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旅館必須注意與保護人權相平衡 打擊非法旅館必須注意與保護人權相平衡

經過半年的博奕,立法會昨日終於細則性審議通過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該法案在經特首崔世安簽署公佈十天後生效後,將為打擊非法旅館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因此,這個法案的通過,雖不是澳門立法史上的大事,但也可算是填補澳門的一項法律空白,加強澳門特區法制化,及保障民生的一件好事,更為行政、立法機關之間衷誠合作的良好例子。

長期以來,地下旅館問題一直困擾著澳門,尤其是住在新口岸國際中心和以「怡」字為頭的幾棟住宿樓宇的正當住客。不但是那些以地下旅館為賣淫「基地」的鶯鶯燕燕與住客一同出入,使後者大感尷尬,而且地下旅館的「旅客」九流三教,「黑工」、無證者、證件逾期者充斥其中,還屢次發生命案、盜竊案,令到正當住客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還因此而使他們的物業難以保值。更為嚴重的是,由於入住地下旅館入住無須出示身份證明,這就給合法或非法入境的犯罪集團以至是恐怖犯罪集團,提供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集結「據點」。而且,他們的攻擊對象,不單止是在澳門特區境內的人和物,還有可能是內地的黨政軍機關和重要公共設施。倘此,澳門,準確說是澳門的地下旅館,就將會成為國際恐怖集團威脅內地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橋頭堡」。

因此,打擊和取締地下旅館,是政府與民間的共識,更是深受地下旅館困擾的住宅樓宇住戶的殷切期望。政府相關部門雖也會組織了多次查封活動,也查獲了一些個案,但因受沒有法源依據所困,往往是難以起訴。即使是起訴了,也因法院法官欠缺,致使案件排期日久,據說二零零七年的案件,至今仍未能排上號。

為此,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通過審議,立法會修改了其中一些表達不准確或存有疑義的內容。包括在定義上,將打擊對象由含意為「實物」的「非法旅館」,改變為「不法活動行為」的「提供非法住宿」;在司法程式上,法案引入「司法命令狀」機制,規定當局在入屋調查非法旅館時需要獲得司法機關命令狀方可入屋,同時為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司法命令狀需由刑事起訴法官發出;在行政措施上,法案賦予旅遊局長在法定條件下命令在有關樓宇單位加封印及中斷單位的水電供應的臨時措施,及增加了對法人或社團提供非法住宿的進行處罰的行政權力。為了保障澳門居民獲《澳門基本法》賦予的私有財產權,對法案刪除了扣押懷疑用作經營非法旅館的設備及物品,及禁止獨立單位處分即「釘契」的處罰規定。這項行政與立法之間的良好互動,既展示了民意代表和立法機關的政治智慧,也體現了政府的「從善而良」磊磊胸襟。

但該即將成為法律的立法件,也並非盡善盡美,因而仍有議員和市民表達遺憾。在這些意見中,有些是合理的,也有些雖是合理但卻超越法理規範的。比如,有人擔心旅遊局是行政部門,不具刑事員警身份,在調查中難以發揮作用,成效不大。這個問題的提起,確有一定道理。但根據相關法理規範,司法調查權涉及到居民的人權保障問題,因而必須受到嚴格限制,不能隨意擴大。實際上,原本被賦予司法調查權的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年前就經過立法程式,被廢除了司法調查權,被將之集中於各個員警當局。作為單純行政部門的旅遊局,當然也不能例外,重走回頭路。

實際上,司法偵查權只能由具有司法偵查權的專門機關行使,其職權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由於偵查權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 在其行使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對公民人身權的限制或侵害。因此,伴隨著法治化理念和司法獨立精神的產生,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對刑事訴訟中偵查程式的設置採取了三權分立、保障刑事訴訟合法性、保障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人權的原則。基於對上述各原則的執行, 基於對偵查行為的法律控制, 澳門特區在偵查權設置上有著自身的特點。根據《澳門基本法》、《司法組織綱要法》、《澳門刑事訴訟法》以及《澳門特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偵查權的主體包括:法院、檢察院、刑事員警機關、廉政公署等。其他任何部門都不具有司法偵查權或調查權。旅遊局只是一個行政機關,連作為行政機關的治安警察局都不具有司法調查權,遑論單純主管行政事務的旅遊局?正因為如此,具有司法調查權的司法警察局的局長,是由享有司法調查權的助理檢察長出任。而廉政公署也有檢察官任職,第三屆特區政府更是委任了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出任廉政專員。就是為保障澳門居民和澳門居民以外的人的基本人權。必須在打擊犯罪活動與保障基本人權之間取得平衡,並對警權作出適當限制,這是不應忽略的。

另外,也有人提出儘早設立民宿機制的建議。「民宿」也者,是一種私人經營的小型家庭旅館,通常房間不如商務旅館來得多,也不一定有接待櫃台與穿著制服的服務人員。與旅館不同的是,民宿通常沒有先進的網路訂房系統、刷卡等服務。而清掃,訂房,接待客人等,往往都是由主人與其家人負責。典型的民宿以傳統產業(農漁業)盛行、具有觀光資源的鄉間地區為多,旅館林立的都會區則較少見。住家主人將客房提供旅客住宿,就是民宿的一種,民宿的規模則視主人的居家環境而有不同。最小的民宿可能只有一間客房,大型的民宿則可能具有露營地,獨棟別墅等,某些民宿主人也發展許多與當地觀光有關服務,如規劃有當地旅遊、當地特產製作過程等的行程。所以具有當地特色與口碑的民宿常為熱門之選,不少家庭出遊,往往寧捨連鎖旅館,而選親切熱情的民宿。此外,不少具有建築風格、客房裝修精美的民宿,經常成為媒體雜誌報導的焦點而成為知名民宿。僅管民宿為家庭旅館的一種,但房客不見得就與主人住在一起,共用同樣的廚房與衛浴設備;某些不喜家庭被打擾的主人,有時會聘用外人來協助經營民宿。

也就是說,民宿多是在鄉村經營,而且多是單門獨戶的平房(即使是有多層,也是獨幢建築物),自成「一閣」,不與正常住戶混在一起。而在澳門,則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因為在市區裡到處都是高樓大廈,每棟大廈都住有成百上千的居民,即使是所謂「唐樓」,也有十幾戶以上的住戶,根本不具有「民宿」的條件。除非是在路環的鄉村民房或單棟別墅,還較為接近「民宿」的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