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修訂細則通過炒樓成本增

【本報訊】《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法案昨日在立法會細則通過。根據法案規定,0.5%的不動產中間移轉印花稅將被取消,改為統一適用《印花稅繳稅總表》第42條規定的稅率,即首200萬元稅率為1%,200萬元至400萬元稅率為2%,400萬元以上稅率為3%。政府之前曾強調,此舉是為增加房地產炒賣成本。

該法案原本名為《修改〈印花稅規章〉及複評委員會的組成》。政府在向立法會引介法案時曾表示,此次修改為了配合特區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施政策略。

在此次修改生效前,本澳以買賣預約合同或者其他性質相同的文件、文書或行為為依據的不動產中間移轉,適用稅率為所取得不動產價值的0.5%,餘下的應繳稅款,於訂立公證書時由買方繳付。為了加重房地產投機者的交易成本,透過此次修法,取消“0.5%不動產中間移轉印花稅。所有以有償方式作出的臨時或確定的不動產移轉,日後一律適用《印花稅繳稅總表》第42條規定的稅率。即首200萬元稅率為1%,隨後200萬元至400萬元稅率2%,400萬元以上稅率為3%。

此次修訂的法案亦賦予除財政局局長外,專責稅務範疇的財政局副局長,或當沒有專責稅務範疇的副局長時,財政局內的其中一名副局長,亦可以擔任相關稅種的複評委員會主席職位的權利。鑒於近年涉及不動產估價及職業稅申駁的個案數量持續增加,允許分別設立多於一個不動產估價委員會及職業稅複評委員會,以提升行政效率及縮短個案的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