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梁麗卿案歸檔看應避免走向另一個極端

據葡文《句號日報》報導,在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汙案中,商人林偉因行賄罪被缺席審訊後判監六年十個月,他的妻子梁麗卿亦因涉嫌行賄而成為案中嫌犯。同案中多名商人亦已判罪,只有梁麗卿一直沒有被當局起訴,四多以來一直只是案中的嫌犯。當局對她進行了兩項調查均沒有結果。現時當局已將對梁麗卿的調查歸檔了結,因此她不再是歐案中的嫌犯,可以舒一口氣。梁麗卿曾經在今年三月份在報章刊登公開信,要求當局「如果掌握證據的話就對她提出起訴,不要令她長期戴著嫌犯的『帽子』。」

檢察院將已拖宕了四年的梁麗卿被指涉嫌行賄案歸檔此舉,顯然是要搶在立法會通過《廉政公署組織法》修訂草案之前,對梁麗卿的事件進行「緊急危機處理」。實際上,倘等到立法院通過該法律草案並由特首簽署頒布之後才採取行動,就必將會陷於被動。盡管該法案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亦即檢察院在立法之前的所為並無抵觸該法律的規定,但在法律頒佈後才採取行動,就將會予人「被迫」及「心不甘情不願」的感覺,將會對檢察院的威嚴造成有所減損。因此,檢察院在該法案獲得行政會通過並將送交立法會審議之時,積極爭取主動,就將無須負任何責任,盡管梁麗卿及其委任律師對此曾有所指責。

檢察院今次的主動迅速反應,與今年三月中旬當得悉梁麗卿將會在澳門若干報章上刊登廣告之後,連夜發出「新聞稿」進行反駁,都是採取主動的積極作為。為此,本欄當時就評論指出,檢察院的緊急反應,快確實是快到超常態,搶在報社截稿前的淩晨零時五十分發出,力求做到各家報社都能把梁麗卿的廣告與檢察院的回應同日刊出,以避免使讀者們所接受到的是單方之詞,在造成讀者們都已「先入為主」的情況下,在翌日才刊登澄清「新聞稿」,屆時就是難以扭轉讀者們的先入為主思維了。當然,檢察院倘能在委託新聞局發出此澄清「新聞稿」前,先行自行或委託新聞局向各媒體單位「打個招呼」,使他們能預留版位,或提醒他們留意新聞局在晚些仍將會發稿,那就更為完善。畢竟,由於檢察院委託新聞局發出澄清「新聞稿」的時間已經到了某些報社的「截稿死線」,以致翌日仍有幾家報章未能及時將檢察院的澄清「新聞稿」刊登出來,還是在一定範圍內形成只有梁麗卿的廣告的「單方之詞」。

不過,要說到兩次「危機處理」的成效,今次是成功的。因為此舉既可避免抵觸該法律草案通過生效後的「不得超逾八個月」的規定,也回應了梁麗卿今年三月間刊登廣告所提出的「要提出控訴,要歸檔」要求。相比之下,檢察院今年三月間的連夜回應,雖然反應迅速,搶在廣告刊登當日就可與其同時刊登,爭取到主動權,但其內容,卻是並不成功的,未能做到一矢中的,簡單明瞭,使受眾能從兩方面的說詞中,作出自己正確的結論,而是予人有「馮京對馬涼」、「關公戰秦瓊」的感覺——如果將兩份文字進行比較之後,就會發現檢察院的澄清「新聞搞」並未有正面回應梁麗卿的質疑:為何「法律明確規定最長的調查期限為八個月,但檢察院認為,這期限是僅供參考…言下之意,檢察院認為四年多以來,不作檢控、不結束調查、堅持某人為涉嫌人或嫌犯是正常的做法」?相反,還透過反駁梁麗卿的質疑,以已經檢控了林偉、陳明瑛的事實,來更為凸顯了梁麗卿所涉案件雖是與林偉、陳明瑛同案,但已逃離澳門的林偉、陳明瑛早已由檢察院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法院提出控訴,而初級法院也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庭審訊,並宣佈將於本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宣判;而被捲入同一宗案件,也被檢察院開立同一刑事卷宗的梁麗卿,人雖在澳門,卻未被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控訴,也沒有宣佈歸檔的悖論。

正如本欄日前所預料,該法律草案獲得通過的機會甚高,因為它涉及到《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及行政會發出的《廉署組織法修改要點》所指的「在法治社會中,對時間的合理掌握往往是評定一個制度的公平性的重要準則之一。任何公權行為皆應在一個合理期間內作出或完成,這理念既是人類尊嚴及價值的體現,亦是人類文明的底線。」的重大原則問題。因此,連被人插上「反對派」標簽的某議員,也公開表示不反對這個法案。實際上,倘是「反對派」議員反對該法案,就將與他們平時所標榜的「人權」相悖,反而遭人批評「雙重標準」。

由此,檢察院已經解決了「超期不歸檔」的極端不作為問題,但似乎卻又走向另一個極端,就是對某些證據確鑿的涉嫌違法行為,「超期不控訴」。那就是在去年的「七一」遊行中,有人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此行為既違反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特區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關於「在公眾場合故意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規定,也違反了澳門特區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第九條關於「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構成「侮辱國家象徵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的規定。而按相關刑事訴訟制度規定,侮辱國旗是屬於公罪,檢察院知悉後就應主動進行偵查。而從案發的去年「七一」到如今,已經整整一年,早就超逾八個月的期限,但未見檢察院有發布對此案作出處理的報導。

國旗代表著國家的尊嚴。而某些人當日的做法頗為卑劣,不但將國旗倒插在與警察對峙的「陣地」,而且還將帶桿國旗當作是「標槍」,向警方投擲。這種行為透過電視鏡頭和照片,傳遍於不少國家和地區,鐵證如山,檢察院諸檢察官沒有理由看不到。如果任由其不了了之,置國旗尊嚴於何處?

另外,據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月前公佈的資料,某些人在所謂「銀河假招工」事件中,已經涉嫌「造假」,並據此「偽證」向特區政府及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施加壓力,還在社會上大造輿論,甚至將之作為進行示威遊行及向政府請願的藉口。如果說,「誹謗」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私罪,必須由受害者「銀河」提起訴訟才予以偵查,那還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偽證」是公罪,檢察院在得悉此事實後,是必須主動進行偵查的。但檢察院似乎是對此嚴重打擊特區政府公信力,並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卻是不聞不問,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發自延安)