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 廢除死刑是遲早的事

“無期徒刑”這一看上去非常嚴厲的刑罰實際上沒有嚴格的刑期限制,隨意性很大

2010年8月底,出租車司機蔣某與乘客趙姓女子因行駛線路等事由發生矛盾,遂用螺絲刀戳刺、扼頸等手段將其殺害並拋屍。2011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法庭判處蔣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對其限制減刑。

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後,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處以限制減刑的案件。

此次修正案規定,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後的服刑最短年限達到27年以上。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者阮齊林告訴《望東方週刊》,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以藥家鑫案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改為死緩限制減刑,“但絕不會便宜他,最起碼要服刑27年以上。這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以延長刑期為替代,達到減少死刑適用的目的。”

引人關注的是,貪污受賄罪未被納入此次修正案限制減刑的範圍。業內人士指出,因貪腐等原因落馬的官員服刑之後,往往進入信息不透明階段,而當下的減刑制度尚存隨意性的空間,難免引發社會擔憂。

免死之後“牢底坐穿”

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的死刑,這是刑法實施32年來首次廢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機構廢除死刑的“試水”行為獲學界一致贊同,被認為標誌著人權觀念由生存權向生命權的轉變。

近年來,慎殺、少殺漸成我國司法機關的主導理念。這幾年最高法院對死刑控制得很嚴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復核權後,基本控制在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上。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告訴《望東方週刊》,此次刑法修改,並非簡單減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減死刑罪名和限制減刑是同時並進的,這是為了緩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現象,更好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兩者都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內容。”

按照之前《刑法》的減刑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後可依照刑法規定繼續獲得減刑。在這種減刑模式下,死緩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獄。其中關鍵在於,“無期徒刑”這一看上去非常嚴厲的刑罰實際上沒有嚴格的刑期限制,隨意性很大。

生刑偏輕導致減刑假釋人員在社會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屢次出現。今年4月13日,山東泰安開槍襲警案主犯劉建軍被判處死刑,而這並非他第一次身負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開槍殺人被判無期,但不到5年就出獄了。

如今,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0年”的規定,劉建軍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牢底坐穿”,接近國外的終身監禁。

雖然限制減刑年限規定被高度評價,但具體細則尚待明確。“法院對於死緩罪犯是否限制減刑有自由裁量權,這就給法官在權力尋租上提供了機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公開建議,應在“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處設定條件,“但此次修正案裏沒有這樣提”。

使老百姓感到不殺貪官也能體現公平

5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3318萬餘元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網民熱議,對於許宗衡這樣的貪官,不殺也至少應限制其減刑。但針對貪腐官員限制減刑的呼聲在此次刑法修改中未得到體現。

針對職務犯罪的減刑問題,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審議現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牟新生曾建議“司法部門要嚴格執行刑法關於減刑的規定,不要變通”。在他看來,對於職務犯罪的減刑問題社會反響一直很大,“有些犯貪污賄賂罪的判了死緩,幾年之內就減為有期徒刑。”

《刑法》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事實上,很多官員涉案金額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也很少被判處死刑,死緩判決成為突出現象,原因多是考慮其認罪態度、贓款追繳等,以及嚴控死刑的要求。

新華社在2009年末曾經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占11%,無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

一旦貪腐金額巨大的官員免于死刑立即執行,其在服刑期間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情形一般不對公眾公開,極易滋生外界對其“免死—減刑—假釋”路線圖的猜測。“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即是許多人對於貪官被判死緩後的反應。

據官方報道,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遠遠高出平均值。

此種背景下,官員腐敗未被納入死緩限制減刑的範圍未免讓外界有些失望。

修正案審議期間的另一熱點是貪污受賄要不要取消死刑的問題。戴玉忠在一次講座中透露,一位長期做政法工作、很有影響的人大常委曾就“貪污受賄犯罪取消死刑”的問題提出幾點意見,“但還是沒有列入此次修正案。”此外,關於貪污賄賂罪死刑的法定數額標準雖然討論熱烈,最終亦未在修正案中涉及。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告訴《望東方週刊》,該領域廢除死刑是遲早的事,但要同時落實刑期,“要有替代性的做法,使老百姓感到不殺貪官也能體現公平。”

此次刑法修改後,與貪污受賄等非暴力犯罪領域有關聯的是,規定將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實際執行最低刑期由原來的10年延長為13年。“判處死緩的貪官或其他非暴力犯罪人,比照無期徒刑的減刑限制,其刑期至少將延長3年。”趙秉志對《望東方週刊》說。

多方監督才能緩解不信任

4月14日,廣東高院公佈規定,內容包括罪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減刑、假釋案件,一般應開庭審理;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進行減刑、假釋,原則上也要進行開庭審理或組織公開聽證。

“聽證公開的主旨是要消除開庭與不開庭之間的灰色地帶。”廣東省高院新聞發言人戴佛明曾對媒體介紹,書面審理的,應當在羈押場所公示擬減刑、假釋人員名單,接受羈押場所幹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監督。

從今年開始,公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這種方式也陸續在廣西、河南等省區逐步推廣。

對此,著名法學家陳光中表示支持,“目前的減刑制度是由監獄根據服刑人員表現考核申報,法院依據呈報材料書面審批。該方式不能有效規避減刑隨意性的發生,而廣東等省的做法算是一種嘗試。尤其是針對職務犯罪,其示範效應會更明顯”。

陳光中告訴《望東方週刊》,如何使檢察院的監督職能實質化,亦是迫切的問題。

“法律規定,檢察院事中事後都可介入,而事實是,法院往往選擇內部審查,沒有聽證程序。法院核准減刑前應搞個聽證,但這樣效率就低了,最好有硬性規定,監獄報到法院申請減刑假釋之前,一定要先聽取駐所檢察官意見。”陳光中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奮飛告訴《望東方週刊》,對減刑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會更有效,讓檢方、被害人或其家屬、罪犯、社區代表等都參與進來,才能有效緩解被害方乃至社會公眾對減刑結果的不信任。(張海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