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分類制度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並規定自公佈後滿四十五日(即三月十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法規規定了殘疾的六種類別,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

視力殘疾是指眼球、眼眶、眼周圍結構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無法矯正的雙眼視敏度或視野等視功能障礙。聽力殘疾是指外耳、中耳、內耳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功能障礙,如聽不到或分辨不清周圍環境聲及正常音量言語聲。肢體殘疾是指人體與運動有關的結構損傷(如肌肉、骨骼、關節及相關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功能障礙。並且,上述三種殘疾的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語言殘疾限定為言語發聲殘疾,指由於切除喉或舌而導致發聲及言語結構的損傷及功能障礙。智力殘疾是指腦結構的損傷或智力功能障礙,智力發展水準明顯低於一般人水準,在智力功能等方面存在障礙,並伴有適應性行為的障礙。精神殘疾是指個體出現各類精神疾病或整體精神功能或特殊精神功能障礙,諸如認知、情感及意志行為障礙,經一年治療未癒或預期狀況會持續超過一年。並且,以上三種殘疾均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法規亦對殘疾的程度規定了四個級別,包括:第一級:輕度殘疾;第二級:中度殘疾;第三級:重度殘疾;第四級:極重度殘疾。法規還表列了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準則,以說明各級的情況。

屬上述殘疾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可向社會工作局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社會工作局收到申請後,須按規定安排對利害關係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以評定其殘疾的類別及級別。如利害關係人不同意評估結果,可要求重審。為開展重審工作,社會工作局會成立重審小組。該局局長經聽取重審小組的建議後,將就有關重審的卷宗作出決定。另外,評估報告的內容登錄於殘疾評估資料庫,檔案及資料庫的管理和更新由社會工作局負責。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