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偉行賄罪成囚六年餘 代表律師稱不排除上訴

【本報訊】經過10個月的審訊聽證,澳門初級法院昨日裁定林偉等賄賂歐文龍罪成立,首被告地產發展商林偉8項行賄罪名成立,判囚6年10個月,其代表律師不排除上訴。

被告共有11人和兩間公司, 林偉的生意伙伴胡家儀判囚1年10個月,緩刑2年6個月,須於6個月內向澳門特區支付80萬元。另一商人陳連8項行賄罪成立,判囚6年6個月,但受賄和洗黑錢罪名不成立。另外,商人吳卓權、魏明光、鄧頌權各1項行賄罪成立,判囚10個月,緩刑2年,3人各須於3個月內向澳門特區支付10萬元。

林偉的父親林謙、歐文龍舊同學李良志、歐文龍妻子陳明瑛、建築師楊道禮、陳連因妻子林敏儀及其餘兩間公司迅興及新嘉裕被控行賄或洗黑錢,全部罪名不成立。

林偉的代表律師包偉峰在宣判後不評論判決,但表示不排除上訴。

他稱,仍有待初級法院發出正式的判決通知,以及寄出完整判決書給予身處葡國的林偉,他需要詳細了解判決書內容,再決定上訴理由或時間。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蕭偉志宣判時告誡獲准緩刑和獲判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他說獲判緩刑的4名被告應明白他們犯罪的行為為法治社會所不容,但基於相信他們是由於在某種情況和處境下犯案,加上初犯,才准許各人緩刑,希望他們將來遇到同類事件時理性處理。

蕭偉志指出,案中無罪者不等於沒做錯,他告誡各人任何事情均須考慮清楚,不應違背自己意願做出不正當的行為,希望各人好好反省。

控訴書指出,被告林偉在涉及主教山別墅用地、筷子基北灣填海區的土地批給、望廈社屋的土地批給及建造工程等12個項目中,借助歐文龍的職權與影響力,干預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換地、土地批給、改變土地規劃及樓宇建築等申請的行政審批程序,為林偉的申請“大開綠燈”。

控訴書指出,為掩飾歐文龍收取不法回報,林偉等分別在英屬處女島開設多家空殼公司,並以公司的名義在香港開立銀行賬戶,通過授權令歐文龍與妻子陳明瑛實質操控該等公司及銀行賬戶,接收由多名涉案被告存入或授權贈送的現金、商鋪及別墅。

2006年10月,澳門特區政府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因涉嫌鉅額貪污被捕。2009年4月,特區終審法院判處歐文龍貪污、洗黑錢、濫用職權等多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8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