議,並透過特首辦與立法會協調。因此,為及早消彌在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律真空」、「無法可依」狀況,新聞局責無旁貸。

(發自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