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查處侵入私人地方行為捍衛法治精神 嚴肅查處侵入私人地方行為捍衛法治精神

由於澳門警方和司法機關捍衛法治精神不彰,未能及時對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和在澳門特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等法律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致使某些人藐視法律的態度更為張狂。據報導,勞工局與工聯總會合作舉辦的「建造業就業不足人士短期培訓計劃」的培訓場地,有人多次前往進行滋擾,企圖煽動學員情緒,並與在場學員發生口角及衝突,擾亂培訓課程秩序。這些人強行進入培訓場地,未經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在上課期間拍攝、要求學員簽名、甚至辱罵勸喻其離開場地的工作人員。這種蓄意「踩場」行為,嚴重地干擾課堂的有效運作,打亂課堂秩序,亦影響學員的學習情緒,剝奪了學員的學習權利。勞工局對上述人的行為認為完全不能接受,並予譴責。勞工局重申,為維護學員的學習權利及確保培訓計劃順利推行,透過援助解決學員經濟困難,不接納任何妨礙學員學習及擾亂課堂運作的行為,並已聯絡治安警察局提供配合,以免學員在上課期間受到滋擾。為此,勞工局已經報警,現在就看警方是否有嚴格捍衛法律和法治精神的信心,保衛有益於民生和社會穩定和諧的培訓計劃能順利進行。

從種種跡象看,滋事者顯然是不滿勞工局與工聯總會合作的培訓計劃,將會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失業或開工不足的建造業工人的生活困難的基礎上,增強學員們的謀生技能,這不啻是在「挖」示威遊行隊伍的「墻角」,並消減他們日後再發動組織暴力遊行的「正當性」和實力;也有可能是不滿勞工局將培訓計劃交給他們正要與之爭奪工運主導權的工聯總會主辦,等於是在工運主導權的爭奪戰中,給工聯總會「加分」,對自己不利;因而才作出此等滋擾行為,並意圖籍此恐嚇參與培訓計劃的學員們。

如同在「五一」遊行中,某些人蓄意違反《遊行集會法》關於集會遊行集會遊行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不得使用暴力,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不得妨礙他人,不得攜帶任何武器的規定,使用了石塊、旗桿等「冷武器」,甚至是隨手抓起重達十幾磅的鐵製「座磅」扔向警方,向警方「開了第一槍」,千方百計挑引警員「以暴易暴」進行還擊一樣,此等「踩場」行為明顯也是違反澳門現行法律的。包括擅闖私人場所,及妨礙公務(培訓計劃是由官方出錢及委託舉辦,故屬於公務性質)等。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房屋」。在這裡,「住宅」主要是指人們的住所或居所;「其他房屋」主要是指澳門居民以自然人或法人形式擁有的辦公室、寫字樓等。住宅和其他房屋,是澳門居民生活、工作、休息的重要場所,是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居民在生活、工作、休息時的一些隱私,無疑與住宅和其他房屋有直接的關連。禁止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除了是為了保護居民的個人隱私之外,更是為了保護居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被列為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而「非法侵入」,指的是既無法律的授權,也未獲得當事人或所有人的許可,擅自以非法手段,進入居民的住宅或其他房屋。為了維護澳門基本的基本人權,基本法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手段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或其他房屋。凡是與居民生活、求學、工作、休息、娛樂有關的場所,均受到基本法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進入、非法搜查。

為此,《澳門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侵犯住所」規定,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經被下令退出而仍逗留在該處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四日罰金。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也規定,未經有權者同意或許可,進入或逗留在附於住宅且設有圍障之庭院、花園或空間,船隻或其他交通工具,設有圍障而供公共部門或公營企業用、供運輸服務用、或供從事職業或義務用之地方,又或任何設有圍障且公眾不可自由進入之地方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實際上,「侵入住所罪」是「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的一種,更是侵犯居民人身權利罪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中的司法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居民的居住自由權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既未經住宅主人同意,又無法定依據而闖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也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論。

顯然,某些人未經同意非法闖進培訓場所的蓄意「踩場」行為,嚴重地干擾課堂的有效運作,打亂課堂秩序,影響學員的學習情緒的行為,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侵犯住所」規定的所有要件,是屬於刑事犯罪行為。培訓中心除了報警之外,還應積極主動地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相關資料,協助警方破案。而警方也應盡職守責,積極偵查破案,將涉嫌違法者依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現在有一種思緒傾向,以為行使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可以使用各種手段,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手段。因此,在「五一」遊行中,就有人動手襲警,有人刻意倒掛國旗及以國旗為「武器」投擲警員。由於警方示弱,沒有嚴格執行《遊行集會法》的相關規定,雖然張國華司長事後聲稱正在蒐集資料,對違令及滋事的遊行人士予以檢控,但卻遲遲未有付諸行動,就使某些人產生錯覺,以為可以「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更為張狂,從屬於公眾地方的街頭闖進屬於私人地方的培訓中心,並上演了置《澳門基本法》和《澳門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於不顧,滋擾私人場所的一幕。如果警方和司法機關對此明顯違法行為仍然不聞不問,任讓這種思維和行為繼續張狂下去,澳門特區的法治就將受到嚴重的傷害,「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所彰揚的法治精神,就將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