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講解公僕出外公幹指引

【本報訊】政府向各部門講解公務員出外公幹指引。行政暨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指出,新指引強調優先考慮公幹的必要性,確保使費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

考慮公幹必要性

行政暨公職局與財政局昨日合辦了一場面向公共部門領導層及負責行政和財政管理工作的人員的講解會。

高炳坤說,《指引》規定, 出外公幹的目應明確,公幹應為部門或特區帶來正面效果。批准出外公幹前,應查明是否存在成效相同但開支相對較少的其他活動。

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主持了講解會。她重申政府十分重視審計署關於公務員出外公幹的意見,會積極作出配合。政府有決心所有部門能統一嚴格執行現行法律和《指引》。她要求與會人員向所屬部門人員清楚傳達《指引》的內容。

公幹後須提交行程報告書

《指引》指出,涉及住宿開支的公幹行程將多採用“選擇制度”,在不涉及住宿開支的行程採用“一般制度”是恰當的。對採用實報實銷的“選擇制度”,將具體規範公務員報銷住宿、膳食及交通開支,外出公幹後必須提交行程報告書。

財政局將監督提交報告書的執行。財政局長江麗莉表示,住宿費應由部門根據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的規定,盡可能要求本地至少三間供應商報價,原則上應選擇成本較少者。

陳麗敏說,政府公佈指引後會確保其執行,會繼續聽取意見,會借鑑周邊地區的經驗,全面檢討及修訂公僕出外公幹的制度,務令公幹能使公帑合理運用。

審計署今年2月21日公佈《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公幹開支制度的選擇、住宿及膳食開支的報銷,以及公幹後報告書的提交存在不足。

針對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行政長官透過批示訂定《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規範公務員出外公幹活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統一出外公幹所涉及的程序,讓所有公共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有關法律規定有一致的認識,以使公幹能善用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