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製造事端是否也凸顯深層次問題矛盾? 蓄意製造事端是否也凸顯深層次問題矛盾?

「五一」遊行演變成暴力衝突之後,包括建制內團體在內的越來越多聲音都認為,當日態之所以激化、惡化,官方和遊行的發起組織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中官方的責任,除了是昨日本欄曾分析過的這次遊行的發起組織者所針對的「黑工」、房屋、貧富懸殊等折射「深層次問題與矛盾」的施政失誤之外,可能還包括警方的處置失當。包括在衝突爆發前,警方現場負責人未能與遊行組織者直接對話溝通(講數),試圖尋找妥協方式,雙方各退一步;也未有公開示警(按:台灣地區的警方在應對遊行集會時的制式做法,是針對明顯違法的遊行集會,進行「舉牌」示警,在「舉牌」示警三次後才可執行驅散行動);更未能靈活執行「禁行新馬路」的底線,釀成對澳門形象損傷更大、堵塞交通更嚴重的暴力衝突。而且更予人詬病的是,警方對遊行者的驅散行動「跳級」,在未有發放催淚彈之下就直接使用威力巨大、可能會直接傷害人體的「水炮」(實際上,「水炮」一開噴便使葡新社女攝影記者「中招」)。另外,既然警方要嚴格執法,但卻又沒有執行《遊行集會法》第四條「時間限制」關於「不容許在零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內舉行集會或示威,但舉行地點屬封閉場地,戲院,無住戶的樓宇,或有住戶的樓宇而住戶系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的規定,在午夜十二時過後,雖然當時滯留在現場的遊行者並不多,警方完全有能力予以驅離,但警方卻仍有這些人在現場喧囂,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變成法制不彰。

至於遊行發起組織者的責任,日來社會輿論已有很多分析議論。其實,這些議論中所指的遊行隊伍中有人違反《遊行集會法》關於集會遊行集會遊行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不得使用暴力,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不得妨礙他人,不得攜帶任何武器的規定,使用了石塊、旗桿等「冷武器」,甚至是隨手抓起重達十幾磅的鐵製「座磅」扔向警方,向警方「開了第一槍」,執行阻攔任務的警員卻一直在挨打卻又很克制等,只是事物的表面。按照「透過表面看本質」的觀察事物方法,或許將能看到在遊行發起組織者中所存在著的「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

其實,這一點,連極為熟悉「建制外文化」的「民主派」議員,也看出了「門道」,並向香港媒體如實道來:這次遊行之所以打破自二零零七年「五一」遊行以來官民雙方所建立的「不走新馬路」的「默契」,是因為示威者要蓄意造成暴力衝突,意圖引起中央關注,迫使政府回應他們的訴求。也有資深時事評論員認為,他們是「希望出事」,要同警方發生衝突,這才可以吸引香港和外國媒體注意,迫使政府回應他們的訴求,所以今次已經預計流血,不出事才奇怪。

也就是說,今次遊行之所以演變成暴力衝突,即使是組織者沒有預謀,也是有人混在遊行隊伍中蓄意要將事情鬧大,故意釀成流血事件。至於是單純地要引起中央注意,還是存在著其他的甚麼深層次的意圖,則有待執法者深入調查研究。但不可忽略的是,這次遊行衝突事件顛覆了政府換屆朝野之間有一年「蜜月期」,在野派向新政府提供「兌現競選承諾機會」,「蜜月期」過後仍未能滿足在野派要求,才發動抗爭行動的國際政治行為習慣,在第三屆特區政府就職還不到半年,尚未來得及施展「以人為本」施政理念,甚至還需清償前任政府所遺留「債務」的情況下,就提前發動抗爭,以至是「蓄意要造成暴力衝突」,顯然是有著某些不尋常的軌跡。這其中是否與去年特首選舉期間曾引發爭議的因素有一定的關連,亦即是特首選舉爭議因素的延伸和再次發酵,並要給這些人心目中的「弱勢特首」來個「下馬威」?值得認真探究。

盡管說,發起組織今次一些的多個工會團體的各項訴求,撇除某些不符《澳門基本法》和本地法律規定的內容之外,大多確是有其合理之處,但即使如此,倘是以不合法的手段來進行訴求,就將大幅流失正當性及同情度。實際上,已有不少人包括支持遊行者所提出的訴求的非建制內人士,都已指出遊行人士首先衝撞警方及向警員擲石,而警方則表現克制,這就已使遊行者大為失分。而且其中一些人的做法,還是明顯違法。比如,以國旗作「武器」,像「投擲標槍」那樣擲向警察,並肆意踐踏國旗,就明顯地是違反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在澳門特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尤為令人不解的是,有人將一面倒懸的國旗高高地插在襲擊警察的「陣地」前沿,成為當天電視新聞和翌日平面媒體的「主鏡頭」。這種將倒懸的國旗當作「指揮旗」的做法,究竟是無心之失,還是刻意為之,其寓意是甚麼?

就在這一次「五一」遊行前夕,有份發起組織這次遊行的其中一個工會團體,爆發內哄,在報章上刊登開除其前主要負責人職務的廣告,並向各媒體發函,指責該前主要負責人捲走原屬於該會的財產近千萬元,令該團體連電費也無錢繳交。這封告狀函似是自爆了「深層次問題」:原來自稱以「冇工開,冇飯食」的失業工人為主體的工會團體,竟然擁有近千萬元的財產,比一些中小型的建制內社團還要富有。這些錢財是從何而來,而且又那麼容易被某個人捲走?連想起這位被指責的前主要負責人曾在其創辦主持的週報中透露其曾前赴外國接受某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培訓,而某些國際非政府組織對中國國內的異議組織的資助,為了逃避政治法律責任,往往是交給某位個人,並非是直接交付異議組織的情況,某工會團體這筆近千萬元的財產,是否是由某些外來渠道交付給某個人並由其保管,才使之得以輕易捲走?而某些參與簽署聯名「告狀函」的人在這次遊行中所表現的過激行為,是否會有要藉此向原先提供資助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示意」,以求爭取追回那近千萬元的財產,或是另行「補償損失」?

就此而言,這個「深層次問題與矛盾」的性質,可能比特區政府施政失誤上的「深層次問題與矛盾」,還要來得更為嚴重。因此,經歷了這場「五一」遊行的演變成暴力衝突之後,大家都要尋找「深層次問題和矛盾」,不但要挖掘政府施政缺失中的「深層次問題和矛盾」,也要查找在這次遊行演變成暴力衝突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深層次問題和矛盾」,並設法予以解決。否則,今後仍將難以消除再次爆發過激遊行的根本因素,難以構建和諧社會。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