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管理糾紛可仲裁解決

【本報訊】為配合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即將投入運作,房屋局由4月中至今展開了為期一個多月的推廣工作,先後舉行了多場面向不同界別的說明會,向社團、專業團體、樓宇管理委員會以及公眾介紹仲裁中心,增加各界對中心的認識,讓居民在中心稍後成立後處理樓宇管理爭議時,除司法訴訟以外,多一個途徑透過調解與仲裁,解決樓宇管理的爭議。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將於6月7日正式接受立案,而自特區政府在4月4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以來,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已分別向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民眾建澳聯盟、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及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等相關團體舉行說明會。同時,亦曾向澳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舉行介紹會,並舉辦了面向公眾、相關私人樓宇及經濟房屋之管理委員會的公開說明會,向公眾詳細說明仲裁中心設立的目的、仲裁程序、受理範圍、仲裁制度的優點及申請手續等,各場說明會合共吸引近400人參與。

仲裁中心可為居民提供在司法訴訟以外,另一種便捷解決樓宇管理爭議的選擇,而自受理個案起,即由調解員協助促進當事人達成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調解協議,當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該調解協議交仲裁委員會確認;如當事人無法達成調解,或在調解過程中,爭議無法解決,則由仲裁委員會作出審理及仲裁裁決。調解協議的確認與仲裁裁決會在六個月內作出,其效力等同於初級法院的判決。

與會者在聽取介紹的同時,亦踴躍就對仲裁中心的自願仲裁制度、仲裁受理範圍,以及仲裁委員會之組成等方面問題提問及反映意見,亦有與會者期望特區政府透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並在社會各界對新的仲裁及調解制度支持及配合下,逐步解決本澳的樓宇管理問題。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代表在說明會上亦在介紹制度的優點時指出,調解與仲裁制度已逐步成為為世界各地解決爭議其一的有效機制,不少牽涉民事、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定,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當地的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案件作出判斷和裁決,成效亦越見顯著。特區政府參考各地自願仲裁的制度,為發生樓宇管理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司法途徑以外,多一種解決樓管爭議的選擇,以快捷、省錢又無須強制聘用律師的方法解決樓管爭議。

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只是政府關注樓管糾紛的措施之一,單憑成立仲裁中心不可能完全解決所有樓宇管理問題,必須透過業主積極主動承擔自身的樓宇管理責任,共同參與自身樓宇管理的事務。同時,特區政府相關法改部門正對《民法典》有關分層所有權制度內相關條文,作出研究與修改建議,例如需要明晰管理委員會的權責。另外,規範物業管理公司與管理服務人員發牌與監管的法律制度現正也處於草擬階段。仲裁中心會對中心的運作情況適時作出檢討,多管齊下,協助市民解決樓管爭議。

居民欲了解更多有關仲裁中心的內容,可致電房屋局2859 4875向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