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把興建司法機關專用大樓納入議事日程 宜把興建司法機關專用大樓納入議事日程

日前有多次內地之行,發現多個城市都有一個特點,就是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都建有自己的獨立建築物,而且外型設計大都頗為氣派、威嚴,并按相關規定懸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對比澳門特區,除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是有自己的獨立建築物之外,從初級法院、行政法院,到檢察院,再到廉政公署,都是租借商業大樓辦公,以至是連同法庭也是安排在商業大樓之內。不但是缺乏司法機關的嚴肅性,甚至因為是在商業大樓之內,而產生了司法機關與商家「關系密切」的視覺效果或是聯想。而且在執行審判任務時,經常可看到荷槍實彈的獄警、特警押解嫌犯進出商業大樓,并為安全起見,而占用了電梯,暫時停止大樓內的其他人員使用,相當擾民并有侵犯同棟大樓內其他用戶權益之嫌。因此,這種不正常現象,應當盡快予以解決。

實際上,現在置於商業大廈內的司法機關,計有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佔了澳門司法機關的五分之三。另外,帶有準司法機關性質的廉政公署,也是在商業大廈內辦公。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除行政法院外,都附帶有「羈留室」。而現代意義上的被羈押人,是指被司法機關或其他專門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理由,關押在專門場所而剝奪了人身自由的人。其中,不泛是可能會對社會構成暴力威脅的嫌犯。但其羈押及待審場所都是設在商業大廈之內,即使是建築得再牢固,也將難保「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倘不幸發生逃柙事件,必會對該羈押場所所在的商業大廈造成極大的滋擾。就算是固若金湯,「一個也跑不掉」,也讓在同一幢商業大廈內工作的公司職員們產生某種心理陰影。

其實,本來是極為嚴肅、莊嚴的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廁身在商業大廈內辦公,就不但是使其莊嚴形象受損,而且也不利於司法保密。更為擾民的是,當那些疑犯、被告套著手銬被武裝警員押著進出這些商業大廈,混在出入於該商業大廈的文員和洽公人員之中時,形成了頗為尷尬的場景,也使文員和洽公人員感受到心理威脅。在「歐文龍事件」爆發之後,廉署、司法機關曾刻意讓歐文龍等人套著手銬在商業大廈內外「兜兜轉」,以展示「戰績」,就產生了頗為不良的效果。

更為嚴重的是,廉政公署、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都置於商業大廈之內,與眾多的工商企業為鄰,「關係密切」,即使不會引來論政人士「官商勾結」的抨擊,也確是在觀感上予人「司法中立形象難以保證一塵不染」的印象。

為何會造成這種情況?當然是有主客觀原因。過去初等法院是有其自己的專用辦公大樓的,就是在南灣街的「合署大樓」或又稱「法院大樓」。盡管在早期曾與經濟廳等非司法機關機構合署辦公,但從又稱為「法院大樓」,到法庭的內部裝置,都予人是一座名副其實的法院的感覺。再加上其外形有威嚴感,因而可為人接受。而後來可能能是合署大樓空間有限,也可能是其他的甚麼原因,司法機關紛紛從合署公署大樓中遷出,遷到商業大樓內辦公,但又不是相對地獨立,既是不便,又是擾民。因此,是到了研究及實施興建專門的司法大樓、廉政大樓,分別將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廉政公署從商業大樓中遷出,搬進專門的司法、廉政大樓等的時候了。

本來,據說曾有規劃,將終審法院對開海面的新填海地,作為新的司法機關集中區的預定地,亦即在此興建新的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大樓,並將初級法院、檢察院及廉政公署都遷到在此興建的新大樓辦公,以求集中的。由於此地與商業區相隔較遠,而且是各司法機關相對集中,倘再加上這些司法機關大樓的外形設計得宜的話,相信有利於營造司法機關的權威,及有利於便民,應是受到廣大「澳人」歡迎和支持的。

但為何如此一個合理的規劃,卻又是久不見動靜?如果說,過去這幅填海地因是尚未得到中央批准就「偷步填海」,倘就「搶建」司法機關大樓,將會更進一步傷害中央的權威,因而特區遲疑不決,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中央政府已於去年底批准了澳門特區的新填海區計劃,其中就包括了終審法院對開海面這幅填海地,因而等於是追認了「偷步填海」的合法化,那就可以興建司法機關大樓,亦即是在此興建司法大樓完全合法化,但仍未見動靜,尚未被納入特區的固定投資計劃,那就令人費解了。

這就與澳門司法機關的法官不足一道,形成了澳門司法機關的一道「亮麗風景線」了。不但是司法官不足,而且連司法機關都沒有自己辦公處所。相信,在內地即使是財政狀況最為困難的省級行政區域,都不會如此。而相對地,澳門特區的財政實力是全國最強的,人均GDP位居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區之首。但司法機關的建設卻仍是處於落後狀態,如果不是特區輕視司法機關,因而在客觀上形成司法機關的形象被「矮化」的話,那就是司法機關不重視自己的形象和辦公權益,樂於見到自己的形象受到貶抑,因而沒有向特區政府提出相關要求了。

繼立法會近日相繼審議通過補充預算案後,再過一、兩個月,就是開始編制明年財政預算案的時候了。由此,特區政府應有指導方針,將興建新司法辦公樓宇的計劃納入明年度的「施政報告」,及將興建新司法辦公樓宇的的投資預算納入明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內。澳門特區司法機關「與民(商業大樓辦公人員)爭利」的情況,不能再維持下去了。

實際上,司法機關作為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三大政權機關之一,確是有必要樹立起其尊嚴性的。因此,興建新司法機關辦公大樓,與「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並不衝突。新司法機關辦公大樓的興建,可與萬九公屋的興建並駕齊驅,相信「澳人」不會有意見,可以放心去大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