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玉葉新職事件另一教訓在於欠缺透明 劉玉葉新職事件另一教訓在於欠缺透明

當前關於「劉玉葉新職事件」的議論正在發酵。這個事件引起議論(並非「爭論」,因為到目前為止,尚未見到與當前主流意見相反的觀點)的原因,還有另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有權責部門在處理的過程中,忘記了特首崔世安有關「陽光政府」的承諾和訓示,陷於另一種形式的「黑箱作業」,未能公開透明,沒有主動將調查結果和處分情況公佈於眾。相關部門似乎似是以為即使是不用公開透明,似乎就可以蒙混過去。如果說,在澳門回歸的頭五年,特區政府的管治威望較高,而澳人仍然停留在回歸前對行政管理的良窳處於「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狀態,因而這一招還算有效的話,那麼,在目前剛上任不久的崔世安仍未能建立穩固的管治威信,但澳人的民智已開,增強了自己的「主人翁」責任感,因而會盡情運用各種新興輿論工具來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力之時,相關權責部門仍然採用這種手法,就顯然是難以奏效了。

實際上,本來是一件很普通的公務員調職事件──「劉玉業新職事件」,之所以能夠成為「事件」,除開社會上主流意見所指的幾個問題之外,就是因為相關權責部門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未能實行公開透明,使人認為有「貓膩」存在。責任在於處理該業務的權責部門,不能以「陰謀論」來看待人們的議論。可以說,站在建構「陽光政府」和現代政府公關策略的角度,此事的關鍵之處有如下幾點:一、有關對劉玉葉所涉的事件,調查結果如何?有否處分宣佈?該個案的性質如何?究竟是屬於刑事責任,還是行政違規?在沒有說清楚之前,就匆忙要將她調任要位,難免讓人充滿疑竇,滋生不滿。二、劉玉葉被委任新職的行政法規依據是甚麼?也沒有予以宣示。三、當葡文報章報導劉玉葉的新職時,相關權責部門並沒有意識到這將會引發風暴,因而也就沒有以「先說先贏」的手法進行釋疑,流失了佔領輿論制高點的主導權。四、即使是劉玉葉回到其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原點,也沒有說清楚其法規依據,以及此職此崗位與劉玉葉所犯錯失是否存在衝突抵觸,也沒有說清楚講明白。

劉玉葉事件被揭發至今已有差不多一年,遭政府宣佈停職調查也有將近半年。經過相關部門調查,應該對「案情」有較為充分的瞭解。否則,她就不會「復出」。讓犯了錯誤的公務人員有復出機會,這是符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的。一方面,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核心是強化責任追究,強化民主監督。問責制是一種追究公職官員責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某官員出現失職、瀆職並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或者出現個人行為不端、生活醜聞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問題,該官員立即就會出來公開道歉,甚至辭職,情節嚴重的,還將導致其上司公開道歉或辭職,若該官員是中央政府的內閣要員,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導致內閣官員總辭職。可以說,問責制是一種對政府內部不正之風或不當行政行為或官員個人生活問題很有殺傷力的鐵面無情的制度。

實行問責制,就必須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需要從政治和道義層面問責的問題,往往是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甚至是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釀成了嚴重後果,引起了民怨民憤的問題。對有關官員實施問責往往是因社會民眾的願望和呼聲引起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政治和道義問責是一種民主監督方式。而實施民主監督的一個最起碼的必要條件,就是要讓民眾知情,讓民眾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經過必須公開透明。所以堅持公開透明,是確保問責制發揮實質性作用的關鍵之一。

而另一方面,從嚴治政的意義,除了是嚴厲處罰那些屬於刑事犯罪的人之外,更重要的是教育、警醒那些犯了錯誤的人,讓其重新做人,以其專業知識更好地為民眾服務,並以此來教育其他的公務員,不要重蹈覆轍。如何對待犯了錯誤的人,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正確的態度應當是,對於犯錯誤的人,採取「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法,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允許他們繼續為市民服務,不要一棍子打死。實際上,所謂「懲前毖後」,就是指對違犯了紀律的人,一定要不講情面地指出其錯誤,一定要按照紀律的規定給予恰當的紀律處分,以便使後來的人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治病」的目的,是為了「救人」;懲處的目的,是為了教育。犯錯誤的人,除了極少數堅持錯誤、屢教不改的以外,大多數是可以改正的。正如得過傷寒病的可以免疫一樣,犯過錯誤的人,只要善於從錯誤中取得教訓,也可以少犯錯誤。倒是沒有犯過錯誤的人容易犯錯誤,因為他容易把尾巴翹得高。

因此,對劉玉業事件的處理,在調查弄清案情的基礎上,結合到劉玉葉本人是否有悔改之意,是否將多領的會議津貼亦即超出合理所得部份退賠出來等,確定其性質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倘答案是「是」,就應送交廉政公署以至是檢察院作進一步偵查;倘答案是「否」,就宜按一般的公務員懲治法規處理,該革除公職的就革除公職,該行政撤職的就撤職。如果沒有開除公職的,就應根據其專業技能,安排適當的工作。但應注意一條,就是不能再從事與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事實有所衝突的業務,實行職位迴避。

然而,劉玉葉的「復出」,並沒有經過上述一系列的程式。首先,是沒有公示對她進行調查的結果,尤其是沒有公佈其事件的性質。因此,不少坊間議論都仍將之當作「刑事犯罪」的性質,甚至質疑為何廉政公署不介入。如果經過調查,確定該事件並不涉及刑事犯罪,而且劉玉葉也已有悔疚之意,並能積極賠退,認為可以繼續留用,就應在決定委任其新職之前,主動向社會宣佈調查結果。倘此,相信在宣佈新職之前,就不會有那麼多風風雨雨了。

回歸已經十年,自認為「細路哥」的人也已長大成人,政治藝術和行政技能應是有所成熟。尤其是在在目前民智已開,市民訴求日趨多元,參與「治澳」意願更為強烈之際,就更應進一步淬煉自己的政治藝術和行政技能。在新一屆特區政府成立後,有一些事件是處理得相對於較好的,如「非凡事件」。但敗筆亦不少,此次「劉玉葉新職事件」又添新例。看來,還得進一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