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裁決對「紗紙契訴訟」一槌定音 中級法院裁決對「紗紙契訴訟」一槌定音

聲稱持有「紗紙契」並霸佔(乙水)仔IN二七經濟房屋發展用地的兩名佔用人,因不服行政長官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命令有關人士將兩幅位(乙水)仔美副將馬路附近,稱為TN二七地段的地塊(A1)和一幅位於其旁邊的地塊(B2a)騰空並歸還特區政府的批示而進行司法上訴。近日中級法院作出合議庭裁判,駁回該兩名上訴人所提出的司法上訴。駁回上訴的理由是是有證據證明A1地塊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記;至於B2a亦沒有相關記載。鑑於沒有證明文件證實上述兩地塊屬於私人擁有,而上訴人亦沒有證據證實擁有上述地塊的擁有權和利用權。因此,行政長官的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的批示不存暇疵,並駁回其司法上訴。

這是中級法院首次作對霸佔公地個案作出判決並以提訴人敗訴作判決。如是在實行「海洋法系」——「習慣法」的國家和地區,就將會是作為以後裁決同類案件的「慣例」依據。即使是在實行「歐陸法系」的澳門特區,這個裁決仍可作為特區政府日後處理同類型霸佔政府土地的個案提供重要的支持理據。這對土地工務運輸局給予有力的司法支持,有利政府繼續打擊非法圈地、霸佔土地並破壞山體、阻礙政府護林工作,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等霸地行為。

其實,這宗個案,即使不是中級法院作出裁決,依法依理,也早已在人們的心目中作出了裁決:

其一、是在法律的層面。《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這就很明確,澳門回歸後,土地的所有權除少數私有土地外,一律是國家所有。未經澳門特區成立前依法確認為私人所有的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由澳門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區政府支配。因此,澳門回歸後,不存在所謂「無主土地」,即所有權不明的土地。對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也不可以通過「先佔」和「時效」等方式取得私人的所有權。澳門特區政府無權將國家所有的土地確認為私人所有,也無權將國家所有的土地出售給私人所有。

其實,即使是在澳門的原有土地中,盡管《土地法》第二百條規定,「在總督於適當時間提交提案後,立法會將對載於通常稱為『紗紙契』文件交易所涉及的地段,訂定法律制度」,但在此後尤其是在一九九三年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規定的《澳門基本法》頒佈後,直到回歸時,前澳葡政府一直未有就《土地法》第二百條的規定提交相關的法律提案,因而立法會也就根本無從審議該法案。可以說,即使是在回歸前,「紗紙契」也並非是證明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文書。

其二、在歷史事實的層面上,TN二七地段也根本不存在「紗紙契」問題,某些人所持有的「紗紙契」,應是偽冒文件。這裡且不說「紗紙契」年代久遠、真偽難辨的技術問題了,就說是TN二七地段所處的卓家村一帶的「紗紙契」,連前澳葡政府也從未曾承認過其法律效力。實際上,一九八三年三月間,前澳葡政府諮詢會決定批地予電訊公司興建倉庫。澳督高斯達鄭重宣佈,該發展地段位於由澳門政府填海所得的土地上,是屬於政府所擁有的土地。「紗紙契」持有者所持有的土地,是非法佔有的,並未經過登記,必須予以無償收回作發展用途。但聲稱持有該地段「紗紙契」的卓永生、卓英、卓昌及卓儀等四戶人家,卻手持請願信及「紗紙契」的影印本,前往澳督府請願及召開記者招待會大吐苦水,還聲稱將攜同「紗紙契」返回內地,要求有關方面協助,必要時向北京國務院進行投訴。就在卓永生等人東奔西跑之際,澳門政府計劃設備暨建設政務司透過新聞處發出一份公報,並附有兩幅二十世紀初的水文圖,指出在二十世紀初,卓家村一帶仍是分隔大、小潭山兩個孤島的一片海灘,約在一九二零年左右才由政府填海造地,將大、小潭山兩島連成一個(乙水)仔島。故此,卓永生等人所持的證明在一八六零年該處便有「土地」的「紗紙契」,是後人偽造的。

同樣,TN二七地段所處的卓家村一帶,原來是一片海灘,是由前澳葡政府填海形成土地的,就像新口岸一帶的土地那樣,是明擺著的官地。亦即在「紗紙契」上所載的時間,該地段當時仍是一片海灘,根本不可能有「土地」,當然也就沒有甚麼「紗紙契」。因此,聲稱擁有TN二七地段者所持有的「紗紙契」,是徹頭徹尾的偽造文書。

其三、在澳門的司法實踐中也早已有裁判前例。終審法院第三二/二零零五號「裁判書」中有明確的判定;駱偉健、王禹等法學專家所撰著的學術論文,也有很清楚的闡述。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第五條第四項也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依照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解釋」,「決定」的「附件三」更規定,因部份款項抵觸基本法,而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法律、法令,就包括了第六/八零/M號法律《核準土地法》中有關出售土地的內容。因此,中級法院駁回霸佔TN二七地段之人士的上訴,是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及其他權威法律見解所作出的正義裁決,是彰揚法治,褒揚正氣之舉,也是維護《澳門基本法》立法原意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