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盼明天各路遊行不會是「唯有今年搞得殊」 祈盼明天各路遊行不會是「唯有今年搞得殊」

在「文革」中,流傳著幾十首「未經證實的毛主席詩詞」,其中以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青年科學家陳明遠撰寫的十九首最為著名,尤其是其中的「庭院豈生千里馬,花盆難養萬年松」、「似水柔情何足戀,堂堂鐵打是英雄」、「敢同惡鬼爭高下,不向狂魔讓寸分。先烈回眸應笑慰,擎旗已有後來人」、「偏向懸崖攀絕峰」、「豈向瑤台尋幻夢,還從烈火識真金」……等,燴灸人口,人們爭相傳抄。但也釀成了「偽造毛主席詩詞」大冤案,陳明遠被投入了監獄,關了八年,「四人幫」倒臺後才獲得平反。

筆者閑扯了一大輪「未經證實的毛主席詩詞」,是因為其中有一首至今還沒被收入經過增補并獲得權威部門確認的《毛主席詩詞》的「未經證實的毛主席詩詞」——《七律‧讀報有感》,其最後兩句:「新聞歲歲尋常出,惟有今年出得殊」,與明天就要進行的「五一」遊行,有點貼切,因而可將之「篡改」為「遊行年年尋常搞,唯有今年搞得殊」。

這是因為,今年的「五一」遊行,再不像往年的「五一」遊行那樣隊伍和訴求相對集中,而是有多個新興團體搶著要當大旗手,互不相讓,還有團體不服從警方的安排,堅持要走新馬路。如果警方處理不慎失當,也就難免會釀成大型惡性群體性事件。而「五一」當天有許多內地遊客來澳旅游,萬一警方鳴槍誤傷遊客,或是有壞人趁火打劫,砸搶新馬路的店鋪,那這個新聞就不「尋常」了。

在澳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二/九三/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也規定,「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集合,而毋需任何許可」「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受限制或制約」。因此,各家游行的組織者所組織和發動「五一」遊行,是在行使居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得到保障。他們所提出的各種訴求和口號,只要不是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盡管其中的一些內容未必完全符合全澳居民的最大利益,但在民主社會里,還是屬於言論自由的范疇,應當受到保護。

但是,游行的組織者和參加者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應負起自己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因為《集會權及示威權》也規定,游行示威必須是和平進行,其第十三條第二款更規定,「發起人當知悉武器之存在,而未採取措施解除攜武器者之武器,而對該發起人亦受處違令罰之刑罰」。另外,倘若有別有用人之心趁混亂砸搶沿途商舖,肇事者及遊行發起人也應負上相關的刑罰。

在這方面,即使是宗旨是保障人權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嚴格規定。在其第二十一條的「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其中「按照法律」一詞就是指按照各個國家關於集會遊行的法律以及規範其他行為的法律。各國對於集會遊行的法律規定整體上存在下列限制:第一、對集會遊行方式的限制。集會遊行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不得行使暴力;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或干預審判;不得妨礙他人。第二、對集會遊行地點的限制。對於室外集會遊行,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進行的集會遊行,但並非 所有的公共場所均可集會遊行,各國對於在特定場所舉行的集會遊行採取嚴格的特許制度或監控制度。第三、對集會時間的限制。各國對於集會遊行的時間也有不同限制,有些規定交通高峰期間不得在交通要道舉行集會遊行,有些規定夜間集會遊行要保持安寧。

但願,明天的遊行活動,發起人及參與者既是行使他們的居民權利,又應負起居民的義務和責任。尤其是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真正做到以和平方式提出其合理合法訴求。日前在勞工局門前發生的工人集會示威活動演變成衝突事件,就值得警惕。因此,就有必要重申《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的一些限制。如第二條「不容許的集會及示威」:「在不防礙批評權之情況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第三條「地點限制」:「不容許非法佔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舉行示威方式」;第四條「時間限制」:「不容許在零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內舉行集會或示威,但舉行地點屬封閉場地,戲院,無住戶的樓宇,或有住戶的樓宇而住戶系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在我國的台灣地區等一些地區的《集會遊行法》,還規定遊行示威的組織者,必須負責其所發動的遊行示威活動的秩序,具體做法是組織「糾察隊」。參考臺灣地區的做法,明天各路游行的組織者,很有必要也組織「糾察隊」,防止有人渾水摸魚,混進游行隊伍,以制造事端來攪亂游行隊伍,自己好伺機進行犯法活動。這就將「授人以柄」。

而在警方方面,也要吸取往年的教訓,不要因為今日有六組遊行,就顧此失彼、進退失據,而是有效調控,疏控得當。在維持秩序時應注意維安技巧藝術,不要把游行示威看成是甚麼「洪水猛獸」,更不要以「湮阻」代替「疏導」,激化矛盾。倘此,就既能保護澳門居民的言論和遊行自由,又能維護社會秩序,充分展現「一國兩制」的優越性。另外,作為特區政府的「當家人」,也應親臨現場,在第一線做工作,「靠前掌控」;并反思、自責,首先查找自身原因,檢查政府工作中的缺失,公開坦承失誤和不足,爭取群眾信任,重塑政府形象,增強「以人為本」觀念,時刻關心澳門居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生活,切實幫助人民群眾解決生產和生活的實際問題。但該「強硬」的,當然也要「強硬」,如發生了打砸搶燒,就要果斷處置,將肇事者拿下。

但願,將於明日舉行的各路遊行,在遊行的主辦者和參與者,及負責維護秩序的警方都能依法辦事,各讓一步之下,只是游行隊伍六路並舉的「新聞出得殊」,不會演變為大型惡性群體事件的「出得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