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會遊行集會事件中的適法與觸法之處 四工會遊行集會事件中的適法與觸法之處

澳門特區政府發言人譚俊榮昨日就有工人集會示威活動演變成衝突事件發表談話。他既對此事件表達了「高度關注和遺憾」的態度,指出衝動和過激的行為無助解決問題,相反會影響事件的緩和,事件已影響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區內市民的生活,以及附近學校的上課;又強調新一屆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以民為本,積極聆聽社會各階層群眾的聲音,以便制定良好的政策,而特區政府是十分明白建築工人的訴求對,保民生、促就業是特區政府今年施政的重點工作之一,政府亦會採取更透明、更開放和更公開的施政,努力維護本地工人的就業權益。 譚俊榮還重申,任何的公司、企業如果有假招工、聘請外地非法勞工而損害本地勞工的權益,特區政府絕不手軟,一定會追究有關的公司和企業,並採取法律行動。特區政府將會積極為本地建築工人創造更多更合適的就業職位,確保本地居民的權益,與市民一道共同推動澳門的繁榮和進步。

此顯示,特區政府對於四工會示威群眾前日的過激做法,有所譴責,並未一味姑息。但為了緩和事態,避免激化矛盾,卻又盡量克制並予以安撫,鄭重地作出了「任何的公司、企業如果有假招工、聘請外地非法勞工而損害本地勞工的權益,特區政府絕不手軟,一定會追究有關的公司和企業,並採取法律行動」,及「特區政府將會積極為本地建築工人創造更多更合適的就業職位,確保本地居民的權益,與市民一道共同推動澳門的繁榮和進步」的表態。

這似是學會了「剛柔並施」的危機處理辦法。實際上,按照澳門現行的《集會權與示威權》的規定,當日示威集會人員在並非事前預告的地點集會(靜坐),及個別參加示威人員佔用公共道路,阻礙行人及車輛通行的做法,已經是觸犯了法律,行政執法當局有權予以中斷其集會或示威。但政府發言人仍是以克制的態度表態並作保證,似是十分注意盡量避免刺激集會人士,不過仍是指出了其抵觸法律之處。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也就是說,澳門居民有權通過集會遊行方式,維護自己或社會某一階層、團體的合法權利,宣傳或聲明相應的主張和要求。實際上,集會遊行示威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已為當今世界各國各地區所普遍認可。但與此同時,又因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很強的煽動性,極易使參加者和圍觀者產生興奮激昂的情緒,並有可能導致理智的失控,以暴力破壞法律和秩序,故各國各地區除了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保障任何護公(居)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之外,也對其進行規範和限制。實際上,集會的權利并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它要受到一些限制。因此,即使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所承認的集會自由,也是「和平集會」的自由和權利。並在其同一條文內列舉了「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安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的規范內容。

其中「按照法律」一詞,是指按照各個國家和地區關於集會的法律以及規範其他行為的法律。各國各地區對於集會的法律規定差異比較大,但大體上存在著下列限制:一、對集會方式的限制。集會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不得行使暴力;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或干預審判;不得妨礙他人。二、對集會地點的限制。集會可分為室外集會和室內集會。對於室內集會,各國各地區法律無限制。對於室外集會,一般是指定公共場所進行的集會,如街道、公園、廣場等。但並非所有的公共場所均可以集會,各國各地區對於在特定場所舉行的集會採取嚴格的特許制度或監控制度。三、對集會時間的限制。各國各地區對於集會時間也有不同的限制,有些規定交通高峰期間不得在交通要道舉行集會,有些則規定夜間集會要保持安靜。

由此,澳門《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就有一些限制。如第二條「不容許的集會及示威」:「在不防礙批評權之情況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第三條「地點限制」:「不容許非法佔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舉行示威方式」;第四條「時間限制」:「不容許在零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內舉行集會或示威,但舉行地點屬封閉場地,戲院,無住戶的樓宇,或有住戶的樓宇而住戶系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比照之下,四工人團體前日所進行的示威遊行集會活動,有幾個踏足就是與上述法律規定相違背的。如其在「預告」時並未如實報告將在勞工局門前及附近地區進行「靜坐」;又如並未預告其要進入勞工局內;再如個別集會人員躺在道路之上,阻礙車輛通行等。因此,警察執行任務,予以阻攔,是有法可據的。不過,出動到防暴警察頭帶鋼盔手持盾甲,如臨大敵,則大可不必,只能起刺激作用。實際上,實踐中發生群眾請願靜坐、遊行示威等事件的原因錯綜複雜,處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或者被壞人利用製造事端。

在我國的台灣地區等一些地區的《集會遊行法》,還規定遊行示威的組織者,必須負責其所發動的遊行示威活動的秩序,具體做法是組織「糾察隊」。但從前日游行靜坐的過程看,四工人團體並無組織糾察隊,因而出現失控甚至內哄,這就給警方予以阻攔「授人以柄」。這個教訓,是四工人團體以至是今後所有有意組織遊行示威的團體應當吸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