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學校托所門口擬禁煙 公眾地方禁消費管有電子煙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擴大室外禁煙範圍,將距離醫院、衛生中心、幼兒院、託兒所及其他幼兒護理場所,以及小學及中學教育場所的出入口少於10米的範圍列為禁煙地點,同時建議進一步加強對電子煙的管制,在禁止吸煙或例外允許吸煙的供集體使用地點,以及在任何供集體使用的室外範圍禁止消費或管有電子煙及其組成部分和配件,並設立六個月的過渡期。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昨日表示,隨著社會環境變遷、新興煙草產品的出現,以及公眾對健康生活環境要求的日益提高,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在規管和執行上面臨新的挑戰。
  黃少澤表示,為持續完善控煙政策並回應社會訴求、保障公眾健康,特區政府於本年3月8日至4月8日展開了修改第5/2011號法律的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經充分分析及綜合考慮,制定了《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
  黃少澤表示,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一、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尤其保護幼童、學生和弱勢群體的健康,法案建議將距離醫院、衛生中心、幼兒院、託兒所及其他幼兒護理場所,以及小學及中學教育場所的出入口少於10米的範圍列為禁煙地點。法案同時建議以行政長官批示在部分人流密集區域設置禁煙區域,且僅可在劃定的吸煙點吸煙。
  二、考慮到尼古丁袋、草本煙及水煙等新興煙草製品在青少年群體中的流行趨勢和健康危害,法案建議禁止尼古丁製品(如尼古丁袋)、草本煙及水煙壺(包括裝置的組成部分和配件或供該等裝置使用的物質)的製造、分銷、銷售、進出口及攜帶出入境。
  三、法案建議進一步加強對電子煙的管制,在禁止吸煙或例外允許吸煙的供集體使用地點,以及在任何供集體使用的室外範圍禁止消費或管有電子煙及其組成部分和配件,並設立6個月的過渡期。
  四、為進一步削弱煙草包裝對公眾的吸引力,法案建議訂定煙草製品標準化包裝制度,並適用於捲煙的包裝。同時,將煙草製品包裝上的健康警示圖文標籤面積提高至2個最大表面積之85%,至於雪茄和小雪茄健康警示圖文標籤面積的要求則為1個最大表面不少於70%,另一最大表面為100%。法案同時建議設立18個月的過渡期,讓業界適應新規定。
  五、為保障控煙監察人員的安全及提高其工作效率,法案建議容許控煙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按規定配置及使用隨身攝錄機,並對隨身攝錄機的使用和資料處理作出嚴格的規定。
  黃少澤表示,法案建議設六個月過渡期,期間相關法律條文尚未生效,持有電子煙不會被處罰,目的是讓業界及公眾有充足時間適應。但過渡期屆滿後,任何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罰。
  有傳媒問及博企吸煙區等是否都不能吸食電子煙?衛生局代局長鄭成業表示,新法律生效後,除私人住所外,所有其他地點吸食電子煙均屬違法。當局會依法對違規者予以沒收、扣押及罰款。現時法律獲允許例外吸煙的地點,例如機場吸煙室、賭場吸煙室及酒店房間,在新法律生效後同樣受到監管。在上述地點吸食電子煙亦屬違法,違者將被扣押相關物品及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