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勸喻港務局檢討輪班工作制 影相紀錄下屬行為投訴另案處理

【本報訊】廉政公署勸喻港務局全面檢討機場海事服務隊的輪班工作制度及確保輪班人員工作時段留守工作崗位。

廉署認為港務局應明訂規則,規定輪更人員在值班時離開崗位的應遵手續及流程。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明確及清晰訂定修改「輪更表」的方式、流程及責任。完善『航海學校』招聘教員的流程,尤其是確保教員獲有權限上司發出兼職許可後方可擔任教學工作。

廉署又勸喻港務局加強內部監督,確保每一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行政及財政監督)。採取措施,以完善局方審核文件的方法及流程,以及提升人員對某些資料的敏感度及守法水平。

廉署去年十月接獲港務局海事服務隊一名員工投訴,指其部門存在違規及違法情況,其中包括:

在員工因病缺勤的情況下,職務主管更改「輪更表」,在投訴人未獲事先知會的情況下將投訴人的輪更時段與其他人員的輪更時段調換(由他人填補投訴人缺勤的更段),同時通知投訴人於病假後上班立即輪值,以補回替其輪值人員的值更時間;

這安排導致投訴人全年無缺勤,但有兩日的病假;

將投訴人的醫生檢查證明書(俗稱醫生紙)(副本)張貼在部門的告示欄,洩露其個人隱私資料,對其造成心理困擾;

職務主管在無需輪班之情況下收取17.5%的輪班津貼在輪班期間,職務主管在『打咭』後卻到『航海學校』上課有騙取輪更津貼之嫌;

投訴人指該職務主管經常帶備相機上班,拍攝下屬的行為,侵犯個人尊嚴:

投訴人請求『公署』查明上述事實,以便糾正違法的狀況。

廉署說,對於職務主管長期帶備相機記錄下屬行為的投訴,如投訴內容屬實,被投訴人可能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9l條所定的罪行。為深入了解事實的真相,『公署』將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