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調升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及救濟金的每月金額,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1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所指給付的養老金及殘疾金金額均改為每月澳門幣二千元,而按第58/93/M號法令的規定發放救濟金的金額改為一千三百一十元,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今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多項批示,第95/2011號至第9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及體育發展基金的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第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3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第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

第1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以例外情況豁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第87/2011號至第8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在澳門城市大學分別開設文化產業管理碩士學位課程、應用心理學博士學位課程,以及應用心理學博士學位課程。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